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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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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近年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成为我省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为有效引导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海外拓展,支持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实力,提高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凡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一定资产、信誉和贡献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可在境外以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投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方独资企业或者投资控股参股经营。
二、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以下类型的生产性项目:
(一)能带动商品出口以及开展售后服务的项目;
(二)能带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项目;
(三)能利用省内科技优势,促进技术出口的项目;
(四)能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五)能为境内长期稳定地提供价格便宜、国内需要进口的原材料或产品的项目。
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兴办境外企业:
(一)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年缴纳税收超过100万元;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年出口产品交货值达500万元以上;
(三)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
(四)根据《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外销市场大、经济效益高的乡镇百颗星企业、乡镇企业集团公司、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四、允许有实力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省国有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并享受境内赋予国有企业兼并的政策待遇;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对小型、亏损或经济效益差的国有境外企业采取租赁或风险抵押方式承包经营;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与省内有进出口自营权的国
有企业合作兴办境外商品生产基地。
五、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本企业净资产的30%以内;同时,要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对外资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提供与对外投资总额相当的财产抵押,并向公证部门办理经济担保手续。
六、设立境外企业审批程序: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技术先进型企业申办境外企业,应报省科委审核后,再向省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四)省外经贸委负责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需以外汇投入的项目,由地、市外经贸委转同级外汇管理局进行申请外汇初审,由省外经贸委转省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审查。
(五)省外经贸委批准设立项目。
七、申请兴办境外企业,投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格认定材料:
1、属税收贡献型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2、属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货源收购证明。
3、属技术先进型企业,提供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其他类型的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二)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的对外投资协议和公证文件。
(三)会议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证明。
