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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5:58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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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物委制定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和个人缴费,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五部委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票款分离是指将原由收费单位开票收款改为收费单位开出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据此到代理收费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即收费和资金收缴分离的办法。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所有收费项目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原经省财政厅批准、人行许可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原则上应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确认。暂不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可由收费单位代收,仍保留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第六条 代理收费网点由省级各金融机构申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缴费人应在收费单位开出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代理收费网点缴费。逾期未缴的,代理收费网点按未缴金额及该项收费滞纳金标准收取滞纳金。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4日内分别向省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复核,省财政、物价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
第八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通知书》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代理收费网点应当拒绝收费。
代理收费网点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
第九条 《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收费缴款书》)直接作为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单使用。缴费人用转帐方式缴费的,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其开户行的代理收费网点办理。缴款人用现金方式缴费的,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
任何代理收费网点办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台帐,并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收费收入报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物价、审计、监察、人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收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行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收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的;
(三)未经批准,直接开票并收款的;
(四)未经批准开设收费收入银行帐户的;
(五)截留、坐支、转移、挪用收费资金的;
(六)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第十四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单位,由省财政厅具体确定,分期分批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199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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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海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海南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
导线意见的请示》(琼人劳保〔2002〕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1%;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议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全省已有一批犯罪分子向公安、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交代揭发问题,得到了宽大处理,同时政法机关对一些拒不投案交代的经济罪犯加以逮捕归案,严肃地体现了政策。鉴于我
省经济犯罪活动比较严重,情况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这场斗争,促使更多的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会议批准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
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的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在我省延长一个月。即凡在6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仍然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之前的有关法律规定
从宽处理。否则,就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严处理。
各级政府和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本决定,做到家喻户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从宽从严处理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严肃性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威力。要警告所有犯罪分子认清形势,珍惜时机,彻底坦白交代,走“
坦白从宽”的道路。犯罪分子的家属、亲友要加紧做好规劝工作,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不要错过时机。逾期仍不坦白自首,一定依法从严处理,严惩不贷。如发现国家和企事业干部对经济犯罪分子进行庇护,阻挠坦白自首,或对坦白自首者进行威胁、报复的,必须严加追究,加重惩处




198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