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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1:30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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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黔国税发〔2005〕112号 2005年8月15日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前款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三)当期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
(五)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一栏应按照第六条所指“特殊困难”种类规范填写。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齐资料或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资料有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严格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上级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市、州、地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上报省局,省局于每月18日前进行合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于19日前将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到期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资金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按期入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款入库次日内,将纳税人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逐级上报省局;未按期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后10内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因、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书面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有关资料的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式样为准,由各地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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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30号

 

发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的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现予发布。1999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审核规范》是用人单位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谋求外部认证时,遵循自愿原则。已获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原有证书仍然有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指导意见》与《审核规范》,提高素质,更好地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贸委颁布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所取得的经验,参考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1.目的

  (1)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2)指导用人单位自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贯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指导相关部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

  (4)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的整合工作,并使其成为用人单位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5)鼓励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管理人员、员工及其代表,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2.1.政策制定及有关机构职责

  2.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实施和定期评审国家关于在用人单位内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政策。

  2.1.2.为确保国家政策及其实施计划的一致性,有关机构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中应承担如下职责: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宏观控制,保证各机构间的必要协作关系,井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有效性;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和审核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工作;

  (3)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为全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拟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和本地区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

  (5)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原则及实施规范

  2.2.1.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1)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成为企业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2)用人单位自愿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鼓励员工及其代表积极参与此项活动,确保其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用于自己的员工,也同样适用于承包方人员和直接雇用的临时工。高风险企业以及曾发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单位更应该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审核与认证;

  (4)鼓励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服务。

  2.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基础设施、危害的种类和风险级别等因素,拟定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

  2.2.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高风险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3)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4)其它有关规范。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大要素,如图1所示:



图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

  方针

  3.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3.1.1.用人单位最高管理者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该方针应传达到全体员工,可为外部相关方所获取。最高管理者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3.1.2.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下述原则和目标:

  (1)遵守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签署的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自愿计划、集体协议和其他要求;

  (2)防止发生与作业相关的工伤、疾病和事件,保护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4)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

  3.1.3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其他体系应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3.2员工参与

  3.2.1参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3.2.2用人单位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

  3.2.3用人单位应做出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活动。

  3.2.4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使其承担起相应的职能。

  组织

  3.3责任与义务

  3.3.1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负全面责任,并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3.3.2用人单位应规定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职责,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运行,确保实现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3.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负有以下义务:

  (1)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原则;

  (2)制定并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的目标;

  (3)保证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均已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4)确定负责辨识、评价或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人员的职责,并传达至全体员工;

  (5)进行有效和必要的监督管理活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6)促进用人单位内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

  (7)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以辨识、消除和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8)制定各项预防和健康改善方案;

  (9)确保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员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参与;

  (10)提供各项必备的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11)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中的各项工作。

  3.3.4用人单位可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下列事项:

  (1)建立、实施、定期评审和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3)促进用人单位所有员工的参与。

  3.4能力与培训

  3.4.1用人单位应确定各类人员所必需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各项管理方案,以确保全体员工有能力完成其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

  3.4.2最高管理者应具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或可以利用的资源,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相关的危害或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4.3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的性质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1)培训对象为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

  (2)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3)规定定期提供有效及时的新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4)进行定期评审,根据需要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其相关性与有效性,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应参与培训方案的评审工作;

  3.4.4培训应是免费的,并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3.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化

  3.5.1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的类型,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2)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3)用人单位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以及它们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3.5.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满足下述条件:

  (1)文字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理解;

  (2)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同时向用人单位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进行传达;

  3.5.3用人单位应编写、管理和保存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识别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予以确定。

  3.5.4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同时,员工有权获取与其作业环境和健康相关的记录。

  3.5.5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

  (1)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法律或法规;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产生的记录;

  (3)有关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记录;

  (4)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质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员工健康监护的记录;

  (5)主动与被动的测量记录。

  3.6交流

  3.6.1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有关交流的管理方案和程序,以达到下列目标:

  (1)对内外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文件化并做出合理的响应;

  (2)确保用人单位内各级职能部门间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的顺利交流;

  (3)确保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想法和建议被收集,并得到考虑和响应。

  计划与实施

  3.7初始评审

  3.7.1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初始评审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该用人单位刚刚建成,则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3.7.2初始评审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初始评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1)辨识现有的适用法律和法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以及用人单位签署的自愿计划和其他要求;

  (2)对现有的或计划中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的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预测和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员工健康监护数据予以分析。

  3.7.3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衡量的基准。

  3.8体系策划、实施与运行

  3.8.1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策划工作的目的是督促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8.2用人单位应根据初始评审、复评的结果或其它可获得的资料做出安排,以制定充分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策划。策划方案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应包括:

  (1)明确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优先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目标予以量化;

  (2)制定为实现每一目标而需采取的计划,明确职责和绩效标准;

  (3)选择相应的测量标准,以确认目标是否实现;

  (4)提供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3.8.3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策划方案中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

  3.9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9.1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以初始评审或复评结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人单位的特点、规模、活动类型及职业安全健康技术,制定具有实际意义并可测量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好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9.2目标应予以文件化,并向用人单位内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层次的人员进行传达。