(四)投资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兴办目的、经营范围、投资额、投资股比、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建设经营期限、预期经济效益等。
(六)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项目实施方案。
(七)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境外企业经批准后,投资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按有关规定报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等手续。需以国内设备投资的,或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物资的,凭上述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出关手续,作价投资的设备视为资本项下输出。外汇、海关、商检等部门应在
资金、设备、原材料出入境方面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提供方便。
九、常驻人员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等社会职务的人员,需报省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经省委统战部复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派驻境外企业人员原则上持因私普通护照,个别确因特殊需要,经省外事办人审定后,或个案办理因公普通护照。任何人不得同时持用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
十一、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国际博览会和国际专业展览会提供机会,促其加强国际经贸联系交流。
十二、乡镇企业兴办境外企业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委托公证手续。
十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境外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统计制度,接受省内境外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省外经贸委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境外企业实施归口管理。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可迳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



19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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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为加强对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稀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二、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附件)。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 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
  四、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如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六、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目前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产品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稀 土 产 品 目 录
稀土矿产品
序号 稀土产品名称 常用的产品名称
1 高钇混合稀土氧化物 高钇矿、高钇稀土矿、高钇氧化稀土、稀土矿(高钇)等
2 中钇富铕混合稀土氧化物 中钇富铕矿、中钇富铕稀土矿、中钇富铕氧化稀土、富铕混合稀土氧化物、稀土矿(中钇)等
3 低钇低铕混合稀土氧化物 低钇低铕矿、低钇低铕混合稀土、稀土矿(低钇低铕)等
4 高钇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高钇碳酸稀土、碳酸高钇、高钇稀土碳酸物等
5 中钇富铕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中钇富铕碳酸稀土、中钇富铕碳酸物、中钇富铕矿(碳酸盐)等
6 低钇低铕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低钇低铕碳酸稀土、低钇低铕碳酸物等
7 高钇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高钇草酸稀土、高钇矿(草酸盐)、草酸高钇稀土等
8 中钇富铕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中钇富铕草酸稀土、中钇富铕矿(草酸盐)等
9 低钇低铕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低钇低铕草酸稀土、低钇低铕稀土矿(草酸盐)等
