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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1:09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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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镇(区)属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规范所有者、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行
为。
第四条 设立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镇(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出资者的职能,具体负责镇(区)属集
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工作。机构负责人可由镇(区)
主管经济的领导担任,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镇(区)属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统
一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公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对镇(区)属集体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
督。
第六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
规章制度;
(二)制定资产营运发展规划,拟订资产重组和资产收益
的处置方案;
(三)决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清
算;审批和组织实施全资、控股企业的转制方案;
(四)任免全资企业的经营者,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产
权代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与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考
核指标成果;
(六)审批属下全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
案,对控股、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决算方案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七)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初步认证;
负责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工
作;
(八)执行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区)属全资、控股、参股的各类生产经营性
企业,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
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
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性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
务:
(一)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
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按市场的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
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镇(区)属集体企业的产
权归属必须依法进行界定,确立产权主体。
第十条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参照《中
山市市属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一)界定为私营挂靠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由原被挂
靠单位与挂靠企业签定解除挂靠关系协议,并由镇(区)属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
更手续;
(二)界定为镇(区)属产权的,由镇(区)属集体资产
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实行统一管理。
由行政事业单位开办和主管的经济实体应在本规定实施
后一年内脱钩或转制,今后各镇(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再
开办和设立经营性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加大镇(区)属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可采取出售、赎买、公司制改组、关停破产等多种方式进行
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镇政府(区办事处)不再直接介入市场
的竞争。
第十二条 镇(区)属集体企业进行转制必须经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转制工作程序可参照中府办
[1998]90号《关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审批问题的通知》有关
内容,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
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制
度,规范资产所有者的行为。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办公会议
批准执行:
1.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投资项目;
2.对境外投资和款项划转等相关的经济活动;
3.对全资企业经营者的人事任免和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
表的委派。
(二)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凡占有、使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企业,必须到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包
括:
1.投资立案和开办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4.产权年检登记。
(三)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兼并、投资参股、合
资合作和股份制改组等行为,都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按中
府办[2000]36号《关于我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
知》执行。
(四)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收益由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收缴,并设专户管理和实行支票联签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镇(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
审计制度、支票联签制度、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一)所属企业资产营运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执行
情况均应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可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
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状况、营
运效绩情况以及财务执行情况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镇
(区)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支票联签办法、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各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政务公开、财务公
开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逐级报告制度。
每年年中和年末,企业应将属下的全资、控股企业的报表
合并,连同分析说明报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综合形成镇(区)属集体资
产营运分析报告。
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分别报镇政府(区办事处)、镇人民代表
大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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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判决书”事件的解读

杨涛


据报载,近日,71岁的黄梅雪来到广州天河区宏城商业广场门口,要当街“拍卖”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黄老先生说,如果有人能为他讨回5万余元的工资,他愿意拿出其中2万元来酬谢。工资,顾名思义,乃劳动力之对价,劳动者赖以养家糊口之生计。黄老先生自愿如此,个中的辛酸可想而知。
尽管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建立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体制,目前以高级法院为基点的关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体制也已基本形成,甚至许多法院都建立了执行局一类的专门执行机构,但“法律白条”仍不时出现。黄老先生“拍卖”判决书一事便是这种困境的真实写照。
从某种意义上讲,黄老先生的“拍卖”,确有其合理的成分。试想,一张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书,在当事人眼里无异于是一张废纸,如果将其拍卖,能部份收回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又何乐而不为呢?但是,拍卖判决书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对司法的权威产生硬伤。依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而民事判决书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作出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消,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这是法治社会要求法院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的起码的底线。当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此时黄老先生可以放弃或减少债权,但要转让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加以确认,否则受让人就不是适格的主体,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除非,黄老先生的债权已经实现,判决书得到执行,公权力的权威得以昭彰,其所获得的财产又进入了私权领域,这时才可再次行使自由转让的权利。
在笔者看来,黄老先生在法院执行的大门关闭后要使生效的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实现,出路不在于“拍卖”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而是可以以有偿的方式要求他人帮助其实现债权。因为这不涉及对判决的变更,而是产生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其私权意思自治范畴,并为法律所允许。途径有二:其一,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居中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等形式,在债权实现的范围内给予按比例的提成。但是不能委托非律师的公民代理,因为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规定,非从事律师工作的公民不能够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其二,发出要约,要求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法院能得以执行,同样是在债权实现的范围内给予按比例的提成。此时,受要约方可以为任何公民。
然而,从黄老先生“拍卖”判决书这种尴尬的困境,不能不让我们判决的如何有效执行引起深思。在我们这么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要让当事人自觉地执行生效判决的确勉为其难。司法的不公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当事人心生不满,抵制执行判决。但原因不仅在于此,即使面对一个公正的判决,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评价体制及严厉的处罚,当事人的公然抵制执行并不会招来很大的不利后果。因此,民众与企业也不可能将遵守判决作为自觉的行动。而在西方法治国家,这种情形是不可想像的,如果那个公民或企业竟敢藐视法院的判决,对公民的信誉、企业的商誉的打击是致命的,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做这样的蠢事。值得庆幸的是民法典的草案写入信用权,并提出建立信用机构,我们呼唤这一规定尽快通过。
面对着执行难的困境,要引起我们思考的第二个问题在民间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事务调查所有无合理存在的必要。虽然,公安部在1993年9月7日的通知中明令禁止的成立民事事务调查所,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在执行中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些都使当事人希望有外力特别是专门机构支持,否则在本案中即便黄老先生发出要约,要求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谁有能力去作出承诺呢?看来,民事事务调查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近年来这些民间机构越来越红火便是明证,关键是要如何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
要引起我们思考的进一步思考的是我们国家的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民事判决书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作出的权威结论,体现了公权的尊严,判决书是不能拍卖的。因此,执行判决的权力应当是实现国家判决权威的一种带有主动性的权力,从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国家有责任查实执行中所要求的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内的相关证据,把主动去执行判决当作自身职责,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利。然而,我们国家的现状是执行机构设置在法院,执行权被看作是一种司法权,而司法的本质又是在于居中裁判,其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执行中也必然要求申请人承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举证责任。黄老先生称,欠他钱的公司其实并没有破产,成品仓库里还有近百箱放唱机,材料仓库也存有原材料一大批,生产车间则存有两条生产线设备等,但他无力举出相关证据,也只能望洋兴叹。在美国,州法院的判决由县司法行政官执行,联邦法院的判决由美国执法官执行,都体现了国家在执行司法判决权威中的主动性与职权性。在50和6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制,总统派出联邦军队,荷枪实弹的军人进入小石城,赶走了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昴首阔步进入了校园。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3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业经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结核分支杆菌、副结核分支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巴氏杆菌、致病性链球菌、李氏杆菌、产气荚膜梭菌、嗜水气单胞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腐败梭菌和其他致病性梭菌、鹦鹉热衣原体、放线菌、钩端螺旋体。