  3.9.3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更新。

  3.10危害预防

  3.10.1预防与控制措施

  3.10.1.1用人单位应识别和评价各类影响员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状况的危害和风险,并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预防和保护措施:

  (1)消除危害/风险;

  (2)通过工程措施或组织措施从源头来控制危害/风险;

  (3)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消弱危害/风险的影响;

  (4)采用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残余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使用和维护。

  3.10.1.2用人单位应制定危害预防与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这些程序或管理方案应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实施;

  (2)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危害和风险情况相适应;

  (3)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

  3.10.1.3用人单位在制定危害预防与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时,应考虑现有知识水平,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报告或信息。

  3.10.2动态管理

  3.10.2.1用人单位内部的变化(如新用工制度、引入新工艺、新揉作程序、新组机构)和外部的变化(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影响都应进行评价,并在变化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3.10.2.2用人单位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材料、工艺或设备之前,应进行作业场所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活动。风险评价时,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

  3.10.2.3用人单位实施各项变革措施前,应确保相关员工都得到通知和相应的培训。

  3.10.3应急预案与响应

  3.10.3.1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并阐明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3.10.3.2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述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

  (2)通知并与有关的主管机构、邻近单位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问题;

  (4)向用人单位内全体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培训,包括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的演练活动。

  3.10.3.3制定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时,应与外部应急响应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合作。

  3.10.4采购和租赁

  3.10.4.1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有关采购和租赁活动的程序。采购和租赁活动应符合下述要求;

  (1)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在采购货物与享受服务前,识别出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符合用人单位在采购和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4)做出安排以确保使用前符合各项要求。

  3.10.5承包

  3.10.5.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用人单位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承包商及其员工。

  3.10.5.2针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内承包商所制定的程序应符合下述要求:

  (1)包括评价和选择承包商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2)确保作业开始前,用人单位与承包方间在适当级别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

  (3)包括承包方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内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4)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5)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6)确保承包方道守现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评价

  3.11绩效监测与测量

  3.11.1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定期监测、测量和记录程序。明确管理部门中不同层次的人员在绩效监测方面的职责。

  3.11.2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和活动的性质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选择绩效指标。

  3.11.3用人单位应根据所辨识出的各类危害和风险,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中所做出承诺,确定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旦方法。这些方法应能支持用人单位的评价过程,包括管理评审过程。

  3.11.4绩效监测与测量应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绩效测量,而不仅以工伤、疾病和事故的统计为基础。作为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是否得到实施,风险是否得到控制。绩效监测与测量结果应予以记录。

  3.11.5监测活动应提供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用来确定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和为改善危害辫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决策依据。

  3.11.6主动的绩效测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签署参加的各类关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共同协议和承诺;

  (2)监测各项具体计划、绩效标准和目标的实施效果;

  (3)系统检查各项作业制度、房屋、车间与设备;

  (4)监测作业环境状况,包括作业组织状况;

  (5)定期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即通过有效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受损害症状进行追踪,以确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3.11.7被动的绩效测旦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1)工伤、疾病与事件;

  (2)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3)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失效;

  (4)员工康复及恢复计划。

  3.12工伤、疾病和事件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3.12.1用人单位对工伤、疾病和事件起因及潜在原因的调查应辨识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调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3.12.2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邀请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

  3.12.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调查结果应与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交流,委员会应提出合理的建议。

  3.12.4调查结果或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还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并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3.12.5通过上述调查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实施,以免类似的工伤、疾病和事件重复发生。

  3.12.6用人单位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条件下,应参照内部调查报告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部调查机构(如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等)提出的调查报告。

  3.13审核

  3.13.1用人单位应制定计划定期开展审核活动,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要素是否能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件发生。

  3.13.2用人单位应制定有关审核的原则和程序,包括明确审核员能力、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3.13.3审核应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一组要素的评价。

  3.13.4审核结论应确定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一组要素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1)能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能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3)能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4)对用人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5)能实现持续改进目标和获得最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经验。

  3.13.5审核应由用人单位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活动无关。

  3.13.6审核结果与结论应与负责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

  3.13.7员工必要时可参与审核员的选择以及作业场所审核的各阶段工作,包括审核结果的分析。

  3.14管理评审

  3.14.1用人单位应对下述事项管理评审:

  (1)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策略,以确定其是否能满足计划实现的绩效目标;

  (2)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能满足用人单位及其投资方,包括员工及政府主管机构的要求;

  (3)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调整;

  (4)识别为及时纠正不足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对用人单位管理机构及绩效测旦方式所做出的调整;

  (5)为制定有效的计划和持续改进措施提供反馈信息,包括各项措施的优先顺序;

  (6)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进展;

  (7)评价前次管理评审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14.2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

  3.14.3管理评审应考虑如下因素:

  (1)工伤、疾病和事故的调查结果,绩效监测与测量结果,审核活动的结果;

  (2)内部和外部因素及各种可能影响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变化,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变化。

  3.14.4管理评审的发现应予以记录,并向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累的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正式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改进措施