10 磷钇矿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磷钇矿等
11 独居石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独居石、独居石稀土矿等
12 氟碳铈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氟碳铈矿等
13 氟碳铈镧矿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氟碳铈镧矿、氟碳铈镧稀土矿等
14 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5 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碳酸稀土等
16 混合氯化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氯化稀土等
17 钐钴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8 钕铁硼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9 稀土荧光材料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0 稀土储氢材料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1 稀土抛光粉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2 稀土催化剂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3 其他稀土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废稀土矿渣、稀土酸溶渣等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
序号 稀土产品名称 常用的产品名称
一、稀土盐类产品
(一)草酸稀土
1 草酸镧 低钙草酸镧、低钙镧草酸盐、镧化合物等
2 草酸铈 铈化合物
3 草酸镨
4 草酸钕
5 草酸钐
6 草酸铕
7 草酸钆
8 草酸铽
9 草酸镝
10 草酸钬
11 草酸铒
12 草酸铥
13 草酸镱
14 草酸镥
15 草酸钪
16 草酸钇
17 草酸镧铈 镧铈草酸盐等
18 草酸镧铈镨 镧铈镨草酸盐、少钕草酸稀土等
19 草酸镧铈钕
20 草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草酸盐等
21 草酸镧镨钕 镧钕草酸盐、镧镨钕草酸盐等
22 草酸镧铈铽
23 草酸铈铽 铈铽草酸盐等
24 草酸镨钕 镨钕草酸盐等
25 草酸钐钆 钐钆草酸盐等
26 草酸钐铕 钐铕草酸盐等
27 草酸钐铕钆 钐铕钆草酸盐等
28 草酸铽镝 铽镝草酸盐等
29 草酸富镧 富镧草酸盐等
30 草酸富铈 富铈草酸盐等
31 草酸富镨
32 草酸富钕
33 草酸富钐 富钐草酸盐等
34 草酸富铕 粗铕、富铕草酸盐等
35 草酸富钆 富钆草酸盐等
36 草酸富钬 富钬草酸盐等
37 草酸富铥 富铥草酸盐等
38 草酸富镱 富镱草酸盐等
39 草酸富镥 富镥草酸盐等
40 草酸富铽 富铽草酸盐等
41 草酸富镝 富镝草酸盐等
42 草酸富铒 富铒草酸盐等
43 草酸富钇 富钇草酸盐等
44 草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草酸盐、钬铒铥镱镥草酸盐、钬镥草酸盐等
45 草酸钬铒钇 钬铒草酸盐、钬铒钇草酸盐等
46 草酸钇铕
47 草酸钇铽
48 草酸钇镥
49 其他草酸稀土 富钬草酸盐、低钙草酸稀土、镧钆草酸盐、镧钐草酸盐、钕钐草酸盐、钐铕钆铽镝草酸盐、钆铽草酸盐、少铕草酸稀土、其他草酸盐等
(二)碳酸稀土
50 碳酸镧 低钙镧碳酸盐、低钙镧稀土碳酸物、低钙碳酸镧、碳酸低钙镧、碳酸氧镧、镧化合物等
51 碳酸铈 低氯根碳酸铈、碱式碳酸铈、铈化合物等
52 碳酸镨
53 碳酸钕
54 碳酸钐 钐碳酸盐等
55 碳酸铕
56 碳酸钆
57 碳酸铽
58 碳酸镝
59 碳酸钬
60 碳酸铒
61 碳酸铥
62 碳酸镱
63 碳酸镥
64 碳酸钪
65 碳酸钇 高钇碳酸稀土等
66 碳酸镧铈 镧铈碳酸盐、镧铈稀土碳酸物等
67 碳酸镧铈镨 镧铈镨碳酸盐、少钕碳酸盐、少钕碳酸稀土等
68 碳酸镧铈钕 镧钕碳酸盐等
69 碳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碳酸盐等
70 碳酸镧镨钕 镧镨钕碳酸稀土等
71 碳酸镧铈铽
72 碳酸铈铽 铈铽碳酸盐等
73 碳酸镨钕 镨钕碳酸盐等
74 碳酸钐钆 钐钆碳酸盐等
75 碳酸钐铕 钐铕碳酸盐等
76 碳酸钐铕钆 钐铕钆碳酸盐等
77 碳酸铽镝 铽镝碳酸盐等
78 碳酸富镧 富镧碳酸盐、富镧稀土碳酸物等
79 碳酸富铈 富铈碳酸盐、富铈稀土碳酸物等
80 碳酸富镨
81 碳酸富钕
82 碳酸富钐 富钐碳酸盐、富钐稀土碳酸物等
83 碳酸富铕 粗铕碳酸盐、富铕碳酸盐等
84 碳酸富钆 富钆碳酸盐等
85 碳酸富铽 富铽碳酸盐、富铽稀土碳酸物等
86 碳酸富钬 富钬碳酸盐等
87 碳酸富铥 富铥碳酸盐等
88 碳酸富镱 富镱碳酸盐等
89 碳酸富镥 富镥碳酸盐等
90 碳酸富镝 富镝碳酸盐等
91 碳酸富铒 富铒碳酸盐等
92 碳酸富钇 富钇碳酸盐等
93 碳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硫酸盐、钬铒铥镱镥碳酸盐、钬镥碳酸盐等
94 碳酸钬铒钇 钬铒碳酸盐、钬铒钇碳酸盐等
95 碳酸钇铕
96 碳酸钇铽
97 碳酸钇镥
98 其他碳酸稀土 富钬碳酸盐、镝钬碳酸盐、钆铽碳酸盐、混合碳酸稀土、混合稀土碳酸物、镧钆碳酸盐、镧钐碳酸盐、钐铕钆铽镝碳酸盐、铕铽镝碳酸盐、少铕碳酸稀土、其他碳酸盐、其他碱式碳酸盐等
(三)氯化稀土
99 氯化镧 镧料液、无水氯化镧、镧化合物等
100 氯化铈 铈料液、无水氯化铈、铈化合物等
101 氯化镨 镨料液、无水氯化镨等
