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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42:20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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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
的请示》(辽劳社函[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劳办发[1997]11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
对于试点后在辽宁省和其他省(区、市)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基金
转移问题,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辽宁省转入其他省(区、市)的,2001年7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记
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帐户规模放大后全额转出(其公式是:
转出额=按试点办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11/8)。

二、从其他省(区、市)转入辽宁省的,2001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帐户规模)据实转出,辽宁省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
相关信息资料为流动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
入个人帐户基金,并如实记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三、辽宁省参保人员转入到其他省(区、市)后,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省(区、
市)参保人员转入辽宁省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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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已经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市长 陈海波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电力、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含消防供水 、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 井体、井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检查井按照其权属,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权属单位报告。

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更新、新建的检查井井盖及井箅子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并附设行业或专业标志。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检查井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接到井盖排险信息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责令井盖权属单位补装、更换。

第八条 检查井权属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实施常规巡查管护,发现井盖丢失、损坏,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 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或者接到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现场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或居民区的,应在4小时内予以修复;现场位于其他地区应在6小时内予以修复。

三 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及时报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进行井盖设施维修、检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达到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对盗窃、违法收购、损坏井盖设施和井盖丢失情况进行举报或报告的,经核实,可对第一举报人按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相关档案资料、无法确认权属单位的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现挖掘维修的,除责令挖掘单位按挖掘费标准的2倍向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挖掘修复费外,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修复指令的井盖权属单位,超过12小时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由于未及时修复导致事故发生的,由责任单位赔偿事故损失,并处以赔偿费l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井盖设施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加强对井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建制镇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08-12

教职成厅〔2002〕3号


最近,由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当前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会议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要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发展职业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当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2002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在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2〕1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合理比例结构,力争其招生数大体相当,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二、要重视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把它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的招生工作,西部地区的有关省、区、市更要加大招生工作力度,以实现会议提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十五”期末,面向农村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西部地区从目前的年招生79万人扩大到150万人的发展目标。
  
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的设置、调整要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的需要,适应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需要。要十分重视技术工人的培养,做好这类专业的招生工作,扩大招生规模,尽快改变目前我国企业高级技工严重短缺的局面。
  
四、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在做好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同时,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拓展职业培训范围,增强实用性,要特别注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从当地实际出发,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努力使今年的招生规模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