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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及印发该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9:00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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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及印发该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广电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及印发该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广电局 市财政局



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该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播电视部门担负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技知识的任务,是教育、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最强大的现代化宣传工具;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对外宣传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为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必须
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1989年财政部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开支广播电视事业费的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实验台、差转台、微波站,乡(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广播站,广播电视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
和其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及广播电视部门所属的按事业性质管理的附设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附营单位”)。
第三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计划,规章制度建设等财务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是广播电视系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一个中心、二个基本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应之间的矛盾;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并对单位的全部经济
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努力保证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财务分析和监督等。
第六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企业管理过渡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积极促使其过渡,并可在奖金免税限额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免税额度由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八条 单位的事业费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包括所属附营单位)组织的事业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
第九条 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分为三种: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上交,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自收自支管理办法。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
第十条 单位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收入的状况,区别轻重缓急,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的原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精打细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划清正常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事业经费与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不同渠道经费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预算。
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积极可靠,支出预算不能留有缺口,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的编制程序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任务,由财会部门负责进行测算,提出本单位预算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下达经费指标后,单位再调整编制正式预算,经主管部门核报同级财政批准后,由单
位财会部门掌握执行。预算的编报日期,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预算编制方法
一、要认真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凡有定员定额规定标准的项目,应按定员定额标准计算;没有定员定额和规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二、预算的编制
(一)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人民助学金等六个“目”级科目的内容。要根据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及其有关规定,按“目”分“节”进行编制。
(二)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它费用等。
1.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规定的定额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列。
2.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设备价格编列。
3.修缮费:包括单位使用并负责维修的房屋及建筑物的维护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列;公房租金按房租数计列;不够基建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预算编列。
4.业务费:有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支出较大的项目,要在“编制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5.其它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计列,其它支出可按规定标准或预算年度的任务计算编列。
(三)自收自支单位及附营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预算。
三、全额预算单位组织的收入,要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了数额用于弥补事业经费预算支出,并按规定转入“抵支收入”科目核算,纳入预算内管理。
四、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要根据核定收支,全额管理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差额预算单位的补助形式可以采用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或差额补助等办法。自收自支预算单位的收入抵补支出后的盈余,应主要用于事业的发展。
五、专项经费的编制
专项经费是指专项申请的一般房屋建筑物的大型修缮费和大型专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等。专项经费要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逐项编列。
六、编制预算中凡涉及外汇收支的,要按预算年度的预计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编列,并同时列入外汇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 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适用于任务量和开支定额易于计算,经费全部或基本上依靠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
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适用于需要发展而又较难计算日工作量和开支定额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
