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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7:44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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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在《关于职工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发生伤亡后保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川社险〔1992〕6号)中反映:长江航道局宜宾地区办事处与其职工(司机)签订“汽车承包合同”,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合同规定,职工每年向单位上交一部分利润,并负担“本人及他人伤
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在承包期内,发生了翻车事故,由此引发了伤残职工保险待遇如何保障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
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他字第1号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长江航道局的
“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你们反映的问题属于“生死合同”性质。因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企业与职工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劳动保险政策的规定。至于合同中关于承包金的交纳明显不公的条款,可作适当调整。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99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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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先进适用原则。以“十一五”科技成果为基础,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突出技术、工艺、装备的先进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重视其适用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开遴选的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产业化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安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和现实安全保障能力转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

二、遴选范围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突出灾害监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特种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管理软件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需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三、申报条件

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效果的先进适用技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科研成果。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先进适用技术。

(三)列入国家、省部级技术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

(四)通过国家、省部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验收、鉴定、评价或取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先进适用技术。

四、遴选标准

以技术成果的先进性、适用性作为遴选标准的主要指标,从创新性、成熟度、产业化、技术标准、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作用、获奖与知识产权等方面,对申报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考评。采用百分制对各项技术成果进行打分,按照分值择优遴选。

五、遴选程序

(一)单位申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并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初审推荐: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由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先进适用技术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四)遴选结果:将遴选出的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以此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二)遴选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请各单位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寄送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直属单位可直接寄送)。相关表格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安全科技”栏目下载。

联系人:张英喆、阎露璐

联系电话:010-84911171、849112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甲1号楼安全大厦1110室(邮编:100012)

电子邮箱:kyc@chinasafety.ac.cn


附件:

1.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317/126268/files_founder_2069918578/1095312585.doc

2.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荐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317/126268/files_founder_2069918578/317655915.doc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黑龙江省外资局: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油脂加工业利用外资取得了很大成绩,据统计目前从事油脂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超过200家,精炼加工能力达300万吨。利用外资对加速我国油脂行业的现代化,提高人民食用油水平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油脂行业利用外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
是各地审批油脂加工企业缺乏行业规划和指导,重复建设和盲目布点问题突出,特别是沿海地区依赖进口原料的企业已明显过多,企业竞争激烈,多数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进口许可证的需求量大大超过国家计划进口总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就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设立外商投资油脂加工项目,凡涉及植物油进口配额的,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在立项阶段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鼓励已设立的油脂加工企业用国内原料进行加工,同时发展油脂深加工产品,并帮助这些企业疏通国内供销渠道,提高国内原料的使用率,减少对进口的依赖。



19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