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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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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4〕9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

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公办学校发展活力,提高竞争能力,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转变管理职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切实由计划体制下事务管理型向服务型、指导型、监督型转变。进一步下放教学管理权、人事聘用权、财物使用权和经费支配权等,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学校服务体系、干部监管体系、教学质量监督体系和财务审计制度,做到依法治教。要建立学校校长、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评和学校办学评估制度,实行工作末位淘汰制、引咎辞职制、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改革人事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市、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运作机制,让教育人才进入市场,实现学校与教育人才双向选择。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档案一律进入县(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高中阶段教师档案进入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教师流动由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办学机制



第六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对学校日常工作具有指挥和决策权,负责规范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负责副校长人选的提名和中层干部的选聘;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建设、教育教学和经费管理等。

第七条 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的作用,形成校长全面负责,教代会、工会民主参与,党组织监督保障的学校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推行教干公开竞选制。校长实行公开竞争,公推直选,按干部任用权限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选聘;中层干部由学校自主公开选聘,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学校所需教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学校自主聘任,实行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凡第一年未被聘用的教职工实行待岗学习,第二年仍未被聘用的,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十条 健全内部分配制度。学校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实行按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薪的分配制度。同时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资、后勤服务等多种渠道自筹经费,设立校长基金或教师奖励专项基金,学校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自主教改实验制度。学校在上级教育研究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申报课题,自主筹措科研经费,自主进行教改实验。

第十二条 完善招生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保证施教区学生有学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规范招生宣传和遵守招生秩序的前提下,放开招生市场,学校自主招生。



第四章 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建立服务体系。各级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改革,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和人事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核定学校编制,减少审批程序,保证学校发展需要;财政部门要保证教育经费和各项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指导和支持学校进行内部分配;计划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发展和招生规划等工作,积极为学校服务。

第十四条 保证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增长”、“两提高”;对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过程中形成的债务,要帮助逐步化解。

第十五条 严格教育资金管理。市、县政府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学校资金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学杂费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切实保证学杂费用于学校发展;严禁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发展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规范各类考试行为。严格控制市以下各类统一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除期末考试外,教育部门不得组织其它统一考试,日常教学质量检测由学校自主负责。

第十七条 推行公开采购制度。学校设施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等,由学校按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自主负责添置购买。

第十八条 严禁“三乱”行为。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对学校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各类检查和验收活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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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4〕52号

  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单位联系沟通,互相配合,组织人员布置落实旧版票据的清理结报、新版票据的购领发放等,切实做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期限为三个月,已印制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可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
  三、新版财政票据的票样和编码及确需保留的市、县专用票据将另行下发。
  四、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罚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接受的社会捐赠(含以政府名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租赁收益;依法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等以及代收代付和往来结算款项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省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财政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票据的监(印)制、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并逐步推行财政票据网络化管理。
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本地区内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一个票据购领单位,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事项。
  第六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
  通用票据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执收单位开具专用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按核定的收缴方式,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九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票据。
  (一)捐赠票据。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单位或以政府名义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
  (三)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单位内部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第十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规格、内容、联次和使用期限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实行目录管理和统一编码(附1),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监(印)制。票据的收据联套印"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以下简称监制章),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字体和印色等由省财政厅制定和发放,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并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省市分级印制。
  省财政厅印制省本级、省统收统支、省级委托代收、省级有分成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票据和省属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
市财政局受省财政厅委托可印制属本市、县(市、区)收入范围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 印制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开具印制通知(附2)。
  属第十三条第二款范围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开具"浙江省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通知印刷企业印制。专用票据的印制由省级单位提出印制需求,填制《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附3),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再开具付印通知单。
  属第十三条第三款范围的财政票据,市财政局须先填报《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开具"浙江省财政票据承印通知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市财政局按通知单要求布置印刷企业印刷。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票据印制和管理的要求审核选定,签订财政票据印刷合同。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按省财政厅开具的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印制票据,保证票据的印刷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印刷的管理和保密制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并暂停或取消其财政票据的印刷资格。