三、包死基数、一定几年。适用于收支比较稳定的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
四、核定基数、比例递减。主要适用于收入较多,有条件逐步实现经费自给的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
五、财务大包干。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和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包干协议,实行财务收支大包干。包干协议应明确包干范围,包干期限,财政拨款数额及奖惩规定等。其承包期间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减少财政拨款或增加上交收入的单位,可以采取减拨经费或上交数额与奖励福利挂钩的办法予以鼓励,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预算的审批和调整
一、单位编报的经费预算(包括专项经费),经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拨款和预算执行的依据。
二、单位预算确定之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单位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要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不得随便开增支减收口子。各部门、单位在制定政策或措施时,涉及到减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正式批准,不得在文件中夹述一笔。
第十六条 年度决算的编制
一、单位在年度终了,要认真总结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编制年度决算,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分清资金渠道,分别编报。上报的年度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表格完整,帐表、表表、帐物相符,并编写详细的决算说明。年度决算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三、年度决算必须有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和制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包干”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可以按规定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单位必须在努力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开展有偿服务,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
三、单位正常业务收入应逐步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进行统一核算。单位的收入应按一定比例或数额上交其主管部门,纳入预算,抵顶预算支出。上交部分只能用于发展事业,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行政性支出。上交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对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标准的收入项目,可制定该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物价管理审批权限报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收入的分类
收入指按事业性质管理的各级各类单位所组织的收入,包括:
1.广告收入: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广告收入。
2.出版发行收入:指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的出版、发行(销售)收入等。
3.节目交换、销售收入:指单位之间进行节目交换收入以及出口、销售节目的收入等。
4.音像制品出租收入:指对外出租音像制品所取得的收入等。
5.劳务收入:指对外提供劳务的收入,包括接待国外和国内其他单位的摄制组(队)收入等。
6.合作、合拍收入:指与国外和国内其他单位合办节目、合作拍摄电视剧对方的投资等。
7.赞助收入:指国外和国内其他单位支持制作节目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款项,包括实物折价收入等。
8.勘察设计收入:指广播电视系统所属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等。
9.咨询服务收入:指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办培训班收入等。
10.设备租赁收入:指出租闲置不用的设备、场地和设施等取得的收入。
11.经营联营、合资、合作分成收入:指与国外和国内其它单位联营、合资和合作等取得的分成收入。
12.下级单位上交收入:指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
13.其他收入:指以上各项不包括的收入。
第二十条 单位所收实物折算记帐后,全部登记造册,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述收入必须使用财税部门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和销售发票。
第二十三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的管理制度。对于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等收入票据要建立严格的编号、保管、领发、登记、销号和检查制度,作废的收据要全份保存注销。遗失票据,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是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支出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要按照批准的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办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
二、坚持勤俭办事业,讲求资金使用效果,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又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三、要分清资金渠道,按规定的经费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单位的经费支出,要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财会部门归口统一管理,掌握使用。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预算,对各业务部门的经费支出,实行指标控制。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审核报销。具体规定如
下:
一、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二、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内部定额管理办法包干使用,控制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三、业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执行,在保证业务需要、事业计划和预算完成的前提下,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列支。
四、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支出必须在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额度之内,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五、购建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支。
六、对差额补助单位的补助费,按拨款数列支。
七、其它各项费用,均应以实际报销金额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要定期填写《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表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检查。
二、专项经费支出,按照核定的开支范围和规定的用途、标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专项经费年终结余,未完成的项目,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应报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经批准后购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国家财产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完成事业计划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条 单位要设置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1.单位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5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属于固定资产。
