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06:45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农办机[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普及应用,提升油菜、挤奶机械化技术水平,我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开展了小麦免耕播种机、油菜生产机械及挤奶机械的试验选型工作。

  经企业申报、有关省农机部门推荐及专家评议,共选出小麦免耕播种机46种、油菜生产作业机械21种和挤奶机械80种,现予以公布。

  所公布的产品可以纳入非通用类国家财政资金补贴机具选型范围,中选产品按规定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本次试验选型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2008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反映。对因质量问题发生集体投诉而不能妥善处理的,将取消其产品资格。

  附件:1.小麦免耕播种机推荐机型

     2.油菜生产作业机械推荐机型

     3.挤奶机械推荐机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小麦免耕播种机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 播种机 得利 2BM-10A 呼和浩特市得利新技术设备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2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11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3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11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4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9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新达 2BMF-7 山西省新绛机械厂
6 稻茬田小麦免耕播种机 金阳 2BMDC-6 德阳市金星农机制造厂
7 免耕通用型中耕施肥播种机 / 2BM-6A 奇台县恒源机械厂
8 小麦免耕播种机 中农机美诺 6115 (2BFM15)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小麦的种肥混施机型。
9 小麦免耕播种机 中农机美诺 6119 (2BFM19)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10 免耕施肥播种机 中农机 2BMG-18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混施机型。
11 免耕施肥播种机 中农机 2BMG-24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2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3/4 16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13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3/4 15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4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6 22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5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5 18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6 免耕播种机 亚澳 2BMG-4/6 200型 西安市旋播机厂
17 多用途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9(5)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18 小麦免耕播种机 双通 2BMSF-6 潍坊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19 免耕覆盖施肥播种机 农哈哈 2BMFS-6/12B型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0 免耕施肥播种机 大华宝来 2BMSF-6 兖州大华机械限公司
21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3/10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2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4/12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3 多功能免耕贴茬播种机 郓农 2BMTFS-12-6 山东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
24 免耕施肥播种机 曹州水龙 2BMFS-200 山东奥龙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颐元 2BMF-200 山东庆云颐元机制造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26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10/5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27 免耕施肥播种机 豪丰 2BMSF-12/6型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8 多功能免耕贴茬播种机 郓农 2BMTFS-8-4 山东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
29 免耕覆盖施肥播种机 农哈哈 2BMFS-8/16型 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30 小麦免耕覆盖施肥旋播机 华勤 2BMFS-4/12 河北华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1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7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32 谷物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7型 西安市户县双永农具制造厂
33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6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34 谷物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5型 西安市户县双永农具制造厂
35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河东雄风 2BFM-9 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施肥播种机厂
36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7 库车县新星农具厂
37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9 库车县新星农具厂
38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7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39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8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40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MF-7 甘肃省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根茬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
41 免耕施肥播种机 / 2BF-8 库车县哈尼喀塔木农机修造厂
42 免耕播种机 / 2BMFY-13 甘肃金塔县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43 小麦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 拓新111 2BMFX-7 酒泉市铸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44 小麦免耕播种机 / 2BFXY-10型 西安双永机械厂
45 小麦带粉碎免耕播种机 / 2BMDF-12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机械研究所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限于在北京地区使用。
46 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 大洋风 2BF-10 西安大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适用于前茬作物为玉米和小麦的种肥分施机型,但限于秸秆量不大于1.0kg/m2 情况下使用。




