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56:30 浏览: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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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0)1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一日
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困难救助资金( 以下简称特困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救助金是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临时生活救济资金,是社会保障事业资金的有效补充,各级不得以此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资金。
第三条 各级政府每年按同级最低生活保障金年度预算的40%安排特困救助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特困救助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下列遭遇无法抗拒的突发性事件、重大意外灾害、疾病和家庭重大变故确无能力生活自救的人员,视情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无偿生活救助: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的孤寡老人及儿童;
(三)丧失自理能力的残疾人;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特困救助金的发放,实行审批制度。被救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需要特困救助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基层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基层民政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由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市直单位申请救助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特困救助金由审批部门发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成立特困救助评审委员会, 集体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数额。
第八条 特困救助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严禁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特困救助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民政部门对受救助人员的情况应当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领取救助金的,应当立即追回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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