  第四章 发放购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属省本级、省统收统支、省级委托代征、省级有分成收入、罚没收入等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和省属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发放。
  属市、县(市、区)本级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乡(镇)财政统一到县(市)级财政部门办理。
派出机构或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其主管单位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单位凭《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附4)购领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
  (一)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持机构定编设立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和单位介绍信,同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购领证》。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须提供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属罚没收入的,还须提供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
  属政府性基金的,还须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属医疗收费的,还须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属教育收费的,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属计量检定、产品质检等收费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材料。
  (二)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单位应出示《购领证》,填报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属非税收入的需附非税收入款项缴纳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财政票据再次购领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发放《购领证》时,应按照核定的收入项目、收入级次、分成比例、收缴方式、资金管理等,逐项确定使用何种票据,告知票据结报核销事项等。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保管好《购领证》,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和保管制度。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如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取消、归并、变更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标准,应持相关资料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或注销事项。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时,单位须负责将已用票据、票据结存等事项登记造册,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结报核销和资金收缴清算。注销的《购领证》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
  第二十一条 单位须按《购领证》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填开票据,做到"全联复写、字迹清楚、填开规范"。不准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不准串用和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对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启用票据前,单位应当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现象,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处理。
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单位应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由财政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结报核销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按购领发放关系结报核销,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谁发放谁核销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购领证》核定的事项,认真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款项,核实单位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对已填开使用的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予以核销。
财政部门根据票据结报核销情况确定再次供票及供票数量。对违规使用票据或资金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供票。
  对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应将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剪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财政票据时,须持《购领证》,填报"浙江省财政票款结报核销表"(附5),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月报表,装订成册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回单"联、票据的存根联。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下发的省级有分成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市财政局于每季度后10日内,汇总本级及所属县(市)的数据,向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部门结报核销票据的存根联,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并登记造册,一份送财政部门,一份单位留存。用票量大的单位,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应不少于二年。票据存根销毁时财政部门须派人监销。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按照发放购领和结报核销的工作规程,规范办事流程,公开办事须知,加强收入监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和保管,建立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票据登记账册,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对单位的票据管理和使用以及收入收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和制假、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五)利用财政票据实施乱收费乱罚款(物)的;
  (六)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财政票据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八)未按规定结报核销财政票据的;
  (九)拒绝接受票据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票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1997〕财综14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1:浙江省财政票据目录表(略)            附:专用票据样张(略)
  附3: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附专用票据样张(略)
  附4: 浙 江 省 财 政 票 据 购 领 证(略)
  附5:浙江省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市县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达州实际,现就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深入开展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市县政府承担着全面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决定》和《意见》的颁布,体现了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和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针对性强,要求明确,是今后较长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决定》和《意见》是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
  (二)注重引导,强化学习宣传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计划,并将学习宣传计划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在学习宣传计划中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明确方式,有步骤地推进,并注意与本级政府、本部门2009年度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部门工作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以及干部职工会议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学习《决定》和《意见》,使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充分了解《决定》和《意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具体措施、实际行动、主要成效。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科学、合理、依法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决策咨询组织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三项制度;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
  (四)充分发挥聘任法律顾问的咨询协助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等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发挥本级政府、本部门所聘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协助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应当设立法律咨询组织,没有法律咨询组织的,要尽快设立,归口政府法制部门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运作,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搞好涉法涉诉工作。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签订合同、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事项,政府法制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法律咨询组织的法律咨询意见。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强化备案审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未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签署审查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进入审议审签程序,不得对外发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评查。
  (六)推行行政决策责任签字制度。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签字和责任追究制度。凡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签字责任人。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川办函〔2008〕94号)的规定,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动以“两集中、两到位”为重点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实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三项清理”(即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各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形成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法制局、市编办要继续搞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组建工作。抓紧完成条件成熟的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申报工作,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立、编制规划,队伍组建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九)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中公共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3天,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培训教材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4天,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其培训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便落实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除公安、国安、税务系统执法人员外)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并按规定取得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公安、国安、税务等部门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执法证件,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系统、本部门已颁证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考试颁证的交通系统已颁证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备案部门对于报送备案后新办、补办、换发、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况要及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2009年1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换发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时,应将原持有的失效的执法证交回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法制业务信息平台,加强执法监督,实现执法人员的动态信息管理。2008年12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持有的执法证件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主体要对行政处罚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细化、量化的尽量予以细化、量化,并将行政裁量标准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布,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和监督,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和执法部门要推行行政处罚调查、审核、批准和执行“四分离”制度。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十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规范案卷格式、内容。要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从2008年起,各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和问卷调查,剖析研究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落实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复议案卷专项评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在2009年4月30日前,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汇总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凡涉及行政诉讼案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每年不少于一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十四)完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实和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科室,具体负责制订实施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加大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人事部门要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2009年4月30日前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财政部门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经费挂钩,同时要保障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政,特别是造成重大行政违法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规范、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十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承担着综合协调,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等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提出加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报市编委会审议。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项 目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备 注
1 制定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和
市级各部门 2008年11月25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2 充实加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 市编办 2008年11月30日
3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2008年12月31日 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
政府报上级政府备案
4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局 2008年12月31日
5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制度 2008年12月31日
6 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009年6月30日
7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监察局 2009年12月31日
8 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制度 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31日
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2008年12月31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10 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考试测查制度,依法行政考核考查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制度 市人事局 2009年4月30日
11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级各部门 2009年6月30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12 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