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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30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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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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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今年春运开始以来,全国出现大范围持续降雪、降雨、降温等恶劣天气,给道路春运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测,全国较大范围内的恶劣天气本周内仍将持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工作,避免和及时消除旅客滞留和重点物资运输紧张情况,努力实现部党组提出的“五个力保”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运输组织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按照部关于春运工作的统一部署,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保证恶劣天气下春运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一是要加强公路管理部门与运输部门之间、省(区、市)际间的信息沟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主要干线畅通情况、高速公路封闭和恢复通行的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运管机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并向周边及相关省市交通部门通报。根据道路状况,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组织好发班和售票等客运组织工作。二是充分利用道路恢复畅通的时机,及时组织发送客运班车,做到路通车通,快速疏散旅客。三是对在恶劣天气发班的客车,要为车辆配备防滑链等设备,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由交通(或交警)执法车辆带队,客车编队行使,保证客车安全运行。四是在道路未恢复畅通之前,要组织制订绕行路线,引导客运车辆绕线行驶,运政机构不得因此进行处罚。五是因道路封闭或不具备开行班车条件的,要暂停发售该线路客票、停发客运班车,避免因路堵致使旅客滞留在途中。对已购车票的旅客要免费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对滞留在客运站和途中的旅客,要组织提供饮水、食品,做好生活服务及宣传解释工作。六是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以及客运站屏幕、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介,及时向社会发布动态出行信息,引导旅客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尽量避开恶劣天气出行。七是要密切关注煤炭、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情况,发生运输紧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重点物资运输。
  二、全力以赴应对可能到来的客流高峰
  一旦天气好转,道路恢复畅通,有可能出现客流激增的情况,各级交通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准备,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避免出现旅客滞留情况。一是提前对客流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落实车辆和驾乘人员,准备充足运力。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根据客流流量、流时、流向,及时调整客运班次,增大发班密度。局部地区出现运输紧张的,省级运管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省内其他地区的运力支援;省内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部报告,由部组织协调其他省(区、市)的运力支援。二是视情增发加班车、包车,组织直达运输。三是检查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运力,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运。如果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应及时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后,启动省际客运应急预案,使用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四是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多种方式售票,最大限度方便旅客购票。五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好站场秩序,保证春运工作有序进行。
  三、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鉴于今年春运天气恶劣,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组织难度增大,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制订并检查落实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利用经济手段调动客运经营者参加春运的积极性。优惠政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且对省内外车辆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春运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3号)、《关于建立春运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35号)的要求,指定专人,严格按规定每日向部报送各项统计信息和动态情况,并增加报送煤炭、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是否积压的情况。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生大量客运班车停运、大规模旅客在客运站滞留、重要物资运输积压等重大情况,不及时报送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条 咨询委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及与之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咨询论证;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论证;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论证任务。
  第三条 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联络和咨询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员由市政府发文聘任,聘期与政府届期相同,一届一聘,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咨询委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5人左右,咨询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咨询委员的选聘范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高学术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退下来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市级有关部门老同志;
  (三)本市以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
  (四)其他方面的有识之士。
  咨询委员主要在丽水、杭州等地聘请,根据委员单位所在地设丽水片组、杭州片组。杭州组由市政府驻杭办事处协助联络。
  第六条 咨询委员的权利和自律:
  (一)咨询委员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和开展调研活动;
  (三)遵守咨询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咨询委的工作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咨询委会议,就市政府交办的课题或委员们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二)带着课题以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
  (三)积极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其中市政府交办的课题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或论证意见;
  (四)根据咨询委统一安排,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第八条 咨询委承接咨询论证课题,由咨询委办公室一个口子负责联系,并在咨询委主任领导下,统一安排实施。凡以咨询委名议提供和反馈的意见,应经咨询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同意。
  第九条 根据咨询委履行职责、开展咨询活动的情况,每年由市财政局核拨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和咨询经费,由咨询委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并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十条 咨询委办公室每年一月份要向市政府报送咨询委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