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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41:56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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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6〕3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各县(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辖区内各类防雷装置建设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分段验收、竣工验收、年度检测,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预警预报服务,并及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和雷电科研经费投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销和贮存场所;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
  (四)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
  (五)露天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
  (六)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等。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前,须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纸)及时报当地政务大厅气象审批窗口进行专项审核。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统一到市政务大厅气象审批窗口办理。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确需更改原设计时,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手续前,须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专项验收,验收时须提交防雷装置分段检测报告书;经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凡属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商店,如火药库、各类油库、油气站、化工厂、塑料厂、打火机厂等,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雷安全检测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完善检测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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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31号——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1 号



  现公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和持续规范发展,落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9]22号)关于对分类评价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
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二、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局令1995年第7号

国家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局令1995年第7号

 


  根据我国政府于1995年3月30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的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以下简称布达佩斯条约)加入书,以及同日中国专利局局长高卢麟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的请求将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CCTCC)转为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的通知,我国将自1995年7月1日起成为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我国的上述两个保藏单位也将自 1995年 7月 1日起以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的身份开始工作。为此,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国际申请日向依照布达佩斯条约取得了国际保藏单位资格的保藏单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

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人按照上款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国际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种被认为未提交保藏。”

上述修改自 1995年 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高卢麟
                            199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