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7:08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是各级政府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协调配合,确保今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22件实事如期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六日








  [表格1: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主体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般而言,都是生效法律文书所载的原告与被告双方。但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出现,需使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扩张到其它民事主体,即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程序。由于这一问题较为复杂,在理论上存在不少争议,执行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一、执行主体扩张的理论依据

  执行主体的扩张即变更或追加主体的法理基础,在于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该理论是指在对人的效力上,执行依据除了及于执行依据上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之外,还及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人。执行主体范围扩张理论是既判力、拘束力、确定力原则的例外,是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大效率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纷争解决的实效性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二、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

  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既包括执行申请人(权利人)的扩张,又包括被执行人(债务人)的扩张。我国现行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仔细研读上述立法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了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未明确规定申请人扩张的规定。但从类型上分析,执行当事人扩张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与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其中,申请人的变更主要有有债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受让等情形,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形:①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或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歇业、更名的,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为被执行人;②追加同一性质的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如追加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执行人;③追加股东,开办单位等为被执行人,如追加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执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

   由于申请人变更的情形比较简单,在执行实践中也少遇见,本文重在分析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稳定情形。

  (一)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或追加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般而言,执行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为重大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执行法院应组成执行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以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应根据听证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作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三)异议的处理。对于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但执行制度追求的是效率,而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此时的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总之,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在执行程序中具有双重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若无限制的运用,随意将第三人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无疑将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既要合理确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范围,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又要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平说于两者的最佳是执行实践中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制度的重要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拓宽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热线电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机制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受市政府委托,受理各县区、各部门和群众及外地人员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57—12345、303155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受理群众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五)负责全市政府和行业系统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考核以及网络建设;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在《热线电话记录》上准确记录来话内容、时间、姓名、单位或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进行分类。
(二)办理。根据反映情况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呈办、转办、直办、特办等形式。
呈办,对于一些跨地区、跨行业,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宽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报领导审批后办理。
转办,对于一般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转有关县区、部门或单位办理;
直办,对于有关咨询和查问或事实清楚的问题,直接答复或办理;
特办,对于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和急、难、重等突发事件,要立即了解掌握情况,专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的批示精神办理。
(三)反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跟踪催办,及时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
(四)归档。对办理情况相关的记录单、转办单、催办单、热线动态、专报、领导批示、办理结果反馈件和热线电话工作简报、计划、总结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予以整理归档。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行为原则。各级政府要把热线电话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重大难点、热点问题要明确批示、督促办理。
(二)群众第一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着想,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热线工作的标准。
(三)求真务实的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督促办理;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暂时不能解决或一时难以办理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争取尽快解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向投诉人解释清楚,以求理解。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对于热线电话中反映的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认真办理;对超越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批转下级单位妥善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协调一致的原则。对一些涉及面较广、跨地区、跨行业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急群众所急,为群众着想,通力合作,切实加以解决。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日要确定专人值班,受理投诉时用语热情、诚恳、耐心,解答问题规范,保证热线线路畅通。
(二)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领导批示件,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电话转办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3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转办的事项,要在7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转办重大、复杂的事项,要在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对紧急事项,随时反馈。
(三)报告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将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各位市长、秘书长报告,并印发各县区和部门或单位。
(四)学习、培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