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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04:58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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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凡是已经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是在1987年3月31日以前已经报到国家计委的,仍由国家计委审
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在此之后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包干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在“七五”计划分资金渠道的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包干部门与其他
部门、地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合资的项目,各方面的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投资规模必须纳入有关地区、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七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规模之内。
二、各包干部门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都是准备在“八五”建设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两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除1987年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初步设计的项目(详见国家计委计资〔1987〕418号文)和1986年报国家计委审批初步设计,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由各包干部门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非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批,按国家计委计基〔1987〕671号文办理。
四、各包干部门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是在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下达之前确定的,请各包干部门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执行。在计划执行中,在分资金渠道的总投资内,需作必要调整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各包干部门在1987年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如果需要在原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外增加自筹资金的投资指标,各包干部门要在1987年8月底以前将落实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和用途上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
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以便国家计委汇总上报国务院,申请增加今年投资计划指标。
六、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这里说的能源项目是指煤炭、石油、电力和节能项目;交通项目是指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项
目;原材料工业项目是指钢铁、有色、黄金、化工、石油化工、森工、建材项目。
七、由于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国家已经正式下达,因此1987年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已按原限额标准列入计划。从1988年起,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即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按资金限额划
分的,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列入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八、由部门和地方审批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两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括非生产性项目),请于每年7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一年只报一次。
九、各包干部门、非包干部门和各地区都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三保三压”的方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新开工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十、大型联合企业在上报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时,要列明全部限额以上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或改造内容、投资额和投资来源。
十一、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讲的“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的经技〔1986〕280号文《关于下达1986年重点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和经技〔1986〕808号文《关于下达1987年国家重点
支持技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中所列的大中型企业,以及今后继续批准的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计划投资的安排,可比照计划单列的大中型联合企业的规定办理。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具体按国家经委经技〔1987〕226号文办理。
十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以后,需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必要时,由国家计委送有关银行总行会签。
十三、国家计委以计资〔1987〕418号、计贷〔1986〕257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以计工〔1987〕127号等文件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项目的工作,仍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198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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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1998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普通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1999年有33所普通高等学校被确定为“黄”牌学校,其中本科6所,专科27所。按照有关规定,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减少招生,请有关单位在1999年招生计划安排、执行过
程中予以落实。
为确保高等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保证高等教育必要的规格和质量,学校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对布局合理的学校,尽快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对布局不合理的学校,通过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进行撤并。
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附件: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一、本科院校(6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新疆石油学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首钢工学院 北京市
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江西省
广西工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汉中师范学院 陕西省
西安美术学院 陕西省
二、高等专科学校(27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忻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山西省
河套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鸡西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上海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苏州职业大学 江苏省
淮南联合大学 安徽省
漳州职业大学 福建省
黎明职业大学 福建省
福建中华职业大学 福建省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泰安师范专科学校 山东省
济南联合大学 山东省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省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省
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 陕西省
天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备注:“黄”牌学校的确定依据以各校1998年9月上报的统计数字为准。



1999年5月20日

关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04号




关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期,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收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协作费的腐败现象,发生了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良好秩序,树立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良好形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监督和保障这项制度的执行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队伍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环保六项禁令,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水平,坚决制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切不可把责任当成手中的权利,更不可溢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任何费用,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回扣和协作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地方和行业垄断,人为限制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评价单位或者为其指定评价单位。

  三、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务公开,规范自身工作行为,增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透明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把政务公开作为大事来抓,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公开的内容,有便于检查和考核的指标,并建立畅通的环保审批行政违法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按照本单位评价证书等级和工作范围承接业务,对承接与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五、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追纠其责任,可由本单位监察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