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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中国旅游主题年及宣传口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7:53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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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中国旅游主题年及宣传口号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2008年中国旅游主题年及宣传口号的通知

旅办发〔2007〕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按照《2006-2010全国对外宣传工作规划》关于开展“奥运-旅游系列宣传活动”的总体部署,为宣传奥运、宣传中国,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 2008年全国旅游宣传主题确定为“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宣传口号为“北京奥运、相约中国”。
  请各地按照上述主题年和宣传口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动本地区的奥运旅游宣传推广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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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办策发[2005]8号

 

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见附件2);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见附件3)。

第三章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及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第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证书(证件),需要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凭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和办理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管理办公室办理行政许可文书盖章事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承办单位在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前,应当对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到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在加盖印章时,应当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书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并留存一份行政许可文书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由承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管理办公室根据备案文书每月对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核准后,将统计结果在局域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京外承办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2005年2月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
序号 种类 编号
1 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许准[ ] 号
2 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许不准[ ] 号
3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林×许受 [ ] 号
4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林×许不受[ ] 号
5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林×许补[ ] 号
6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林×许延[ ] 号
7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 林×许时[ ] 号

注:1、编号中“×”为各承办单位简称(参照局办公室有关规定);
2、各承办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文书按照不同文书类型分别编写序号;
3、[ ]内填写年度全称,如“2005”;
4、编号按顺序编写。

附件2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
局领导批 示 司级领导审签意见
收文日期 答复截止日期 行政许可事项类别
申请单位 申请文号
许可决定名称 文号
承办单位 处负责人 承办人 核稿人
申请主要内容
承办单位处理意见
注: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是指: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3号公告项目序号


附件3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

行政许可事项类别 文号
承办单位司级领导审签意见
收文日期 答复截止日期 办文时间
申请单位 申请文号
承办单位 处负责人 承办人 核稿人
申请主要内容
承办单位处理意见
是否同意加盖文书专 用 章
注: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是指: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3号公告项目序号

附件4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登记表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期限 份数 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字 盖章日期
收文日期 截止日期



填表说明:收文日期—指国家林业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

附件5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
编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期限(日期) 处 理 结 果 备 注
收文 截止 批准 送出 受 理 办 理 许可
准予 不予 补正 延期 听证 准予 不予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收文日期—指国家林业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批准日期—指局长批准之日,送出日期—指申请人签收之日或者文书送至局收发室之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因私出境探亲、留学、定居和从事商务等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与此同时,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有关部门对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了资格认定,批准了一些机构从事一定范围的出入境中介活动
,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些单位及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有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编造、倒卖假证明材料,甚至与非法移民团伙勾结,变造、伪造、倒卖护照和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从事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发布虚假出境信息,骗取钱财;有的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规范出入境中介行为,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出入境中介机构除具备一般法人条件外,应具有一定数量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由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三、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审批出入境中介机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已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送公安部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中介
活动市场的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四、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对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经营许可证的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办
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要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
五、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证件,不得以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为名从事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生类似问题,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发布虚假出境信息。凡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群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已登记注册的,应限期办理重新登记。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出入境中介活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清理整顿工作于2000年底以前结束,有关情况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写出专题报告。



200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