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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2:30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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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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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底,我部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对原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不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审核换证,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核发了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竖版,证书编号为六位)。目前,换证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原有旧资质证书有关使用效力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横版,证书编号为七位)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除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幕墙、消防设施、环境工程六个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外,其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三、1998年以前,我部曾批准了少量从事特定行业设计活动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颁发了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横版)。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所有原试点单位具有的旧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横版)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请你们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所属企业是否仍有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04年5月20日前收回所属企业已失效的旧资质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处理。本通知颁发后,企业仍持失效的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现代化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加强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证首都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菜田,均按本办法保护和管理。
基本菜田是指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由市农业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土地管理机关和区、县政府共同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长期保留的现有菜田和计划发展的后备菜田。
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全市基本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基本菜田面积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核定下达。市农业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土地管理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下达的基本菜田面积指标划定地块,埋设界标,绘制图幅,建立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基本菜田必须专用于蔬菜生产,不得占作他用。因城乡建设特殊需要征用基本菜田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必须在征得市农业局同意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征用基本菜田,必须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 直接或间接用于基本菜田蔬菜生产的农机具、水利排灌设施、道路及温室大棚等固定设施、设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造册报区、县农业局备案。区、县农业局应定期检查使用管理情况。未经区、县农业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
得擅自拆除或毁损。
第七条 基本菜田应实行科学管理,培肥地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在蔬菜生产季节,负责基本菜田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放弃蔬菜生产。
第八条 基本菜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渣土、垃圾等废弃物;禁止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禁止施用不符合菜田环境保护规定的农药及其它有害物质。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责令其退回所征用或占用的基本菜田,恢复地貌,并由市农业局对责任单位按每亩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处以罚款。对违法占地或划拨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对未经区、县农业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毁损用于基本菜田蔬菜生产的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农业局责令其立即修复,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生产季节放弃蔬菜生产,造成基本菜田荒芜的,由区、县农业局责令其立即恢复生产,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每亩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对在基本菜田内倾倒渣土、垃圾等有害废弃物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区、县农业局负责监督检查。
(五)对在基本菜田内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或施用不符合菜田环境保护规定的农药及其它有害物质,造成基本菜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统一用于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198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