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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9:27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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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4〕3号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二)项目外包;
  (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寻聘标准。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高级雇员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中介机构寻找相应人选。市人事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
  (三)考察和确定人选。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条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在签定之前应由雇用单位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薪酬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和雇用对象的情况拟定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薪酬待遇,由雇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当在雇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雇员相关资料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雇用单位,结合雇用合同和具体岗位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高级雇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在高级雇员雇用期内,用人单位或高级雇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以及雇用期满需要续签合同的,均按原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自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高级雇员与雇用单位签定雇用合同后,如本人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申请将户籍、人事关系迁(调)入本市的,雇用单位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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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国土资源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是矿产勘查和矿产开采领域最重要的基础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发布以来,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逐步规范,但矿产勘查项目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薄弱,尤其是新发现的矿产地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不够规范。近年来,部分单位或个人随意公开未经依法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特别是少数夸大甚至虚假的信息,并经媒体广泛传播,已给社会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

为解决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

二、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职责分工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主动发布的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具体职责分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规定的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执行。其中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床(煤炭指矿区)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发布的内容报部备案(见附件1),国土资源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书面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必须是经依法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特别重要的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随时发布。

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机构对储量评审结论负责,社会公众要有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矿产勘查存在的自然风险。

三、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程序

为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工作程序。

在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矿业权人提出发布信息的意见。矿业权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并认真填写《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见附件2)。对于矿业权人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成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法公开发布,并将有关意见告知矿业权人。

四、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媒体

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报》是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重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参照本通知执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信息发布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部授权发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备案表.doc
http://www.gov.cn/gzdt/2012-03/12/content_2089977.htm
2.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doc
http://www.gov.cn/gzdt/2012-03/12/content_2089977.htm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你省要求对齐齐哈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的问题,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齐齐哈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地区津贴的职工,全部实行本人工资10%的地区津贴。实行机关事业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计发;实行企业统一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工资计发。
二、此项津贴的经费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由自有资金开支。
三、请省政府严格控制此项津贴的实施范围。其他市、县一律不得比照办理,如有意见,请你们负责做好思想工作。
四、此项津贴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198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