2.单位的专用设备,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或低于2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都属于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服装、道具;
(四)交通运输设备;
(五)一般设备;
(六)音像、图书资料;
(七)其他在用固定资产;
(八)不需用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业务部门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交接、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坚持验收制度。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属于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拆迁、调拨、报废、投资、参股、转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材料管理
一、材料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加强材料管理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专职人员,收、发手续完整,防止丢失、损坏和霉烂、变质。单位要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和制定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要进行材料核算,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帐,
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对耗用材料不多,随买随用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用品收发登记簿进行管理,杜绝浪费。
三、要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有关帐目。对库存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
点固定,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帐实相符,便于收发和清查。对于贵重材料,应专橱(库)保管,随时进行查对,对领、用、剩余、报废的贵重材料,都必须严密手续。材料使用部门一般不设库存,采用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和损失浪费。
四、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部门,加强在用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损毁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价低于固定资产的起点,或价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实行分类管理、部门核算的办法,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办法,消耗性用品实行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后购进。
(三)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的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周转金、结算资金和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实行独立核算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必须在国家银行开设存款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二、在银行开户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
(一)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定期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对帐。
(二)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作废的支票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三)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财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单位的现金收付应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现金安全;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二、现金收付,除工资补贴和差旅费以及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资金调拨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收付。
三、单位收入的现金,超库存限额的,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现金。
四、单位必须在“资金结存类”科目中设置“库存现金”总帐科目。现金出纳帐必须逐笔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五、现金管理的具体工作按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有价证券管理
一、有价证券,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和其它债券等。
二、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
(一)各种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二)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的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不得用预算拨款购买。
(三)购买的有价证券,要作为有价证券库存处理,不得作“实际支出数”报销。
第三十八条 周转金管理
周转金主要用于业务周转金和开展有偿服务及经营活动。周转金来源和数额,主要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筹集或财政部门借给。
一、广播电视周转金是保证广播电视业务工作、有偿服务和各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而设置的周转金,不得转作费用支出,要保证其完整无损,正常周转。
二、周转金的使用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效益高低,择优安排。
三、周转金要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结算资金管理
一、结算资金,指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的资金。
二、单位对结算资金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要经过清查,分清责任,如确属个人责任,要追究行政、经济责任,属于客观原因,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三、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从收入和其它经费渠道中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修购基金和其它专用基金。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按国家财政核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提取比例或数额。
(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用,事业发展基金只能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三)要贯彻“量入为出,先提后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节约地使用。
三、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其它基金,如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活动分析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分析与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本单位各部门更好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财会部门要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财务收支活动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并将结果反映给单位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使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本单
位资金活动及其使用情况,为其安排事业计划和进行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和经费使用情况;年终经费决算分析等。
第四十三条 财务活动分析指标包括:事业计划完成率;预算完成率;经费支出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比重等。其它有关经济财务效益考核指标另定。
财务活动分析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计划完成数
(1)事业计划完成率=-------×100%
事业计划数
预算实际执行数
(2)预算完成率=-------×100%
年度调整预算数
人员经费实际开支数
