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54:26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和《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1〕12号)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与公安、交通、质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迅速取缔了一批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表明,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自发形成或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成立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202个,已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142个。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拆解拼装“黑车”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地域宽、范围大,取缔非法拆解拼装汽车市场任务仍然非常严峻。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必须继续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要案,并加强经常性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出现在各地的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要把取缔报废汽车非法拆解拼装市场的集中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非常严肃、紧迫、重要的工作来抓,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地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不留任何“死角”。
二、周密部署,开展市场专项检查。现已查明,不仅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场点)存在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而且在一些地方汽车修理场、点,以及经营汽车配件的场、点也存在非法拼装汽车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将清查范围扩大到汽车修理以及经营汽车配件场、点,逐一清理检查,消除隐患。对已经取缔的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市场,要巩固成果,防止死灰复燃。要深挖取缔市场过程中藏匿转移的报废、拼装车辆,防止非法经营活动转入地下暗中交易,要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
三、加大打击力度,查处大要案。对违法经营大要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长期从事报废汽车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立案依法查处。对销售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造成车毁人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或者为盗劫车辆窝赃销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服从监督管理,阻扰、破坏、甚至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打击。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取缔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市场的集中行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派出督查组实地检查指导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各种方式支持、袒护非法市场的,或者对非法市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集中行动的重要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6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 证监发字[1997]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6]12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

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

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

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禁假劣药品的决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禁假劣药品的决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0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卫生厅副厅长欧振康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查禁假劣药品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来,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应指出,在我省贩卖假劣药品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查禁假劣药品的工作至今仍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有的熟视无睹,有的查而不处,有的甚
至包庇纵容。这种情况绝不容许,必须坚决纠正。
一、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卫生部门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医药企业单位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药品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广泛宣传和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行政和医药管理部门,抓好假劣药品的查处工作。对制售假劣药品的,不论涉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彻底追查,严肃处理;地下非法活动,必须坚决取缔。凡借抛售假劣药品之机捞取“回扣”、“奖金”、贿赂和其他财物
者,其所得必须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中,对制售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大案、要案,要作为一个重点来抓。对那些见利忘义、坑害国家和人民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对这类案件的包庇者
、支持者决不迁就姑息,在查清事实以后,要依法惩处。
四、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及个体户,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现存药品应限期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属假药、淘汰药品和过期失效、霉坏变质药品,一律进行冻结封存,听候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如有隐藏、转移、变卖行为,必须追究当事
人及领导者的责任。凡属处于研究、试验阶段的新药,未经正式通过鉴定和批准以前,不得擅自公开宣传,不得成批生产和销售,更不准作临床使用,违者要给以应有的惩处。
五、加强各级药政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尽速建立药品审评委员会,积极开展对药品的审评业务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药政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充实必要的专业人员。



198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