附件2:
油菜生产作业机械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企业名称 备注
1 单圆盘开沟机 1KJ-35 张桥农机 上海浦东张桥农机有限公司 与36.8 kW拖拉机配套,适合南方水稻、油菜、小麦生产地区的开沟作业。
2 开沟机 1KS-30 民安 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厂 与东风手扶拖拉机配套,油菜、小麦、蔬菜等农田开沟作业。
3 油菜施肥播种机 2BGKF-6 张桥农机 上海浦东张桥农机有限公司 与36.8 kW的拖拉机配套,适合穴播油菜、小麦或浅旋灭茬条播作业。
4 油菜施肥播种机 2BG-6B 华昌 丹阳市欣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镇江市农技推广站 与东风手扶拖拉机配套,适合长江中下游水稻、小麦、油菜轮作区的油菜播种作业。
5 油菜直播机 2BF-4 云马 盐城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与手扶拖拉机配套,适合油菜播种作业。
6 免耕播种机 6115型(2BFM15)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与73.5kW拖拉机配套,适合湖北、四川、江苏、上海、安徽、黑龙江、内蒙等地区的油菜免耕播种作业。
7 免耕播种机 6119型(2BFM19)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与73.5kW拖拉机配套,适合湖北、四川、江苏、上海、安徽、黑龙江、内蒙等地区的油菜免耕播种作业。
8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5A 向明 上海向明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油菜机械收获,兼收水稻、小麦。
9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5B 向明 上海向明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无级变速,适合油菜机械收获,兼收水稻、小麦。
10 湖州200Y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4LZ-1.0 碧浪 现代农装湖州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油菜机械收获。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企业名称 备注
11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Z-2.0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2 轮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Z-2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机械变速,适合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旱地)。
13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YB1-2.0 沃得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无级变速,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4 稻麦油三用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4LL-1.5(星光-168Z) 幸运星 湖州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水稻、小麦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15 履带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2A 福田谷神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种植区域的油菜机械化收获。
16 自走式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2 福田谷神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 该机型为轮式自走式,适合全国油菜种植区域的机械化收获。
17 油菜联合收割机 4LZ(Y)-1.8 谷香 浙江三联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浙江、江苏、安徽、湖北等地区的油菜收获。
18 碧浪200(稻、麦、油)联合收割机 4LZ-2.0 碧浪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安徽、浙江等地区的油菜收获。
19 油菜收割机 4YZ-2.0 / 常德市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南方油菜收获。
20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兼用) 4LZ-160B LIULIN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作物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21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兼用) 4LZ-210 LIULIN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 该机型为履带式,适合全国油菜作物主产区的油菜收获。
附件3:
挤奶机械推荐机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 移动式挤奶机 9JNT-1B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 移动式挤奶机 9JN-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3 刺激按摩型移动挤奶机 9JNC-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4 移动式挤奶机 9JNT-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5 小型提桶式挤奶机 9JNT-4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6 移动式挤奶机 95YJ-Ⅱ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7 移动式挤奶机 中农机美诺9101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8 移动式挤奶机 中农机美诺9102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9 单桶挤奶小车 9JC-1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10 双桶挤奶小车 9JC-2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11 手推式挤奶机 9JT-1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12 手推式挤奶机 9JT-2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13 移动式挤奶机 9YJN-2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14 真空泵移动式挤奶机 9JZ-1 蒙拓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5 真空泵移动式挤奶机 9JZ-2 蒙拓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 挤奶机 9JK-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7 挤奶机 9JH-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8 挤奶机 9J(Y)-1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19 挤奶机 9JK-2 精恒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20 移动式小推车挤奶机 9JN-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21 移动式仿生挤奶机 9JYF-2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22 瓶式计量型管道式挤奶机 9JNG-3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3 分流计量型管道式挤奶机 9JNG-32 瑞海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4 鱼骨式挤奶机 95JT-16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5 鱼骨式挤奶机 95JT-20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6 鱼骨式挤奶机 95JT-24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27 平面式挤奶机 95PT-16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8 平面式挤奶机 95PT-20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9 平面式挤奶机 95PT-24 大都林 北京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0 鱼骨式挤奶厅 中农机美诺9120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31 平面式挤奶厅 中农机美诺9130 中农机美诺 现代农装北方(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32 中置式挤奶机 9JZ-14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3 平面式挤奶机 9JP-20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4 鱼骨式挤奶机 9JY-24 京鹏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35 (单列中置)式挤奶厅 SE58001 鑫道成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36 (双列鱼骨式)挤奶厅 SE68001 鑫道成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37 鱼骨式挤奶机 9JYG-12 万日 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  
