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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8:01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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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计办价格[2002]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要求,经市场调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将该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262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乙类品种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2002年6月2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上报我委(价格司),在我委未统一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之前,仍暂按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附表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统一价格暂不执行,对这些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国家统一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前暂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上述药品的零售价格。
  四、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上报我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执行前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掌握了解药品价格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收集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并及时向我委(价格司)报告。
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表一:

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1
90
利福平
滴眼剂
5mg*10ml,软塑瓶

0.8
0.62
 
      滴眼剂
5mg*10ml,硬塑瓶

2.6
2.0
 
      胶囊
125mg*100粒

25.8
19.8
 
      胶囊
150mg*8粒

2.5
1.92
 
      胶囊
150mg*10粒

3.0
2.3
 
      胶囊
150mg*10粒*2板

6.0
4.6
 
      胶囊
150mg*20粒

5.6
4.3
 
      胶囊
150mg*12粒*2板

7.5
5.8
 
      胶囊
150mg*30粒

8.5
6.5
 
      胶囊
150mg*60粒

14.2
10.9
 
      胶囊
150mg*100粒

28.1
21.6
 
      胶囊
150mg*10粒*10板

29.5
22.7
 
      胶囊
225mg*60粒

21.8
16.8
 
      胶囊
300mg*60粒

26
20
 
      胶囊
300mg*100粒

44.2
34
 
      胶囊
450mg*60粒

33.8
26
 
      胶囊
600mg*50粒

34.7
26.7
 
      胶丸
100mg*100粒

24.7
19.0
 
      胶丸
150mg*100粒

32.1
24.7
 
      片剂
100mg*100片

23.4
18
 
      片剂
200mg*100片

37.4
28.8
 
2
91
硫酸链霉素
注射剂
10万单位/2ml

0.2
0.14
 
      注射剂
50万单位/2ml

0.6
0.43
 
      注射剂
75万单位

0.8
0.57
 
      注射剂
200万单位

1.6
1.1
 
      注射剂
500万单位

3.0
2.1
 
3
92
盐酸乙胺丁醇
胶囊
200mg*100粒

19
14.6
 
      胶囊
250mg*30粒

6.4
4.9
 
      胶囊
250mg*50粒

10.6
8.2
 
      片剂
250mg*12片*2板

5.0
3.8
 
4
93
异烟肼(雷米封)
片剂
50mg*50片

1.3
1.0
 
      片剂
50mg*100片

2.3
1.8
 
      片剂
50mg*1000片

22.8
17.5
 
      片剂
100mg*10片*2板

1.1
0.8
 
      片剂
100mg*50片

2.1
1.6
 
      片剂
100mg*1000片

36.4
28.0
 
      片剂
300mg*50片

3.8
2.9
 
      片剂
300mg*100片

7.5
5.8
 
5
101
氨苯砜
片剂
50mg*1000片

114
87.7
 
6
105
制霉素
栓剂
10万单位*6粒

13
10
 
      栓剂
20万单位*6粒

19.5
15.0
 
      片剂
50万单位*24片

7.2
5.5
 
7
116
阿昔洛韦
片剂
100mg*10片

6.0
4.6
 
      片剂
100mg*12片

7.2
5.5
 
      片剂
100mg*20片

12
9.2
 
      片剂
100mg*30片

17.8
13.7
 
      片剂
200mg*10片

9.6
7.4
 
      片剂
200mg*20片

19
14.6
 
      缓释片
200mg*12片

24
18.5
 
      凝胶
10g:100mg

14
10.8
 
      滴眼剂
5mg:5ml(软塑管)

1.0
0.8
 
      滴眼剂
5mg:5ml(硬塑管)

2.8
2.2
 
      滴眼剂
8mg:8ml(软塑管)

1.1
0.8
 
      滴眼剂
8mg:8ml(硬塑管)

3.0
2.3
 
      软膏
5%,15g

3.9
3.0
 
      胶囊
200mg*10粒

6.5
5.0
 
      胶囊
200mg*24粒

24
18.5
 
      颗粒剂
200mg*10包

7.2
5.5
 
      注射剂
100mg

9.1
7.0
 
      注射剂
100mg/100ml

12.1
   
      注射剂
250mg/500ml

22
   
8
117
利巴韦林(三氮唑核苷)
分散片
50mg*24片

9.8
7.5
 
      分散片
100mg*24片

16.2
12.5
 
      分散片
100mg*36片

24.0
18.5
 
      分散片
200mg*24片

26
20.0
 
      片剂
20mg*12片

2.0
1.5
 
      片剂
20mg*20片

3.0
2.3
 
      片剂
20mg*24片

3.6
2.8
 
      片剂
50mg*12片

3.0
2.3
 
      片剂
50mg*16片

4.0
3.1
 
      片剂
50mg*20片

5.0
3.8
 
      片剂
50mg*24片

5.8
4.5
 
      片剂
100mg*12片

4.8
3.7
 
      片剂
100mg*20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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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我行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工作,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具体申报办法规定如
下:
一、填制单位
(一)我行填制《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的单位是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业务处室、总行营业部及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二)各一级分行负责汇总辖内行数据。
(三)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清算处、资金处、海外处和项目处负责填报本部门数据。
(四)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负责汇总一级分行、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室的数据。
二、报表格式
各分行负责将建外字〔1997〕第62号文件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各报表填制单位根据文件中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表格。
三、报送要求
(一)报表数据应准确真实,填写应规范清晰,确保币种、份数完整,人名章、联系电话等要素填报齐全。
(二)全套报表填制后,应将申报表编定页数,并加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三)经认真核查,确无表中业务的分行要写出说明,加盖公章,待有业务发生时,按季填报。
(四)各行应按总行统一口径、同一数据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本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
(五)各分行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报表(以当地邮戳为准),收件人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六)总行营业部和总行国际业务部各有关处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七)总行国际业务部按规定于每季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各分行根据各自情况对辖内行的报送时间和方式提出要求。
四、填制说明
(一)报表中的所有指标解释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细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二)《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2)、《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3)、《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表6)要严格按币别区分填报,掌握一币一表的原则。国
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三)《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以下简称表4)要严格按照“国别”分别填报,遵守一国一表的原则。币别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币别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四)《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以下简称表5)在“其他有价证券”下按币种增加行,不必一币一表。国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五)“国别”指与之发生交易业务的交易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交易主体是分支机构的,应填写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填写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国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应明细填报。表4中“币别”项中的其他
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币种,应明细填报。
(六)各表中“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按中国居民和非居民的口径划分。“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
(七)各表中“短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项目,包括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有关长期项目。“长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
(八)表1、表2、表3、表4、表5填报的均为报告期末的时点数,而非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九)表6填报本年累计数,不填写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十)表7(《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由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填报,我行不需填制此报表。
(十一)该套报表中未设项目填报“金融机构发行外汇债券”科目,故此暂不填报。
(十二)有关项目与会计科目或帐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填报单位见附表。
五、人员及文档管理
各分行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辖内数据,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阅。人员变动时应做好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1997年12月10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摘录)

全国总工会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摘录)

1958年5月30日,全国总工会

通知
关于职工参加学习后有关工龄计算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中央劳动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同意,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外,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学习期间计算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如果是离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而按本人工资百分比例领取助学金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习期间可作一般工龄计算。其学习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二、职工离开企业参加中等技术学校或一般大、中学校学习时,在学习期间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习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在工农速成中学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经劳动部门介绍或调配到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或复员革命军人,其学习期间不计算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但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各技工学校在社会上招来的工人、青年、学生或经劳动部门介绍来的失业工人,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在学习前如曾从事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般工龄计算。他们在学习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