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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7:23  浏览:8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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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通知
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拟定的《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开展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联络处的性质和领导关系
各市政府(行署)驻上海联络处,为各市政府(行署)的派出机构,受各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以市(地)领导为主。
(一)各市(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确定联络处的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五人)。联络处的工作人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熟悉经济工作、有一定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联络处人员名单及负责人的任免通知,应抄送省政府驻上海办事
处,是党、团员的应转正式组织关系。
(二)联络处工作任务的部署、检查,以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和经费开支、福利待遇等由各市(地)负责确定。
(三)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组织联络处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协助各市(地)做好联络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联络处的主要任务
(一)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传递和沟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二)负责联系市(地)同上海市的横向经济联合,做好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的牵线搭桥、联系落实、组织协调和其它服务工作;
(三)做好市(地)来沪人员的接待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办理市(地)领导机关和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交办事项。
三、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和市(地)联络处的联系制度
(一)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处主任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各市(地)联络处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
(二)各市(地)联络处是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有关信息资料要及时互相交流。
(三)各市(地)联络处的工作简报、总结等材料,在上报市政府和行署的同时,抄送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四)各市(地)联络处的负责人出差离沪,应及时与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联系。
(五)各市(地)联络处属独立单位,有权对外处理本市(地)在沪的经济业务和一切行政事务。工作中遇到困难,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应积极协助解决。涉及全省性横向经济联合,由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统一协调。
四、各市(地)联络处的党、团组织,接受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组织的领导。
五、本试行办法自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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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0]8号文批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 者、经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下同)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 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界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
(三) 组织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查和统计;
(四) 指导、检查、监督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 指导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兼并、转让、拍卖前做好资产评估;
(六) 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审计;
(七) 对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负责调解,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
(一) 职工共同劳动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二) 政府及其他单位、个人合法无偿支援的资产, 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三) 政府及其他单位、个人的投资,属于投资人所有;
(四) 股金,属于入股人所有;
(五)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转让收入,属于集体 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第六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并 使资产不断增值。
第八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企业事业 单位章程和有关协议进行分配,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处分权,属于资产所有人. 但行使处分权利时,不准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所有资产的处分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对侵犯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01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01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社会保障工作
机构:
根据《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的规定,我部对各地申报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进行了评审。经评审,批准天津市斯波泰克现代技术学校等9所学校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附后)。

附件: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天津市斯波泰克现代技术学校 萍乡矿务局技工学校
江阴市技工学校 湛江市第二技工学校
闽东中等技工学校(原福建省宁德地区技 都匀无线电技工学校
术学校) 昆明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南平市第一技工学校 云南铜业技工学校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