38 单列式挤奶台 9JT-6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39 鱼骨式挤奶机 9JT-20 九棱 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  
40 管道式挤奶设备 9JGJ-28 春海 石家庄市春海机械厂  
41 管道式挤奶机 9JN-12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42 管道式挤奶机 9JN-24 瑞恩农牧工程 哈尔滨瑞恩农牧工程有限公司  
43 鱼骨式挤奶机 9JN-Y-10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4 中置式挤奶机 9JN-Z-12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5 中置式挤奶机 9JN-Z-16 新东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46 中置式挤奶机 9JN-2×1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7 中置式挤奶机 9JN-2×1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8 中置式挤奶机 9JN-2×24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49 中置式挤奶机 9ZJN-12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0 中置式挤奶机 9ZJN-1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1 中置式挤奶机 9ZJN-3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2 管道式挤奶机 9GJN-6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3 管道式挤奶机 9GJN-8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4 管道式挤奶机 9GJN-10 DW 双益@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55 管道式计量瓶挤奶机 9JGJ-2×6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6 管道式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GJF-2×6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57 管道式计量瓶挤奶机 9JGJ-2×8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8 管道式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GJF-2×8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59 台式中置计量瓶挤奶机 9JTJ-1×10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0 台式中置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TJF-1×10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1 台式中置计量瓶仿生挤奶机 9JTJF-1×14 DeLaVal 利拉伐(上海)乳液机械有限公司  
62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BE-2x12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3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DT-2x12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4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TYGDT-2x16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5 管道机挤奶设备 9JGDM-6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6 并列式挤奶设备 9JTBLDT-2x28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7 转盘式挤奶设备 9JTZPDT-24 WestfiaSurge 韦斯伐利亚(上海)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68 挤奶台 PMH-YGS-76S-2×10-2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9 挤奶台 PMH-YGS-76S-2×12-2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0 挤奶台 PMH-YGS-76S-2×14-28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 备注
71 挤奶台 PMH-ZZS-76S-2×10-1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2 挤奶台 PMH-ZZS-76S-2×12-12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3 挤奶台 PMH-ZZS-76S-2×14-1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4 挤奶台 PMH-BLS-76S-2×24-48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5 挤奶台 PMH-PMS-76S-2×10-20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6 挤奶台 PMH-PMS-76S-2×12-24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7 挤奶台 PMH-PMS-76S-2×16-32 ORION 上海爱励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8 管道式挤奶设备 9J-JI-6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79 鱼骨式挤奶设备 9J-JI-2×12/24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80 并列式挤奶设备 9J-JI-2×16/32 Boumatic 特斯勒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28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票证和资金管理
第四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和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行使其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市收费管理局受市财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 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具有下列依据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文件;
(三)省人民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文件;
(四)市物价部门受省物价部门委托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收费项目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申报。
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审核、申报和省委托市管理收费标准的审批。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需要,从严审核;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合理耗费,服务质量、数量核定。
法律、法规规定制发的证、牌、照、册、簿、表的收费标准,应按工本费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初审,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重要收费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第十条 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初审,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重要收费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制定、调整省物价部门委托市物价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物价部门审批。重要收费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征求市财政、物价部门意见。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应征求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在批准设立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前,应征求市财政、物价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发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应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四条 性质、内容相同的收费项目,两个以上部门收费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定一个部门收取。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监督、检验和监测的部门及单位,对超出国家和省规定频次的监督、检验和监测,一律不得收费。

