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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22:33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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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05-02-02)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一) 企业财产保险
(二) 家庭财产保险
(三) 工程保险
(四) 责任保险
(五) 信用保险
(六) 保证保险
(七)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 船舶保险
(十二) 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 特殊风险保险
(十四) 农业保险
(十五) 短期健康保险
(十六) 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 投资型非寿险
(十八) 其它类保险
第三条 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第四条 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外的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第八条 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见附件)的附注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谨慎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按照评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赔付率。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是准备金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
第十三条 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转回的情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区分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进行填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分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准备金”是指为直接业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本期提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 ”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状况,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状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第5列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间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上的结构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险业务的承保情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变化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
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保险期间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的第5列“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准备金评估日提取的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在准备金评估日评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等。
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各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示例报表为2004年度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需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财务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为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至少应反映10个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逐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报告期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予以披露。
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在填列该表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减。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分为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
(一) 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别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写。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应余额。
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对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
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3)=(1)+(3)+(5)+(7)+(9)-(11);再保后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4)=(1)-(2)+(3)-(4)+(5)-(6)+(7)-(8)+(9)-(10)-(12)。
4、未决赔案件数。第15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案件数。
(二) 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
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写已决赔款、已决直接理赔费用和已决间接理赔费用,各项应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别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发生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
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已决赔款是指已经结案的赔案赔款数据,其中不应扣减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经从已决赔款中直接扣减了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应当将其从已决赔款中区分出来并填列该项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3、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其中,再保前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4)=(16)+(18)+(20)-(22),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5)=(16)-(17)+(18)-(19)+(20)-(21)-(23)。
4、结案件数。第26列填写结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结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结案的案件数;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结案件数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结案的案件数。
(三)赔付率分析表
1、财务年度保费收入。第27~29列填写财务年度保费收入,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财务年度,填写的各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应与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第30~32列填写各财务年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当区分直接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及自留业务分别填列。
3、已赚保费。第33~35列填写已赚保费,其中直接业务加分入业务已赚保费(33)=(27)-(30),分出业务已赚保费(34)=(28)-(31),自留业务已赚保费(35)=(29)-(32)。
4、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第36~37列填写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再保前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6)=(13)+(24);再保后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7)=(14)+(25)。
5、赔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赔付率(38)=(36)/(33),再保后赔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关数据不需填写,仅填写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关数据。
五、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1、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本表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所有赔案的损失总额以及直接理赔费用总额,包括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及其直接理赔费用,但不包含间接理赔费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写的相应数据存在差异。“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发展年1995年列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发展年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与截止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5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6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4、终极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年度发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用于反映在最近一年和两年的时间间隔中重新评估的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以揭示保险公司提取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谨慎性。表的第12行“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年度发展合计”汇总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其中“一年发展”(11)=(10)-(9),表示在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3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两年发展”(12)=(10)-(8),表示在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2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
六、累计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以下仅对不同之处进行说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发展年1995年的数据不予填写,报表已自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列填写的数据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
2、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关案件数。
七、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填写的各项数据为发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金额。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
八、赔案件数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保险事故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结案案件数、未决案件数以及报案案件数的发展变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险公司赔案的处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发展趋势等,结合相应的赔款流量表,可以获得各相关年度的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示例报表为2004年赔案件数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赔案件数分析表分为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未决案件数分析表和报案案件数分析表。
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与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类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已决赔案案件数而非累计已决赔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未决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报案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报案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内实际报案案件数而非累计报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用excel打开)
http://www.circ.gov.cn/policy/保监发10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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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8年5月26日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查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 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 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 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和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 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 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 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 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 考核准备;
(二) 述职;
(三) 民主测评;
(四) 个别谈话;
(五) 调查核实;
(六) 撰写考核材料;
(七) 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 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

(一) 拟定考核方案;
(二) 组成考核组;
(三) 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 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和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 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才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 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 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 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 考核对象本人;
(四) 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 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 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 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 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 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也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 征求意见。采取面谈和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 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 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 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 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饿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 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 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缓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 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 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 工作实绩突出;
(五) 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 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 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 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 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 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 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 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 能基本作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 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 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 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 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 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如下处理:

(一) 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 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饿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 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 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六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四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 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 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 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 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 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 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 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五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补充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披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补充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披露的通知
证监会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信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拟发A股、B股、H股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其它重要事项”一节就以下问题做出说明:
一、公司是否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2000年问题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引起哪些风险;
三、公司在防范计算机2000年问题风险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具体包括:
1.是否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
2.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实际进度;
3.是否制定了应急计划、设立了应急指挥中心和进行应急演习;
4.新购置的设备是否有已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承诺书或相关合同条款。
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9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