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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2:39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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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我部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现将《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实施计划》的要求,结
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计划》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和难点,保证各项目标职责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于每年年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0年底会同国务院妇女儿
童工作委员会评估小组对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实施计划
一、 工作进度安排
(一) 1998年工作进度
——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展第三产业、开发适合妇女就业岗位及灵活就业形式的经验,扩大妇女就业领域。
——指导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完善对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对当年80%的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80万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使其中的70%实现再就业。
——在福建、山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基本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江苏、山东、浙江、重庆、上海等5个地区1998年底基本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湖北、广东、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西、四川、云南、广西、海南等11个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1998年底达?
?0%,其他地区达到60%。
(二)1999年工作进度
——推广灵活就业形式并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第三产业岗位;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妇女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及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女工的扶持政策。
——对当年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80万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使其中70%实现再就业。
——全国城市生育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2000年工作进度
——增加妇女就业人数,落实扩大妇女就业方面的扶持政策,明显改善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状况。
——基本实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全国城镇企业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基本杜绝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县(市)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现地(市)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市)不少于50%;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控制在企业工资总额的1%以内;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均能及时享有产假、产假津贴和孕产期医疗保健待遇。
——对各项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1.开发适合女性的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研究提出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建议;加强对社区服务业吸纳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的政策研究,并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妇女从事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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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对妇女的职业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针对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职业指导,可以进行个别指导,也可以进行集体指导,组织她们交流求职和创业经验,介绍当地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和趋势,介绍当地适合妇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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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根据妇女就业的特点,结合生产实际,鼓励和引导妇女采取多种形式(如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在政策上,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家庭工作等灵活用工形式,吸纳更多的妇女就业。
4.强化对女性的就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可设立女性职业介绍窗口,对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提供专项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妇女就业专场洽谈会、妇女人才招聘会,积极推荐妇女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对于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可减免有关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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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再就业工程,宣传下岗妇女职工不等不靠,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同时,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提供政策咨询,通过举办下岗女职工自主创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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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
1.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时,要将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总体职业技能开发规划。
2.积极创造条件,使女性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比重逐年有所提高。充分利用现有办学场所,创造条件为开展妇女培训提供服务。在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在校女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由目前的40%提高到 45%-50%。同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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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工作。在“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施中,要重点加强对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实体、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多吸纳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联合工会、妇联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为女性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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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力加强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要有计划地建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点,加强培训工作,使更多的农村妇女掌握种植、养殖和其他实用劳动技能。配合“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实施,利用各种培训手段,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三)加快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现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实施覆盖计划作为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各地区统筹覆盖面的扩大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第一步先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第二步覆盖外商投资企业界中方职工、私营企业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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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实行生育保险费用县(市)级社会统筹的地区,应尽快向地市级统筹过渡。尚未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办法,组织实施,以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
3.目前仍按绝对额征集基金或给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地区,应立即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给付标准,修订原有办法。其缴费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企业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超过1%。
4.已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但未将符合计划生育需要的女职工流产津贴及流产医疗服务费用纳入统筹项目的地区,应尽快将其纳入统筹项目。
5.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中,要特别注意及时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界定标准。为减轻企业负担,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总额的30%。其超过部分应采取返还的办法退还企业,提取
比例过高的要降低比例。
6.对参与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要建立资格审定和考评制度,要与承担生育保险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
7.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企业育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基础资料及台帐,以保证劳动者在流动时能够顺利地接续缴费年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加强劳动监察,切实保险妇女合法权益
1.加强执法监察,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防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规定,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严肃查处使用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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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女职工的各项权益。要考虑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禁止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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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劳动监察,切实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女职工(包括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劳动合同的行为。结合常规性劳动监察,每年组织开展监察执法月活动,纠正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男女同工同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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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职业技能开发、境外就业等方面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女工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察,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5.及时、公正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女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要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未成立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尽量使劳动争议能够在单位内部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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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评估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各项要求,根据本实施计划,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计划确定的工作进度,层层落实责任制,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和难点,保证各项目标职责的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评估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日常性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和常规性劳动监察,于每年一季度对本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做好统计调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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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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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3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发展、利用和研究野生动植物资源及自然历史遗产的重要基地。保护和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美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
生活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1、具有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具有显著功能。动植物资源丰富的森林和林地,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各种封山育林和抚育管理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地区。
2、珍贵稀有树种、动物种源生存繁殖地区和候鸟的主要栖息、繁殖、停留地区。
3、具有特殊价值的母树林、防护林、风景林地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划分,应根据保护对象、自然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群众的居住、生活、生产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勘查、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可划分为重点自然保护区和一般自然保护区。其标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资源利用和科学研究上有重要意义和特殊价值,国家规定保护的一类动植物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列为重点自然保护区。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确有保护价值者,划为一般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当地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扶助自然保护区内群众发展生产,解决好生活问题,充分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搞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必须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自然保护区归口林业部门管理。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任务:
1、宣传贯彻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划定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提高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觉性。
2、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不受破坏。
3、定期进行动植物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消长情况。
4、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界发展演变规律,为了解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提供依据。
5、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巡逻检查、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积极驯养繁殖珍贵稀有动物和培育珍贵树种等工作。
6、积极利用荒山、荒地,开展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7、在确保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积极指导和帮助当地群众发展生产,开展以种养为主的多种经营,增加集体和社员收入,以提高其管护的积极性。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必须落实好管护责任区,国有林由国营单位负责管护,集体林在管护机构指导下由社队管护,并要认真落实好管护范围和责任制,国营机构和集体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把林区管好。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划分为核心区和一般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采伐林木、开荒、狩猎、放牧、挖药、开矿、采石等一切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未经保护区同意,严禁采集动植物标本。
一般区内禁止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狩猎、烧炭、烧灰、开矿、采石。在不破坏林区自然环境的前提下,经主管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保护区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可以有计划地进行抚育间伐,并可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当地群众进行某些传统性的林下经营,如种植、采集土特产品和药
材等;必须的开矿一律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旅游、参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自然保护区工作,对自然保护区的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作出显著成绩者;
2、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中,有显著成绩者;
3、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2、蓄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和设施,阻挠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者,或者借故殴打伤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处。
3、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监守自盗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对自然保护区,不能以任何借口进行破坏。如遭受破坏,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4月15日
关于超出保险基金部分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的答辩

俞强律师

一、 从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来看,通过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形成由全体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出资的”基金池”,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这只是分散,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 劳动关系脱胎于雇用关系,适用专门的劳动法来调整。换言之,劳动者比普通雇员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下的雇员受到伤害后尚且无需自负医疗费,那么,受到更多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更不应承担医疗费。否则,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也有悖公平。

三、 法理基础有三:其一,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本身,制造了对职工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故其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理应承担责任。其二,用人单位指挥、组织着工业生产,其对生产的性质有着最为真切的认知,也最有能力控制危险的发生,故其作为危险的控制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三,用人单位从生产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也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