在检测中,使用受检单位设备的,须向受检单位交付检测设备使用费。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不得肢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加大收费额度。
第十七条 市、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收费票证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持批准文件到物价部门申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市直属部门和单位实施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县(区)所属部门和单位实施收费的,由所在县(区)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标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缴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减免的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种。
执收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并按票据规定项目填写,专业性较强确需专用收费票据的,执收单位提出票据样式,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印制。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因机构分立、合并、撤销及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收费单位、项目、标准、范围或终止收费的,应在变更或终止收费之前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终止收费的,应将《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簿》和未使用的收费票据核查后退回发放部门,不
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同级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糸进行管理,收入上缴预算外财力金库或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外财力支出预算及时核拨。
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实现责任目标的,应全额退还;未实现责任目标的,扣押的保证金、抵押金视为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年初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财力收支预算,定期报告收支执行情况,年终编报收支决算,并将收支决算抄报同级物价部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预算外财力支出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收费收入截留、挪用、转移、坐支和私分。

第四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收费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说明检查事项。
执收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表、票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收费自查。
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收费违法行为,协助财政、物价检查机构查处收费违法案件。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收费行为,有权向财政、物价检查机构举报;财政、物价检查机构应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
财政、物价检查机构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改正并限期将其收取的费款退还被收单位或个人,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或转借、涂改、使用失效《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将本应无偿提供的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等以各种形式变相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或转借、涂改收费票据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编报预算外财力预决算的;
(七)瞒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八)不按规定上缴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收费款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执收单位,财政、物价部门可以建议执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执收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拒绝、妨碍收费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举报违法收费者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本市颁布的法规、规章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1996年7月28日
雨后彩虹——律师的寒冬即将过去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三:《法庭乐章——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前言

【金玉良言】诉讼,这一律师职业的传统主旋律,无疑是律师尽情施展其才华的主要舞台。而在我国,在刑事诉讼这样一场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对抗中,法庭上的“平等武装”似乎仍旧是那么可望而不可及。但是,尽管身处将律师定义为弱者的制度框架中,我们仍义无反顾地为当事人奔走、呐喊。或许我们过于执着,然而,正是这种执着使我们无所畏惧。因为,我们一直坚信——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金玉良言】律师所追求的应该是不畏风险,穷尽一切手段,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竭力赢取胜诉。这才是律师眼中的正义!

