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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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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办字〔2004〕67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察办事处:

  近期,接连发生了几起煤矿重、特大事故,尤其是10月20日晚,郑州煤电集团大平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损失十分惨重,造成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十分重视。郑煤集团“10.20”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当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采取一切措施,全力抢救井下人员、救治伤员,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国务院领导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遇险人员,做好善后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一个时期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狠抓基础工作,加大投入,促使煤矿安全状况逐步趋于平稳,发展势头是好的。今年前三个季度,在全国煤炭产量同比增长2.3亿吨、增幅接近20%的情况下,煤矿事故起数减少242起,死亡人数减少630人,同比分别下降8%和13.2%;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减少13起、398人,下降33.3%和47.7%;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3,同比下降1.13,创出历史最好水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影响我国煤矿安全的问题,包括生产力水平、设备条件、员工素质、基础管理等问题,都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目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方面,没有十分的把握。一些单位干部作风不扎实,现场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长期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特别是在市场好转、价格上扬、煤炭行业经济状况恢复性好转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安全生产,不顾安全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现象有所抬头,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郑煤集团"10.20"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区、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情绪,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煤矿安全各项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瓦斯事故多发,是影响和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最主要原因。治理防范瓦斯事故,始终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采取抽放措施。要继续大力推广黑龙江省数字化监控和山西阳城集中化监控的经验,该花的钱一定要花,该上的设备一定要上,切实加强监测监控。

  超通风能力生产,是一些矿井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坚决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专用的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风流短路等问题的矿井,以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等,都必须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安全投入,及时补还安全欠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要切实转变作风,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第四季度是煤炭市场的旺季,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从现在起到年底的这段时间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基层单位、各生产环节和各个岗位,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四、进一步加大对小型煤矿的安全整治力度,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在抓好国有大矿安全生产的同时,要继续抓好小型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今年前三个季度,小型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起,死亡33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同类事故的74%和75%。不少小型煤矿,该关闭的没有彻底关闭,该整顿的没有认真整顿。一些地区死灰复燃现象严重,已关闭取缔的小型煤矿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为此,要继续以突出关闭整顿小煤矿为重点,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一方面,要巩固前一阶段整治的成果。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小型煤矿,必须立即关闭。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一经发现必须从快从重查处,严防死灰复燃;另一方面,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源头管理。凡在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D类的矿井,以及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井,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煤矿事故。

  五、以防范瓦斯事故为重点,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近期内,各地、各单位都要以郑煤集团"10.20"事故为诫,以防范瓦斯事故为重点,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对各类煤矿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排查。凡是瓦斯事故隐患严重、“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问题的煤矿,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对2004年以来屡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继续整改治理的责任,再次落实下去。由于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自觉坚持“预防为主”的监察工作方针,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企业,深入现场,采用巡回监察、重点监察、跟踪监察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要针对秋、冬季节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当前实际,把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治理、安全投入、企业内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作为监察的主要内容。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把煤矿安全工作真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要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一个时期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一定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进行查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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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220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州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关于《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州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

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根据《昌吉州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一切交易活动。第三条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第四条产权交易出让方是指产权所有者或与产权有关的权属享有者。
第五条产权交易受让方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产权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企业类别或性质的限制。
第七条交易范围:
(一)国有企业的产权整体或部分的有偿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项目),技术产权转让;
(五)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有偿转让;
(六)公益性设施使用权有偿转让;
(七)法律涉讼的国有产权转让;
(八)国有企业由于改制、破产、兼并等而发生的产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国家和自治州规定的其他产权的交易活动。第八条交易方式:
(一)协商议价交易,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挂牌公示后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招标竞价交易,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拍卖竞价交易,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九条出、受让双方应据实填写产权出让或受让登记表。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让方或受让方的权属资格、法律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核。
第十条出让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代码证复印件;
(六)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出让的决议;(七)出让单位上报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请示及批准文件;
(八)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九)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函;
(十)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
(十一)出让标的物中涉及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出让标的物是否设定抵押、担保的合法证明;
(十三)企业整体转让需提供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受让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复印件(加盖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事)业代码证复印件;(五)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受让的决议;
(六)受让单位给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及批准文件;
(七)受让单位出具其银行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八)产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刊登在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转让方披露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物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物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物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应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底价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转让价低于确认评估价值90%以下的,必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
意见后,每周二、四在州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进行交易,交易成功后双方订立交易合同(一式五份),应载明以下内容进行公证:
(一)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
(四)交易成交价格及附加条件;
(五)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被出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七)交接事宜;
(八)被出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九)交易税费的负担;
(十)保证金条款;
(十一)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的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仲裁;
(十四)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第十七条交易双方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内进行统一结算,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手续,并凭“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手续到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交通、公安、科技、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动及变更登记手续后将交易价款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给出让方。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及与产权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凡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相关部门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从事国有资产交易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条自治州集体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鼓励非国有产权进入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交易地点位于昌吉市建国西路42号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内。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二、星期四上午11:00-13:00(北京时间,下同),下午5:00—7:00,如有变化见中心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6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更名为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管理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的职能交给市林业部门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供水、燃气等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城市道路挖掘;(2)市政设施临时占用;(3)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4)砍伐、迁移城市树木;(5)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6)燃气工程项目建设;(7)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2)接驳市政排水网;(3)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4)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企业资质;(5)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6)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行;(7)用水计划;(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9)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资质证;(10)建造二次供水设施;(11)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许可证;(12)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13)燃气使用许可证;(1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3.保留审核的事项:(1)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2)迁移古树、名木;(3)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4)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承担补偿责任;(5)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6)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7)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8)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4.合并的事项:(1)市(区)所属公共绿地、市属其他绿地的规划、设计,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铁路(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绿地等3项事项,合并到“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2)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合并到“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