(3)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比重=---------
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数
第四十四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分析,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指标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和平衡分析法,一般采用指标对比法。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和检查,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对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处理。

第八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统一领导,应根据单位的规模、人员编制、业务量大小以及财务会计工作任务的多少,设置由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财务机构。单位规模较小、财务会计工作量不大的未设独立财会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
会计和出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相对独立地处理财务会计事务。各单位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在行政上归单位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财会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总会计师责任制
省级及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事业单位应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主管单位的财会工作,并直接对单位领导负责;小型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会业务的单位领导人主管,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一、总会计师的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七)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二、总会计师的权限
(一)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四)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条件,单位要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并加强业务培训;各级领导要重视财务工作,加强领导,把财务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财务工作中的问题,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及时评定技术职称。


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勤政廉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和监督,为广播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单位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的同意。一般财会人员调动,要经过财会主管人员的同意。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确实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财会人员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财会人员离职,必须办理离职交换手续,在交换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财会人员短期离职,应由本单位领导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撤销或合并的单位,财会主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工作,向接收单位交代清楚后,才能离任。财会交接未完的,单位领导不得
调走会计人员。
第五十一条 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职责划分
一、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会工作负总责任,应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财会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
二、财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负责财会工作组织领导;
三、财务人员在财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规定;制度办理具体财务工作;
四、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对国家负责;对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财政、财经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越级向有关部门报告、检举揭发。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财会部门,都必须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忠于职守,正确履行职责权限;对于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财会部门和有关财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广播影视部制定)。对于违反法规制度的人员,按《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条
款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地方广播电视厅、局及其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五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省级主管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已纳入国家科委系统管理的科研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根据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收支情况,现明确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
(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音像资料馆、北京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市广播电视局机关及其代管的研究所、监测台、老干部活动站。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北京电视台、北京有线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报社。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北京音像公司、北京广播电视联合服务公司。
二、对于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有少量预算外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按比例上交,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定额上交,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按比例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盈利、自负盈亏、定额上交、增利分成”的管理办法。
各二级预算管理单位的附营单位,其收支分别纳入上述形式的预算管理范围。
三、对于各预算管理单位,分别按如下办法提取专用基金: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冲减税金、直接费用和修购基金后,做为净收入进行三项基金分配。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转入预算外专户储存。事业发展基金记入“抵支收入”科目,全额转入预算内帐户管理使用。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分别在收支结余和收益(盈利)中提取三项基金。
(三)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均按预算外收入或业务收入的5%计提修购基金。自收自支单位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仍按京财文(1989)9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办法执行。
四、合作、合拍等赞助收入,虽未列入经费包干合同的业务收入范围,但应纳入预算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其结余视同专项经费结余,专项用于补充节目制作费用。赞助收入不许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五、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拨的专项经费,要单独核算管理,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上报主管局,经主管局审核后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
