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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41:34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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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1年12月28日,铁道部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按规定审批、填发、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凡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均应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以保证乘车办法的正确执行,维护站、车秩序和铁路收入,消除流弊。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乘车办法,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二、乘车证管理、填发人员要熟悉乘车办法和有关文件,认真掌握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填、回收各种乘车证。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机关。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三、凡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的,除追回乘车证外,对批准人或填发人都要追究经济责任,按乘车证种类分别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职工和家属以及按规定使用乘车证的路外人员,要自觉遵守、执行乘车办法,维护站、车秩序。如果违章使用乘车证,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间或有效区间,未持规定有关证明、证件的,或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补收票价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按票的席别和填写的单程或往返的乘车区间计算票价,罚款标准按客规规定核收。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按票面填写乘车区间自有效月份起至发现违章月份止,按每月一次往返乘车计算票价,临时定期的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按有效日期起至发现违章日期止,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票的席别和每日乘车50公里计算票价,乘车区间跨铁路局的,每日乘车按100公里计算,低于30元的按30元计算,以上罚款标准按补收票价的10%核收,但不得低于6元。
补收票价和罚款,均由违章者本人负担。
上述补收的票价和罚款,列入铁路局运输收入进款。
五、职工或家属丢失各种乘车证,除提出检查外,均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探亲乘车证、便乘证每张罚款5元;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15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
发现假报丢失乘车证进行违章乘车活动的,按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丢失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的,进行罚款后,才予补发。
六、各种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回填发单位,在有效期到期后七天不交者,按丢失处理;虽有效期已过,因工作需要,继续在外出差或生产(工作)的,应在回到本单位七天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七、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乘车办法的贯彻,并负责乘车办法的解释与监督检查工作,办理违章的行政惩处事项;干部部门负责提出按规定使用软席乘车证的人员名单,办理干部违章的行政惩处事项;办公室(总务部门)负责乘车证的保管、回收、核发和统计分析工作;客运部门负责乘车证使用过程中的查验,有权处理一切违章乘车事项,并按章补收票价和罚款。当时处理不了的,由站、车作成详细的客运记录,连同查扣的乘车证及其有关证件上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分局或局分别通知路内违章者所在单位和规定路外使用乘车证的违章者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和补缴票价和罚款。
违章所在单位接到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的上述通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章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及时按通知的要求一次全额补缴票价和罚款。如违章者单位未按通知要求补缴款额的,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要报告上一级机关督促违章者单位迅速处理,必要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财务稽查人员有权检查乘车证的填发使用和查扣违章使用的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证明。财务部门根据通知处理违章的财务事项。
八、人事(劳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要作出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通知书》,样式附后),经领导批准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违章者是干部的,另加一份送交干部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如本人当时无力付缴罚款,在其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对滥用职权多次发生违章批准、填发、使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凡是本单位领导干部违章的,须将处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机关。本单位有关部门接到《通知书》后,不按期处理的,人事(劳资)部门要报告本单位领导或上一级机关,督促对违章问题的严肃处理。
违章批准、填发、丢失乘车证的罚款,作为本单位的营业外收入或预算外收入,未扣以前,不作帐务处理,也不转列欠款。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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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加大我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确保市政府下达给工业系统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鼓励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的项目,加快我市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㈠办成利用外资项目的工业企业。
㈡上述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
㈢在兴办利用外资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标准
㈠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和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按协议外资额计算,以下相同)奖励人民币4万元。
㈡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嫁接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㈢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搬迁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5万元。
三、奖金分配及用途
㈠奖金的8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用于补贴企业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
㈡奖金的1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功人员,用于补贴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和办公经费。
四、奖金的兑现办法
㈠年内获得营业执照,与外商签订合同办成项目的企业即具备获奖资格。
㈡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完成《大连市工业系统经济运行质量责任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协议外资额指标后,方具备获奖资格。
㈢有功人员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经委考核评定后认定。
㈣明年初由市经委会同市外经贸委、计委、财政局、统计局考核后,确定获奖资格。
㈤奖励中方企业及主管部门、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经委提出奖励名单和奖金额,报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经委发给取得获奖资格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功人员。奖金先兑现50%,其余50%须待外商投资到位后兑现。企业及主管部门不得将奖金挪作它用,如违反规定将
用其管理费弥补。外商未按国家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已兑现的奖金应原额退回。
五、奖金来源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六、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起施行。本办法暂定二年,一九九八年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对奖励办法予以调整。



1996年7月25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上略)
针对这类犯罪(即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编者注)的特点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重要职责。必须充分认识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不受犯罪分子的破坏,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国家财产,更主要的在于保障国家安全。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把打击这类犯罪列入重
要工作日程,采取坚决措施,依法狠狠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的犯罪分子是当前“严打”斗争的重点对象之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严打”工作总的部署,专门就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一次研究,检查、落实各项打击、防范措施。情况严重的地区,要及时开展有声势的专项斗争。可建议地方
政府或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布通告,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大造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号召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责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以震慑犯罪。对已发生的此类案件,不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多少,公安机关都要及时立案,立即开展侦查。要加强侦查破案工作,组
织专门力量,把近年来发生的这类未破案件分类排队,采取各种侦查措施,集中力量将那些破坏严重的大案逐案突破。同时要通过破案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深挖犯罪团伙。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本着“两个基本”的原则,及时批捕起诉,法院要抓紧审理判决。对典型案
例,应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
三、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坚决克服处理偏轻的现象。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分子要抓紧审结移送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检察院、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10日《关于依法严惩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犯罪的规
定》,对盗窃通讯设备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对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对群众性哄抢盗割事件,要坚持教育大多数,惩办为首者的政策,但对哄抢的物资必须收缴。
四、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防范措施。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除军队内部加强管理外,地方要对本辖区内的国防通讯线路设备实行属地保护,同时做好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协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和教育
群众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各项规定。对由于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发案、销赃的,要严肃处理,不得宽容。坚决纠正管理不善、处理不严的作法。
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管理,坚决堵塞销赃渠道。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要调查摸清赃物流向,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整顿。要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重新审查核定。尤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游动的个体收购人员管紧管严。对经主管部
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继续经营;对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有违章违法收购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治安、工商行政处罚。对无视国家有关法规,非法收购被盗的通讯线路器材的,只
要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或者能够知道是赃物的,应视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销赃罪论处。事前与盗窃通讯线路器材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六、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开展群众性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工作。要注重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标语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责任感,形成护线光荣、毁线可耻的
社会风气,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或设有重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地区,应组织军民联防队伍,动员和组织民兵开展经常性巡逻守护工作,保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党委、政府,并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听取驻军对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的工作意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开展工作。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分别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时
报告。



199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