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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22:12:22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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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三)企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四)企业应当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由母公司组织实施,分级归口管理。

   (五)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二、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或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财务预算委员会(没有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即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下同)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财务预算委员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四)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物资、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委员会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五)企业所属基层单位是企业主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企业的检查、考核。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企业对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应当同时实施财务预算管理。

   三、财务预算的形式及其编制依据

   (一)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执行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预算。

   (二)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编制。

   1.销售或营业预算是预算期内预算执行单位销售各种产品或者提供各种劳务可能实现的销售量或者业务量及其收入的预算,主要依据年度目标利润、预测的市场销量或劳务需求及提供的产品结构以及市场价格编制。

   2.生产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所要达到的生产规模及其产品结构的预算,主要是在销售预算的基础上,依据各种产品的生产能力、各项材料及人工的消耗定额及其物价水平和期末存货状况编制。为了实现有效管理,还应当进一步编制直接人工预算和直接材料预算。

   3.制造费用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完成生产预算所需各种间接费用的预算,主要在生产预算基础上,按照费用项目及其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期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编制。

   4.产品成本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生产产品所需的生产成本、单位成本和销售成本的预算,主要依据生产预算、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等汇总编制。

   5.营业成本预算是非生产型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期内为了实现营业预算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必要的直接成本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定额、费用标准、物价水平、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等资料编制。

   6.采购预算是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保证生产或者经营的需要而从外部购买各类商品、各项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预算,主要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期初存货情况和期末存货经济存量编制。

   7.期间费用预算是预算期内预算执行单位组织经营活动必要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等预算,应当区分变动费用与固定费用、可控费用与不可控费用的性质,根据上年实际费用水平和预算期内的变化因素,结合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分项目、分责任单位进行编制。其中:科技开发费用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宣传广告费等重要项目,应当重点列示。

   8.企业对自办医院、学校及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支出,缴纳税金,政策性补贴、对外捐赠支出及其他营业外支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编制营业外支出等相关业务预算。

   (三)资本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购建、改建、扩建、更新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本单位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企业如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生产性拨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企业技术改造方案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

   2.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为了获得其他企业单位的股权及收益分配权而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权益性资本投资计划编制。企业转让权益性资本投资或者收取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股利)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3.债券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为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所作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证券市场行情编制。企业转让债券收回本息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四)筹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

   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应当根据股票发行计划、配股计划和增发股票计划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股票发行费用,也应当在筹资预算中分项作出安排。

   (五)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

   1.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企业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它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是其他预算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主要作为企业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依据。

   2.预算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初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和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3.预算损益表是按照损益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业单位在预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产品成本预算或者营业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专项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六)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规范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统一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

   四、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

   (一)企业编制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1.下达目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在决策的基础上,一般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包括销售或营业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财务预算委员会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2.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于10月底前上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3.审查平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4.审议批准。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财务预算方案,报财务预算委员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正式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5.下达执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一般在次年3月底以前,分解成一系列的指标体系,由财务预算委员会逐级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在下达后15日内,母公司应当将企业财务预算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财务预算可以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1.固定预算是根据预算内正常的、可实现的某一业务量水平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固定费用或者数额比较稳定的预算项目。

   2.弹性预算是在按照成本(费用)习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量、本、利之间的依存关系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与预算执行单位业务量有关的成本(费用)、利润等预算项目。

   3.滚动预算是随时间的推移和市场条件的变化而自行延伸并进行同步调整的预算,一般适用于季度预算的编制。

   4.零基预算是对预算收支以零为基点,对预算期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或者各项收入的可行性以及预算数额的大小,逐项审议决策从而予以确定收支水平的预算,一般适用于不经常发生的或者预算编制基础变化较大的预算项目,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

   5.概率预算是对具有不确定性的预算项目,估计其发生各种变化的概率,根据可能出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其期望值,从而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难以推测预测变动趋势的预算项目,如销售新产品、开拓新业务等。

   五、财务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一)企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二)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销售或营业、生产和成本费用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在日常控制中,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五)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以及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六)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六、财务预算的调整

   (一)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

   (二)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企业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调整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母公司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下达执行15日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的财务预算调整事项,企业进行决策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目标;

   2.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3.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七、财务预算的分析与考核

   (一)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由财务预算委员会定期召开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

   (二)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针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财务预算审计可以全面审计,或者抽样审计。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结束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形成审计报告,直接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作为财务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

   (四)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通过,作为企业进行财务考核的基本依据。母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妥后20日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财务预算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务预算完成情况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准。

   (五)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考核是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结合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进行,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具体考核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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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
(一)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的实质是预防污染。清洁生产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二)推行清洁生产必须从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
二、统筹规划,完善政策
(一)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各地区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
(二)指导清洁生产的实施。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会同农业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指导企业正确实施清洁生产。质检总局、认监委、标准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经贸)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在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四)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要发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积极稳妥地开展排污交易试点。
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同时,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
三、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
(一)抓好重点行业和地区的结构调整。针对我国工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总体比较落后,资源利用率低,浪费大,重污染行业在工业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的现状,继续抓好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轻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解决“结构性污染”。对国务院划定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以及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地区等重点流域区域,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进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禁止淘汰的落后设备向其他地区转移。
(二)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投资力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加大投资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四、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一)企业要重视清洁生产。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做到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二)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要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能够帮助企业从环境管理方面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GB/T24000-ISO14000),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度。要实行企业清洁生产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加强宣传和岗位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实行装置运行达标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建立奖惩制度,使清洁生产工作与经济效益挂钩。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五、完善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一)完善清洁生产配套规章。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研究制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制定和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以及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并会同环保总局组织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配套规章。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为加强公众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二)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做出具体部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应通过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倡导绿色消费,在政府采购时,应将满足使用要求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优先纳入采购计划。
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教育部要研究提出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的方案。
(三)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国清洁生产水平。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或接受政府委托,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四)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本意见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2003年12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是指成员行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质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人民银行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是指已由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 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负责为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八条 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

第九条 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成员行。

第十条 成员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其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

(二)是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三)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四)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可优先成为成员行。

第十一条 成员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机构所在省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第十二条 成员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批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成员行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

(三)上年末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成为成员行时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及流动性管理情况设定和调整单日任何时点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的资信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除按照第十四条由人民银行确定成员行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外,人民银行可根据金融宏观调控需要,直接设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度。

第十六条 债券质押率是融入资金与拟质押债券面额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第十七条 债券质押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第十八条 暂定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按照50万元融资。

成员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人民银行申报单笔自动质押融资资金的最低金额,并按照单笔自动质押融资的最低金额和相应债券质押率换算单笔质押债券面额最低值。

第十九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确定和设置,并及时向成员行公告。

第二十条 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行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成员行归还资金后,人民银行即办理质押债券解押。

第二十二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二十三条 日间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减0.27个百分点确定。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加7.20个百分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并分别按照日间还款和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计算自动质押融资利息。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计算公式: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 =(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报告一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人民银行不定期对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应维护自动质押融资系统终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债券质押、解押交易的系统技术维护,保证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成员行违反第二十七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