六、财产物资的管理,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固定资产报废和调拨的审批权限暂按京财文(1989)9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政策问题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199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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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加强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加强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0-07-26

           (2000年7月26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委,包括党工委、党组。所称纪委包括纪工委、纪检组。


  第三条 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党委要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施监督,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和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遵守和维护党章、党内各项法规等情况。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各级党委对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委要了解掌握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党委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在重要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方面的监督。各级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纪委的意见,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纪委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第九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执行外事纪律情况的监督。各级党委在研究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事宜时,需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出国(境)的党政领导干部回国后,在提交的考察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中要说明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并向同级纪委报备。


  第十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各级党委成员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在按要求向同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纪委报备。


  第十一条 各级纪委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工作。民主测评的主要内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民主测评按《厦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开展民主生活会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各级党委及其成员每年应结合年终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党委和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认真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执行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工作时间以外活动的若干规定》、《厦门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等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和填报《厦门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查登记表》,在报送上级纪委的同时抄送同级纪委。


  第十三条 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1)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2)对同级党委违反党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委的其他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时即可进行。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3)纪委应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应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违反党纪行为进行初核后,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对虽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违纪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是党委班子违纪的,应建议党委组织自查自纠,上级纪委认为必要,可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是党委成员违纪的,应建议党委主要负责人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也可同时建议党委给予诫勉。对党委及其成员的违纪问题,均应报上级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对于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明显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一般性党风问题,反映对象是党委的,由同级纪委反馈给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反映对象是党委成员的,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上级纪委领导,采取与被反映对象约谈的方式,要求其就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各级纪委在正当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拒不执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和阻碍纪委正当履行监督职能、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该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的,必须追究其责任。对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纪委向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建议给予应当承担责任的党委及其成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煤炭工业局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精神,我部下发了《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345户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
放地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共××户,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后,1999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仍报送国家煤炭工业局,并抄报财政厅(局),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1999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见附件二;2000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按新的隶属关系报送财政厅(局)。
附件:
一、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名单
二、1999年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主要财务指标表(略)

附件一: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名单
北京市
1.北京矿务局
2.北京矿务局地质队
天津市
1.天津煤矿专用设备厂
2.天津津能投资公司
河北省
1.开滦(集团)公司
2.峰峰矿务局
3.邯郸矿务局
4.邢台矿业(集团)公司
5.井陉矿务局
6.兴隆矿务局
7.下花园煤矿
8.八宝山煤矿