  3.15预防与纠正措施

  3.15.1用人单位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所提出的预防与纠正措施,制定管理方案并予以保持,方案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1)辨识并分析与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2)启动、策划、实施、检查各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自身的变化,并形成文件。

  3.15.2用人单位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如发现或其它资料显示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够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时,应按预防与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进行及时合理的调整,并将此过程形成文件。

  3.16持续改进

  3.16.1用人单位应制定管理方案并予以保持,以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方案中应考虑如下因素:

  (1)国家法律法规、自愿计划和共同协议;

  (2)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

  (4)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

  (5)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调查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6)管理评审的结果;

  (7)用人单位所有成员,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8)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9)有关健康保护与促进计划的结果。

  3.16.2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过程与绩效应与其他单位相比较,以改善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1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2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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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等


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财务局,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予以切实落实。

二、各省级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办法,对培训目标、培训实施措施、年度计划等作出具体安排,完善培训组织管理机制和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附件: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1/20130116125843624.doc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含中医全科医学师资,下同)队伍建设,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特制定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下同)岗位职责和培养标准,以全科医生培养需求为导向,通过提高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能力和水平,保证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协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的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开展全科医学骨干师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制订本地区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本地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
    (二)突出重点,按需施教。
    根据全科医学师资培训需求,以临床师资和基层实践师资为重点开展培训。全科医学理论培训主要由具有理论授课能力的临床及基层实践师资承担,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师资的相关理论和指导带教技能的培训工作。
    (三)统一标准,保证质量。
    各省(区、市)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大纲要求,规范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和培训管理,并在培训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确保师资培训质量。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科医学师资培训项目的实施,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胜任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师资队伍。“十二五”期间,共培训各类全科医学师资6万人(基层实践培训师资不少于2万人),其中骨干师资0.6万人。
   四、总体要求
   (一)培训对象。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以临床师资和基层实践师资为重点。临床师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医疗和临床教学经验以及较强的全科医学理念和全科医疗临床思维能力,热爱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熟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基层实践师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基层临床医疗和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经验丰富。全科医学理论培训主要由熟悉全科医学理论和具有授课能力的临床师资、基层实践师资承担。
   骨干师资培训对象应主要来源于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全科医学科以及内科、儿科、急诊科等专业方向与全科医学相近的综合程度较高的临床科室,其中包括来自城乡基层实践基地负责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资深全科医生或全科医生骨干,且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培训内容与要求。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制度、全科医学师资的职责和主要任务、全科医学理念、全科医疗卫生服务技能及其特点、全科医学思维以及全科医学指导带教方法等。临床师资要树立全科医学理念,熟悉基层全科医生服务的内容、方式与特点,掌握全科医生培养临床指导带教内容和方法,能结合本专科实际正确指导带教,帮助全科医生巩固专业思想并掌握相关业务技术技能。基层实践师资着重加强全科医生指导带教基本理论知识和具体技能方法的培训,理解掌握全科医生培养标准、教学大纲,胜任基层指导带教工作,规范指导带教行为。承担理论培训的师资还应掌握全科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理论,并能够紧密结合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践予以正确阐述。骨干师资还应掌握全科医学培训体系设计、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指导帮助全科医学师资热爱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掌握正确的指导带教方法,培养合格全科医生。随着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不断推进,临床培训基地全科医学师资和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师资职能的全科医生的素质能力逐步实现同一。
    (三)培训方式与时间。
    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面授与远程培训相结合、教学示范与教学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临床师资、基层实践师资以及专兼职理论师资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其中,要安排一定时间的集中理论与实践技能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基层实践师资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骨干师资培训还可采取分次集中授课、小班教学及带教示教实践等方式。
   (四)培训管理。
   参训师资应当按照选派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培训,并努力学习以提高有关能力和水平,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培训基地和选派单位的管理。参训师资的学习情况,纳入选派单位的人员年度考核。
   (五)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应当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组织实施经验,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组织管理和师资等条件。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具备条件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或高等医学院校中,择优组织认定一批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责成其负责完成骨干师资培训任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认定省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高等医学院校及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在师资培训中的作用。
    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主要负责区域内的骨干师资培训,对区域内各省级师资培训基地教学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骨干师资培训计划并报卫生部,经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专家组审议论证后予以实施。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其教学工作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的指导监督。
    (六)培训考核。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骨干师资培训考核工作,并建立全国骨干师资信息库。对完成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学骨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师资培训考核工作,对完成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建立师资信息库。
    全科医学师资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师资资质再认证。已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认可的全科医学师资,应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参加培训等方式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
    各级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确保培训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鼓励承担全科医生培养任务的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全科医学教研室开展相应培训工作。师资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协调优质资源,帮扶薄弱区域。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师资培训力量薄弱的省(区、市)特别是西部省(区、市)的支持力度,根据当地需求,重点给予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省(区、市)应重点加强基层实践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大力充实加强基层师资队伍,推动基层指导带教水平尽快实现跨越。
    (三)强化经费保障,确保专款专用。
    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师资培训经费优先满足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需求。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师资培训。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培训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培训工作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