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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8:47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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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001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178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4日20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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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2005年4月29日
  【案情】

邝某夜间超速驾车将路人程某撞倒在地后迅速逃离现场,待第二天清晨程某被路人发现后已经死亡。经鉴定,邝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直接导致程某严重的颅脑损伤(属重伤),程某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死亡时间为车祸后3小时到4小时之间。

【分歧】

对于本案,邝某应成立交通肇事罪是没有问题的,争议的焦点在于邝某应该适用何种档次的法定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邝某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只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意见认为,邝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应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只有坚持第二种意见,才能全面评价案件中的所有重要事实。邝某行为中包括了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致1人重伤、逃逸、致1人死亡等五个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考虑到邝某交通肇事最终致1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足以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这里尚有致1人重伤和逃逸这两个重要事实没有评价。首先,致1人重伤的情节可包含在致1人死亡的情节之中,因为在人的观念上伤害是死亡的必经阶段,重伤与死亡之间具有由轻到重的重叠侵害性关系。其次,逃逸这个情节则完全可以在基本犯的基础上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法定刑的规定。这样,本案中这五个重要事实无一遗漏都进行了评价。第一种意见,将邝某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的情节,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尚留有致1人死亡这一个最重要的情节被人为地遗漏掉了。

其二,只有坚持第二种意见,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是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有逃逸情节的行为,在此就形成了一个量刑阶梯:如果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但如果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即便是死亡却与逃逸无关的,肇事人就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第一种意见,不管逃逸行为是否致人死亡,都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这就是将不同罪质和危害的行为进行了相同的处理,违反了刑罚个别化的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