9.蔚州矿业公司
10.中煤河北四处
11.宣东二号煤矿
12.吉美公司
13.沙蔚铁路有限公司
14.河北煤田地质局
15.华北煤炭医学院
16.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17.秦皇岛煤校
18.石家庄煤校
19.张家口煤机厂
20.石家庄煤矿设计院
21.河北煤管局本部
山西省
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2.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3.西山煤电(集团)公司
4.晋城矿务局
5.汾西矿务局
6.潞安矿务局
7.轩岗矿务局
8.山西煤炭机械化公司
9.山西煤矿设计院
10.王坪煤电集团公司
11.太原理工大学
12.山西通宝能源股份公司
13.中国煤博馆
14.山西煤管局基建办
15.山西煤管局基建局
16.山西煤田地质局
17.山西晋煤公司
18.霍州矿务局
19.山西煤炭厅机关
20.太原东山煤矿
21.阳泉南庄煤矿
22.阳泉固庄煤矿
23.山阴北周庄集运站
24.朔州小峪煤矿
黑龙江省
1.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
2.双鸭山矿务局
3.鹤岗矿务局
4.鸡西矿务局
5.鸡西煤机厂
6.鸡西煤机专用设备厂
7.佳木斯煤机厂
8.哈尔滨煤机厂
9.大成实业总公司
10.中煤国际合作总公司
11.哈尔滨设计院
12.鸡西煤医专
13.煤矿机电设备制造公司
14.黑龙江地质局
15.黑龙江矿业学院
16.黑龙江煤管局本部
吉林省
1.辽源矿务局
2.通化矿务局
3.舒兰矿务局
4.珲春矿务局
5.辽源煤机厂
6.蛟河煤机厂
7.营城煤机厂
8.长春设计研究院
9.长春煤研所
10.东北煤炭环保所
11.长春东煤通讯信息开发公司
12.东北煤炭建设公司
13.吉林工业学校
14.吉林煤田地质局
15.吉林煤管局本部
辽宁省
1.铁法煤业(集团)公司
2.沈阳矿务局
3.抚顺矿务局
4.阜新矿务局
5.南票矿务局
6.北票矿务局
7.抚顺煤矿电机厂
8.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
9.抚顺矿灯厂
10.沈阳煤矿建设机械厂
11.沈阳辽煤汽修厂
1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3.沈阳煤研所
14.阜新工业学校
15.抚顺工业专门学校
16.东煤施工设备租赁总站
17.东北煤田地质局
18.辽宁煤管局本部
内蒙古自治区
1.平庄矿务局
2.大雁矿务局
3.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
4.扎赉诺尔矿务局
5.宝日希勒第一煤矿
6.内蒙古胜利矿区筹建处
7.内蒙古煤田地质局
8.内蒙古设计院
9.内蒙古煤机厂
10.内蒙古煤管局基建办
11.唐公塔煤矿
12.唐公塔集装站
13.宝日希勒露天矿
14.海拉尔煤校
15.内蒙古煤管局本部
江苏省
1.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2.无锡煤矿机械厂
3.江苏省第一工业设计院
4.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5.扬州煤炭烹饪技工学校
江西省
1.萍乡矿业(集团)公司
2.丰城矿务局
3.英岗岭矿务局
4.乐平矿务局
5.江西煤矿建设公司
6.江西煤田地质局
7.江西煤炭厅房建办
8.庐山煤矿疗养院
9.江西煤矿设计院
10.萍乡市王坑电厂
11.洛市矿务局
12.江西煤管局本部
山东省
1.枣庄矿业(集团)公司
2.龙口矿务局
3.新汶矿业(集团)公司
4.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5.淄博矿务局
6.临沂矿务局
7.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8.山东坊子煤矿
9.山东矿业学院
10.山东矿院济南分院
11.中国煤炭经济学院
12.山东煤炭教育学院
13.泰山煤炭疗养院
14.山东煤田地质
15.山东煤炭科研所
16.山东煤矿信息计算中心
17.济南煤矿设计研究院
18.石臼所公司
19.山东煤矿总医院
20.山东煤管局本部
河南省
1.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
2.义马煤业(集团)公司
3.永城煤电(集团)公司
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5.鹤壁矿务局
6.焦作矿务局
7.郑州煤干院
8.河南煤炭工业学校
9.河南省地方煤矿公司
10.郑州矿业建设集团公司
11.河南矿业建安公司
12.河南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13.郑州东方施工设备租赁站
14.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服务中心
15.河南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
16.郑州煤机厂
17.郑州煤矿设计院
18.河南煤田地质局
19.焦作工学院
20.河南煤炭总医院
21.浚鹤铁路建设指挥部
22.河南省建设投资公司
23.河南省地方煤矿公司平禹铁路
湖南省
1.涟邵矿务局
2.资兴矿务局
3.白沙矿务局
4.湖南省煤炭公司
5.湖南省建安公司
6.湘潭工学院
7.长沙煤矿设计院
8.湖南省煤干校
9.株洲洗煤厂
10.一六九厂
11.湘潭煤机厂
12.煤矿设备租赁站
13.湖南煤田地质局
14.湖南煤管局本部
四川省
1.攀枝花矿务局
2.芙蓉矿务局
3.广旺矿务局
4.达竹矿务局
5.华蓥山矿务局
6.筠连矿区筹建处
7.古叙田矿区有限公司
8.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
9.四川煤矿基建公司
11.四川煤田地质局
12.成都煤干院
13.古蔺煤硫矿
14.四川煤管局本部
贵州省
1.盘江煤电(集团)公司
2.水城矿务局
3.林东矿务局
4.贵州煤田地质局
5.盘江化工厂
6.贵阳矿灯厂
7.六盘水煤机厂
8.贵州煤炭供销公司
9.贵州省煤矿设计院
10.贵阳煤校
11.贵州煤炭厅基建办
12.六枝矿务局(已破产)
13.贵州煤管局本部
云南省
1.云南基建兴云煤矿
2.云南基建公司
3.师宗大舍煤矿
4.一平浪煤矿
5.羊场煤矿
6.来宾煤矿
7.云南田坝煤矿
8.昆明煤机总厂
9.云南煤炭化工厂
10.云南煤田地质局
11.昆明煤矿设计院
12.云南煤炭技工学校
13.西双版纳勐养煤矿
14.小龙潭煤矿
15.云南煤管局本部
陕西省
1.铜川矿务局
2.陕西煤炭基建公司
3.蒲白矿务局
4.澄合矿务局
5.韩城矿务局
6.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7.南川一号矿
8.陕西煤校
9.西安煤炭卫校
10.临潼康复医院
11.西安煤机厂
12.陕西地质局
13.西安科技学院
14.西安煤炭监理中心
15.陕西煤研所
16.榆神矿区
17.陕西煤管局机关
甘肃省
1.华亭矿区建管会
2.窑街矿务局
3.靖远矿务局
4.阿干煤矿
5.山丹煤矿
6.兰州煤矿设计院
7.甘肃煤炭物资总公司
8.兰州矿灯厂
9.甘肃金属支架厂
10.兰州煤机厂
11.甘肃煤炭职业病防治医院
12.甘肃煤田地质局
13.甘肃煤管局本部
宁夏自治区
1.灵武矿务局
2.大古铁路公司
3.石炭井矿务局
4.石嘴山矿务局
5.汝箕沟煤矿
6.宁夏煤田地质局
7.宁夏煤炭通讯信息中心
8.西北煤矿机械总厂
9.宁夏太阳神宾馆
10.宁夏煤炭基建公司
11.宁夏煤管局本部
重庆市
1.南桐矿务局
2.天府矿务局
3.松藻矿务局
4.永荣矿务局
5.中梁山矿务局
6.国营八四五厂
7.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
8.重庆煤炭工业公司
9.重庆136地质队
10.重庆地质研究所
11.重庆煤炭建设安装一公司
12.重庆煤炭建筑安装二公司
13.重庆工程技工学校
14.重庆市职业技工学校
15.重庆煤矿安培中心
16.重庆煤管局本部
新疆自治区
1.艾维尔沟煤矿
2.哈密矿务局
3.乌鲁木齐矿务局
4.新疆煤田地质局
5.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6.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处
7.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
8.新疆煤炭工贸总公司
9.乌鲁木齐设计研究院
10.新疆煤炭运销公司
11.新疆煤炭厅本部
安徽省
1.淮南矿业集团公司
2.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3.淮南煤矿机械厂
4.淮南钢铁厂
5.中煤第三建设公司
6.中煤特殊工程公司
7.合肥设计院
8.安徽煤田地质局
9.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合肥研究所
10.安徽煤炭局
广东省
1.广东省越能实业开发公司
2.广东省曲仁矿务局
3.广东省梅县矿务局
4.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
5.广东省工业贸易学校
浙江省
1.开化石煤综合厂
2.杭州煤炭设计院
3.杭州煤校
4.浙江汇明能源公司
5.煤山矿灯厂
6.长广煤矿公司
福建省
1.福建煤田地质局
湖北省
1.湖北煤机厂
青海省
1.青海重工业厅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1.中煤第一建设公司
2.中煤建筑安装公司
3.中煤第五建设公司
4.煤炭工业西安设计院
5.中煤设备成套公司
6.海南长坡煤矿
7.华晋焦煤公司
8.煤炭工业邯郸设计院
9.中煤建设集团本部
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
1.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2.平朔安家岭矿
3.秦皇岛储运中心
4.大屯煤电(集团)公司
5.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
6.北京煤机厂
7.中煤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8.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
9.上海电器厂
10.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
神华集团公司
1.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
2.海勃湾矿务局
3.万利煤业集团公司
4.包头矿务局
5.乌达矿务局



200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