5.转移的事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转移到市水利局审批发证。

6.取消的事项:(1)城市道路开设路口;(2)公园内非营业性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4)节水技改资金使用;(5)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使用;(6)管道燃气器具准销许可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市政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政、供水、节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协助规划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市政、供水、节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市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市政工程维护计划的资金和使用。

(三)负责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市区管理辖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行年票制的市政路桥隧道通行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范围内濠涌、湖泊、下水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供水、节水规划、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城市用水、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的管理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负责城市的计划供水、超计划加价收费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管公园(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级市)、村镇、企业等公园(风景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园林局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综合协调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实施;负责局党政重大会议的组织、会务,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督办、信息、简报、调研、修志等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负责局的“三防”、计生、爱卫、接待、机关的总值班工作;负责局机关电子计算机应用和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二)科技处

组织编制广州市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科技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局重大的技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定和签署各种重要技术文件;组织并主持重大的技术会议,组织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事故;负责科技管理、科技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组织优良样板工程评审工作。

(三)计划统计处

组织编制市政、供水(含管网)、燃气(含管网)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城市维护计划;负责下达局管工程计划任务书及自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核实、汇总上报局属事业单位的专项设备大修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市政设施正常养护计划和市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审查核实工程进度款的划拨,办理资金集中支付手续和汇总上报工程竣工结算的社会审计工作;负责局管工程、维修专项工程的立项和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四)市政设施管理处、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的行业管理;审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行业技术资质;负责市管道路、桥涵、隧道、路牌、堤岸(栏杆)以及市政排水管、渠、湖泊、濠涌(包括维护地带)、闸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核准《城市排水许可证》;参与市管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政监督管理;组织市政设施正常养护的管理工作;协助局职责范围内的“三防”工作。

(五)市政工程管理处

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下达;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基建工程的用地申请、征地拆迁的组织工作;组织市政建设工程、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各种管线、杆线的同步建设;组织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委托质监站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监督职责;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六)供水管理处(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城市供、用水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水压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承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用水定额,核准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和超计划加价;负责城市供水单位、自来水管道施工单位和二次供水保洁单位的资质审查、发证和年审;参与审核行业有关调价方案;负责会同有关处室管理城市供水建设资金等,并核准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七)燃气管理处

负责城市燃气行业、市场的统一管理,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供气、用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及管理;负责燃气用具安装、维修行业和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参与审核行业有关调价方案;协同有关处室管理管道燃气初装、增容费,并核准使用计划。

(八)城市绿化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及计划;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承办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负责呈批因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负责对因建设需要征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核;负责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管理和保护;负责对各种绿化补偿、赔偿费及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负责对城市绿化工程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九)公园管理处

组织编制、审核全市各公园(风景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调整规划,并指导、协调实施和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园(风景区)内的园林绿化、园容卫生、游乐园、展览、物价、安全和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公园(风景区)内联项目立项的审定;负责检查、监督公园(风景区)土地使用的性质;协助局有关部门编制市属公园(风景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维护专项工程计划,负责公园(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十)政策法规处

拟订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立法规划、计划及有关法规规章;负责监督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律事务;负责指导、协调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综合执法的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查处破坏市政、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一)服务监督处

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对外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行业服务承诺制,并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组织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评比工作;负责行业服务和管理情况的对外形象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负责社会联动服务服务。

(十二)财务处(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管理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编制局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结算;负责局的各项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的筹措、管理;会同有关处室管理自来水干管分摊费,燃气初装费、增容费等并核准使用计划;负责局属基层单位各类经济责任制经济指标的审定;负责各项资金、固定资产、设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有关调价方案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有关税务、物价、控购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收费审核、管理工作。

(十三)综合处

负责制订局系统外经和内联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监督;负责局属单位内引外联、引进技术设备、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局属单位与国内外的有关对外业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与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流活动;指导协调局属单位深化改革,建立现代管理机制,研究解决各单位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园林等业务的综合和调研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土地红线、产权管理、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制定全局人事劳动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公务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局职改办的日常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局属单位职工劳动调配、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出访的审核、呈批等工作。

(十五)保卫处、武装部(合署办公)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公安、军事机关有关治安保卫、民兵、预备役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命令;组织指导维护局系统的治安、秩序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局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出国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组织建设及军事训练、战备、治安执勤、武器装备管理;负责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负责“三防”、“人防”、“交战”队伍的组织建设。

(十六)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局属单位领导的考察、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局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培训教育和局属单位配备后备干部队伍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指导检查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局系统统战侨务工作;指导局系统的工、青、妇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处。

(十七)宣传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围绕各项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的中心组学习;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纪委办公室、监督室、审计处(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督、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和案件;负责对局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重大合作项目进行监察;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对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执行及与财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和使用、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执行、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负责局老龄工作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政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谦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总工程师4名;正副处长(主任)45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单列行政编制3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城市污水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58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28名,经费自给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党支部专职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