雨果曾说:“世界上最宽广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广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广的是人的胸怀。”尽管缺少法国式的浪漫主义色彩和宽容,亦一直被视为我们民族的美德而传颂。但是,“东郭先生的遭遇”告诫着我们:“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残忍。”习惯了斗争的我们开始不屑于怜悯,嫉恶如仇的我们对犯罪更不需要宽容,“以打击犯罪为首要目的”的刑事诉讼制度使我们身陷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等同于罪犯的误区。在我们这个一度曾对斗争乐此不疲的国度中,过于重视对犯罪的追诉以及过分强调犯罪与社会的对立,导致了强大的追诉机关对付弱小的被追诉人的局面的形成,而在这样一种制度语境之下,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无疑成为了弱者的代名词。
而辩护律师,这一专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业群体,其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无疑是现代对抗式诉讼体制中控辩双方地位达致平衡的必要条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殚精竭虑,只为救赎那些忏悔的灵魂;我们奔波劳碌,只为挽回那些无辜的生命。但是,在刑事诉讼这样一场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相互对抗的无硝烟战争之中,控辩双方处于一种极端对立的紧张关系之中,而辩护律师作为被追诉人的“权利代言人”,由于“被代言人”的弱势地位,辩护律师自然也是难以得到公诉机关的“善待”。且不说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本来就很有限,甚至这些有限权利的行使,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中亦是困难重重。
法庭上控辩双方相对而席彰显的形式平等并无法掩盖现实中辩护律师的弱者地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我国特有的“三难”为辩护律师行使其权利设下了重重障碍,加之我国长期奉行实质真实的诉讼观,并依此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而在这种诉讼模式中,任何三方构造式的诉讼结构对于辩方的保护失去了实质的意义,因为中立的裁判与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诉讼方式以及证据制度的内在逻辑存在两难的矛盾。而正是这种诉讼模式导致刑事追诉权的专横,进而使得辩护律师在面对侦查机关与检查机关时显得极端被动。
辩护律师相对于被追诉人而言,其特殊职责与专业素养决定了其必须积极主动地为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而在此过程之中则不免与公诉机关针锋相对,因此容易激起公诉人的敌对情绪,将其视为“为犯罪分子开脱罪名”的“讼棍”,并伺机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对辩护律师为难甚至报复。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失衡这一现象视而不见,采取一种沉默的态度。律师辩护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的缺失,使辩护律师在面对直接与国家权力正面交锋这样一种职业安排时心有余悸,难免有所保留。
在法治的孜孜追求之路上,司法实务中对律师的歧视使我们愤慨不已,但这还不是全部。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与1997年修正的《刑法》第306条直接将“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样一把刑罚的利剑悬挂在辩护律师的头顶,刑事辩护无奈地成为了律师业务中的“潘多拉之盒”。
与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形成鲜明对比,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的数量可谓越来越少。据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调查,目前中国有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刑事辩护在今天无疑走入了低谷,而风险二字更是与刑事辩护业务紧密相连。据《法制日报》公布的数据统计,就在1997年至2002年五年间,即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有80%由司法机关“送入看守所”,但最终又有80%以上被宣判无罪。
各种数据和种种迹象表明,现今我国辩护律师的处境可谓险象环生,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与《刑法》第306条有关律师刑事辩护的禁止性规定,在缺乏律师辩护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借以行使辩护职能的一些合法权利形同虚设,而一些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也因此得以人为地曲解有关条款,将此作为追究律师“引诱”、“威胁”证人的法律责任的依据。在我国,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如此之恶劣,无怪乎有同行感叹:“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
To be or not to be?莎翁这一关于生命意义的追问被经典地呈现于中国刑辩律师面前。但令人遗憾的是,问题本身并不意味着选择,更多的却是对现行刑事辩护体制框架中律师尴尬地位的无奈。诉讼,这一律师职业的传统主旋律,无疑是律师尽情施展其才华的主要舞台。而刑事诉讼这样一场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对抗,缺少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则随时可能演变成法庭上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权利“弱肉强食”式的不均衡战争。
或许,西装革履、名车豪宅作为“大律师”的标志更为世人所容易接受,而那些“名利双收”的大律师大可不必贸然涉足刑事诉讼这一“危险雷区”,但是,对浮躁社会的敏锐洞悉,使我们坚定地韬晦于法律的知识海洋之中,为正义而奔走;对法治事业的执着追求,使我们直面强权,毅然现身于法庭的辩护席之上,为权利而呐喊。追求财富似无不可,但将功成名就、飞黄腾达作为刑事辩护的最终诉求则实为我们所不齿。律师所追求的应该是不畏风险,穷尽一切手段,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竭力赢取胜诉。这才是律师眼中的正义!
在呼吁加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时代语境之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理应有其用武之地,但在将辩护律师同样定义为弱者的刑事诉讼体制下,在“黑色恐怖306条”主导下,中国辩护律师“苏格拉底”式悲剧的频频上演,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与公诉机关对抗,却因此随时可能因为对方启动追诉权而使自己也沦为被追诉人。辩护律师因此而身陷囹圄的不乏其数,由此也使得怀疑的声音纷至沓来——“一个弱者向另一个弱者伸出的救援之手究竟会有多大的力度”?
面对这样的质疑,我们不屑于长篇大论地回应,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用行动说话。面对社会的浮躁、丑陋甚至罪恶,我们不愿夸夸其谈、流于形式,而是将已经凝固的历史记录下来,不论成败,只为抚慰那些曾经受到伤害的心灵。或许,案件本身闪烁的智慧光芒使旁观者忽略了案件背后的艰辛与苦涩,而只有亲身经历方能体会个中滋味。我们已经习惯了会见时侦查人员的冷眼相对,习惯了法庭上公诉人员的趾高气扬,因此,我们义无反顾地为当事人地利益四处奔走。在案件落锤告罄的那一刻,我们翘首以盼法官关于胜负的宣判,我们热切期待当事人如释重负的喜悦。
“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生死之际,同为革命战友,孰去孰留,皆为肝胆昆仑。在这样一场不可逆转的刑事辩护的制度变革中,激进主义国家意识与等级模式司法官僚结构下的体制刀俎使一位又一位的“战友”前仆后继地倒于血泊之中。牺牲在所难免,但是,面对如此惨况,我们由衷感叹:“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少了些许无奈,我们学会了勇敢面对。《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再修改之立法计划使我们看到了中国辩护律师黎明前的曙光。而修正后的《律师法》有望在今年十月份出台更是令我们充满期待。新《律师法》修正草案不仅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对律师的会见权、在场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亦有条件地赋予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举报作证豁免的权利以及加强对参与诉讼活动律师人身权利的制度保障。这些条款在使世人耳目一新之余亦为我们所“迫不及待”。
刑事涉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往往也都涉及财产。免受非正当刑事追究无疑是天大的人权。可以说,一个国家刑事追诉的公正性如何,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面对现实,革故鼎新实难毕其功于一役,中国的法治道路是漫长的,我们绝不能指望一两部法律的修改能带来法治环境的彻底改变,但是我们毕竟已经感受到了希冀的阳光。诚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说:“法律是故事,是我们昨天的故事;法律是知识,是我们关于今天如何行事的知识;法律是梦想,是我们对明天的梦想。”昨日法庭之上的执着与理性使今日我们心中对于法律的信仰逐渐滋长成为一种梦想——对中国律师群体未来的梦想。
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