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4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55:24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4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1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2004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2004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4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一年。今年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牢牢把握团结奋进、昂扬向上、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宣传基调,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举措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国务院1月中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1月9日颁发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宣传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是今年宣传教育工作的一条主线。要以深入宣传学习贯彻黄菊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重点,把握讲话的精神实质,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上真抓实干。

  (二)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决定》。作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要宣传《决定》的重大意义,提高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宣传《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刻理解其丰富内涵,全面贯彻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去。

  (三)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强化安全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促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经营者自觉遵守法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紧密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搞好宣传教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今年重点工作有八项: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三是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四是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五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体制创新,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支撑体系;六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七是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八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围绕上述安全生产中心工作,有的放矢开展宣传教育。围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教育;围绕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搞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教育;围绕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尤其是《条例》的宣传教育。

  三、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促进全社会安全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是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的有效途径。今年六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紧紧围绕这一主题,精心筹划,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创建“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安全社区等活动。各种活动要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并在创新上下功夫。要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与健康的人文关怀,着眼于人民大众安全生产意识的普遍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风气的鼎新,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新闻宣传既是安全生产强大的宣传教育媒介,又是舆论监督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为安全生产大局服务。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完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快速报道机制、新闻发布制度,使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规范化、制度化;要研究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规律,提高新闻宣传引导水平,正确引导媒体对安全生产进行正确适度的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作用,与新闻媒体密切联系和协作,尤其是与电视台密切协作,创办安全生产专栏、制作专题、刊登播出公益广告等,强化人们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规范人们的安全行为。安全类的报刊、网站,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采取的重大举措、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统计数据、特大事故处理结果;要揭露和批评隐患严重、管理不善并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

  五、深入宣传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推动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建设

  国家局、人事部联合表彰的39名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家局表彰的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是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优秀代表,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典型的奉献精神和思想品德,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开展“学先进、比奉献、争一流、创佳绩”活动,推动安全执法队伍的建设。

  六、倡导安全文化,加快安全文化建设步伐

  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营造安全生产舆论氛围,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树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文化理念,在理论上、观念上、方法上提出创新思路和方法,要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城市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汲取国外安全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唱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主旋律。

  七、加强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是新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使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新的一年,新的机遇,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开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愿为相互利益和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按照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系指:
  (一)根据该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根据该缔约国一方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该缔约国一方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一、缔约国一方应鼓励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国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国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一、缔约国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进行征收是: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四)所述的补偿,应等于宣布征收前一刻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应是可以兑换的和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不合理的迟延。
  三、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若缔约国后者一方采取有关措施,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五条
  缔约国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管辖下,保证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的偿还款项;
  (四)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成费;
  (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
  (六)在缔约国一方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第六条
  一、本协定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官方汇率进行。
  二、如果没有官方汇率,则适用市场汇率。

  第七条
  如果缔约国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国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国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并承认缔约国一方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原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第八条
  本协定应适用于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之后缔约国任何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九条
  一、缔约国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国双方应在缔约国一方收到缔约国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国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国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及缔约国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国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国双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有关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国双方平均负担。

  第十条
  一、缔约国一方与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任何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可提交仲裁庭。
  二、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三、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规则。
  四、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五、争议各方应负担其任命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第十一条
  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二条
  一、缔约国双方代表为下述目的应不时进行会谈:
  (一)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交换法律情况;
  (三)研究与投资有关的其它事宜。
  二、若缔约国任何一方提出就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缔约国另一方应及时作出反应。磋商可轮流在北京和布达佩斯举行。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国双方自收到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以书面通知书之日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国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
  四、第一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适用十年。
  由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布达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匈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本协定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岚 清                   库保·米哈伊
      (签 字)                   (签 字)

                议 定 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签字之际,缔约国双方签字人议定如下各项,作为本协定的组织部分:
  一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称“公约”)的参加国时,两国政府应就诉诸公约下设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解决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范围达成一项补充协议。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布达佩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匈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岚 清                   库保·米哈伊
     (签 字)                   (签 字)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9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规章中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修改为“科学技术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12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发〔198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