  牛病病原微生物:牛恶性卡他热病毒、牛白血病病毒、牛流行热病毒、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牛病毒腹泻/粘膜病病毒、牛生殖器弯曲杆菌、日本血吸虫。

  绵羊和山羊病病原微生物:山羊关节炎/脑脊髓炎病毒、梅迪/维斯纳病病毒、传染性脓疱皮炎病毒。

  猪病病原微生物:日本脑炎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猪细小病毒、猪圆环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猪丹毒杆菌、猪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猪胸膜肺炎放线杆菌、副猪嗜血杆菌、猪肺炎支原体、猪密螺旋体。

  马病病原微生物:马传染性贫血病毒、马动脉炎病毒、马病毒性流产病毒、马鼻炎病毒、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假皮疽组织胞浆菌、溃疡性淋巴管炎假结核棒状杆菌。

  禽病病原微生物:鸭瘟病毒、鸭病毒性肝炎病毒、小鹅瘟病毒、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鸡马立克氏病病毒、禽白血病/肉瘤病毒、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病毒、鸡传染性贫血病毒、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毒、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鸡减蛋综合征病毒、禽痘病毒、鸡病毒性关节炎病毒、禽传染性脑脊髓炎病毒、副鸡嗜血杆菌、鸡毒支原体、鸡球虫。

  兔病病原微生物:兔粘液瘤病病毒、野兔热土拉杆菌、兔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兔球虫。

  水生动物病病原微生物: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马苏大麻哈鱼病毒、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病毒、锦鲤疱疹病毒、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毒性脑病和视网膜病毒、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毒、真鲷虹彩病毒、白鲟虹彩病毒、中肠腺坏死杆状病毒、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毒、核多角体杆状病毒、虾产卵死亡综合症病毒、鳖鳃腺炎病毒、Taura综合症病毒、对虾白斑综合症病毒、黄头病病毒、草鱼出血病毒、鲤春病毒血症病毒、鲍球形病毒、鲑鱼传染性贫血病毒。

  蜜蜂病病原微生物:美洲幼虫腐臭病幼虫杆菌、欧洲幼虫腐臭病蜂房蜜蜂球菌、白垩病蜂球囊菌、蜜蜂微孢子虫、跗腺螨、雅氏大蜂螨。

  其他动物病病原微生物:犬瘟热病毒、犬细小病毒、犬腺病毒、犬冠状病毒、犬副流感病毒、猫泛白细胞减少综合症病毒、水貂阿留申病病毒、水貂病毒性肠炎病毒。

  四、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是指危险性小、低致病力、实验室感染机会少的兽用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的各种弱毒病原微生物以及不属于第一、二、三类的各种低毒力的病原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