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57:26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通字[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
强法治思维。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要进一步从思想认识和执法制度上明确,查明案情、侦查破案的标准是依法确定有罪或无罪,能否移送起诉。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要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度,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要按照规定流程先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和涉案财物、随身非涉案财物保管,之后在办案区讯问室依法及时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讯问,讯问过程要全程录音或录像。要健全完善证据的固定、保管、移送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要健全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制度,及时发现、提醒、纠正执法问题,以网上流程化管理促进刑事执法办案规范化。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在执法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统一登记、归口办理、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执法管理机制。要积极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调沟通,统一常见多发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跨国犯罪、电信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其证据形式、规格和标准,规范取证要求,为广大民警执法办案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指引,尽量减少因标准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导致不诉不判情形发生。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类型、表现形式、排除方法和有关要求,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要严格全面地进行审查分析。
三、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把关,及时发现纠正刑事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以及专兼职法制员要认真履行案件审核审批职责,切实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日常审核把关,重点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侦查终结的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符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诉讼和时间的检验。对重大、敏感案件,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从受(立)案开始,加强对案件“入口”、“出口”等重点环节的法律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要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情复杂、定案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广泛关注或可能判处死刑等重大疑难案件,要由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多名成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办理意见,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备查。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法律审核专门力量建设,全面提高审核把关能力,使案件法律审核队伍的素质与所承担的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进一步规范考评奖惩,推动形成正确的执法绩效观。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标准,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和工作要求,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积极引导广大民警既要多办案,更要办好案,坚决防止广大民警因办案指标和“限时破案”压力而刑讯逼供、办错案、办假案;对在考评年度内发生冤假错案的,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不达标。要健全完善执法质量考评与队伍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在申报优秀公安局、干部任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把执法质量作为重要考核依据;要进一步落实案件主办人责任,对优秀的办案集体、案件主办人在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时予以政策倾斜。需要予以表彰奖励的,必须事先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坚决杜绝“带病奖励”,确保奖励质量。对出现案件质量问题的,要追究主办人责任。经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发生冤假错案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要商人民法院建立无罪判决通报机制,今后凡是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逐案解剖、点评、通报。要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办案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刑事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要通过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网上学法、以案释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使其准确把握法律精髓,正确适用法律。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执法办案责任心,有效防止因工作不负责任、应当收集的证据不及时收集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出现。要进一步加强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培训,组织广大民警旁听自己或身边民警办理的案件,并就执法办案中的得失开展讨论,不断增强民警证据意识和办案取证能力。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对不具备执法办案资格、不适应刑事执法办案需要的民警,要及时予以调整。要根据审讯犯罪嫌疑人、技术侦查、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需要,大力加强刑事执法办案专业队伍建设和刑事技术基础工作建设,切实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全面提高科学取证能力。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并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


公安部
2013年6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4]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连续发生了多起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4月16日,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发生事故,造成9人死亡。4月19日,广东省茂名市一私人炼油厂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中毒。4月20日,长江江苏省南京段一艘正在维修的油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至少4人受伤;吉林吉化集团公司一生产基地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 人死亡,2人受伤;北京市怀柔区京都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八道河冶炼厂发生氰化氢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江西省南昌市江西油脂化工厂发生废弃氯气钢瓶残留氯气泄漏事故,造成多人中毒。4月21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甲苯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特别是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事故抢险过程中再次发生液氯计量罐爆炸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事故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事故抢救、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连续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由于受前几年化学品市场低迷的影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很多事故隐患,有些老企业的生产装置、设备老化,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和不稳定,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当前,正值化学品国际、国内市场走势趋旺,更要防止少数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忽视安全生产,冒险违章蛮干。为此,各地对上述事故要引以为戒,立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企业越是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时候,越要注意设备的检修和安全操作,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检查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对那些由于城市的发展,过去处于城市的边缘而今处在市区的老企业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认真排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有关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设备和设施,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造册,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三、对去年以来已经进行安全评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对差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一般的企业,督促其整改达到好的标准;对好的企业,促使其全面达到好的标准。

  四、对已经列入搬迁规划而仍然需要进行生产的企业,要督促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对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要责令停产整改。

  五、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并要将处置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备案。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要督促企业认真辨识、确定其重大危险源,并针对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制定各级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现的非法企业,要及时通报和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