102 氯化钕 钕料液、无水氯化钕等
103 氯化钐 无水氯化钐等
104 氯化铕 无水氯化铕等
105 氯化钆 钆料液等
106 氯化铽 铽料液、无水氯化铽等
107 氯化镝 镝料液、无水氯化镝等
108 氯化钬 钬料液等
109 氯化铒 铒料液等
110 氯化铥 铥料液等
111 氯化镱 镱料液等
112 氯化镥 镥料液等
113 氯化钪 钪料液等
114 氯化钇 钇料液 、无水氯化钇等
115 氯化镧铈 镧铈料液、镧铈氯化物、液体氯化镧铈等
116 氯化镧铈镨 镧铈镨料液、少钕料液、少钕氯化稀土等
117 氯化镧铈钕 镧钕料液等
118 氯化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料液、镧铈镨钕氯化物等
119 氯化镧镨钕
120 氯化镧铈铽 镧铈铽氯化物、镧铽氯化物等
121 氯化铈铽 铈铽料液、铈铽氯化物等
122 氯化镨钕 镨钕料液、镨钕氯化物、无水氯化镨钕等
123 氯化钐钆 钐钆料液等
124 氯化钐铕
125 氯化钐铕钆 钐铕钆料液、钐铕钆氯化物等
126 氯化铽镝 铽镝料液等
127 氯化富镧 富镧料液、富镧氯化物、少铈富镧料液、富镧液等
128 氯化富铈 富铈氯化物等
129 氯化富镨
130 氯化富钕
131 氯化富钐 富钐氯化物等
132 氯化富铕 粗铕料液、富铕料液等
133 氯化富钆 富钆液等
134 氯化富钬 富钬液等
135 氯化富铥 富铥液等
136 氯化富镱 富镱液等
137 氯化富镥 富镥液等
138 氯化富铽 富铽料液、富铽氯化物、富铽液等
139 氯化富镝 富镝料液、富镝氯化物等
140 氯化富铒
141 氯化富钇 富钇料液、富钇氯化物等
142 氯化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料液、钬镥料液等
143 氯化钬铒钇 钬铒料液、钬铒钇氯化物、钬钇料液等
144 氯化钇铕 低钇低铕混合稀土氯化物、钇铕氯化物等
145 氯化钇铽 钇铽氯化物等
146 氯化钇镥
147 其他氯化稀土 富钬液、镝钬料液、少铕料液、少铕氯化稀土、少铕稀土氯化片、混合氯化稀土、镧钆料液、镧钐料液、钕钐料液、钐铕钆铽镝料液、钆铽料液、钆铽氯化物、铈钇铽氯化物、钇铈氯化物、钇铕钆料液、钇铕钆氯化物、镱镥氯化物、氯化钐铕钆铽镝富集物、氯化钐铕钆铽镝富集物、中重稀土液、液体氯化稀土、其他料液、其他氯化盐、其他无水氯化物等
(四)硝酸稀土
148 硝酸镧 低钙镧硝酸盐、镧化合物等
149 硝酸铈 铈化合物
150 硝酸镨
151 硝酸钕
152 硝酸钐
153 硝酸铕
154 硝酸钆
155 硝酸铽
156 硝酸镝
157 硝酸钬
158 硝酸铒
159 硝酸铥
160 硝酸镱
161 硝酸镥
162 硝酸钪
163 硝酸钇
164 硝酸镧铈 镧铈硝酸盐等
165 硝酸镧铈镨
166 硝酸镧铈钕
167 硝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硝酸盐等
168 硝酸镧镨钕
169 硝酸镧铈铽
170 硝酸铈铵
171 硝酸铈铽
172 硝酸镨钕 镨钕硝酸盐等
173 硝酸钐钆 钐钆硝酸盐等
174 硝酸钐铕
175 硝酸钐铕钆
176 硝酸铽镝 铽镝硝酸盐等
177 硝酸富镧 富镧硝酸盐等
178 硝酸富铈 富铈硝酸盐等
179 硝酸富镨
180 硝酸富钕
181 硝酸富钐 富钐硝酸盐等
182 硝酸富铕 粗铕硝酸盐等
183 硝酸富钆 富钆硝酸盐等
184 硝酸富钬 富钬硝酸盐等
185 硝酸富铥 富铥硝酸盐等
186 硝酸富镱 富镱硝酸盐等
187 硝酸富镥 富镥硝酸盐等
188 硝酸富铽 富铽硝酸盐等
189 硝酸富镝 富镝硝酸盐等
190 硝酸富铒 富铒硝酸盐等
191 硝酸富钇 富钇硝酸盐等
192 硝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硝酸盐、钬铒铥镱镥硝酸盐等
193 硝酸钬铒钇 钬铒硝酸稀土、钬铒钇硝酸盐等
194 硝酸钇铕
195 硝酸钇铽
196 硝酸钇镥
197 其他硝酸稀土 富镥硝酸稀土、其他硝酸盐等
(五)醋酸稀土
198 醋酸镧 镧化合物
199 醋酸铈 铈化合物
200 醋酸镨
201 醋酸钕
202 醋酸钐
203 醋酸铕
204 醋酸钆
205 醋酸铽
206 醋酸镝
207 醋酸钬
208 醋酸铒
209 醋酸铥
210 醋酸镱
211 醋酸镥
212 醋酸钪
213 醋酸钇
214 醋酸镧铈
215 醋酸镧铈镨
216 醋酸镧铈钕
217 醋酸镧铈镨钕
218 醋酸镧镨钕
219 醋酸镧铈铽
220 醋酸铈铽
221 醋酸镨钕
222 醋酸钐钆
223 醋酸钐铕
224 醋酸钐铕钆
225 醋酸铽镝
226 醋酸富镧
227 醋酸富铈
228 醋酸富镨
229 醋酸富钕
230 醋酸富钐
231 醋酸富铕 粗铕醋酸盐等
232 醋酸富钆
233 醋酸富钬
234 醋酸富铥
235 醋酸富镱
236 醋酸富镥
237 醋酸富铽
238 醋酸富镝
239 醋酸富铒
240 醋酸富钇
241 醋酸钬铒铥镱镥
242 醋酸钬铒钇
243 醋酸钇铕
244 醋酸钇铽
245 醋酸钇镥
246 其他醋酸稀土 其他醋酸盐等
(六)氟化稀土
247 氟化镧 镧化合物
248 氟化铈 铈化合物
249 氟化镨
250 氟化钕
251 氟化钐
252 氟化铕
253 氟化钆
254 氟化铽
255 氟化镝
256 氟化钬
257 氟化铒
258 氟化铥
259 氟化镱
260 氟化镥
261 氟化钪
262 氟化钇
263 氟化镨钕 镨钕氟化物等
264 其他氟化稀土 富镧氟化物、富铈氟化物、少钕氟化稀土、少铕氟化稀土、镧铈氟化稀土、铽镝氟化物等
二、氢氧化稀土
265 氢氧化镧 镧化合物
266 氢氧化铈 铈化合物
267 氢氧化镨
268 氢氧化钕
269 氢氧化钐
270 氢氧化铕
271 氢氧化钆
272 氢氧化铽
273 氢氧化镝
274 氢氧化钬
275 氢氧化铒
276 氢氧化铥
277 氢氧化镱
278 氢氧化镥
279 氢氧化钪
280 氢氧化钇
281 其他氢氧化稀土 富镧氢氧稀土、钬铒钇氢氧化物、钐钆氢氧化物、钐铕钆氢氧化物、氢氧化稀土、其他氢氧化物等
三、氧化稀土
282 氧化镧 氧化镧试剂、镧化合物等
283 氧化铈 氧化铈试剂、铈化合物等
284 氧化镨 氧化镨试剂等
285 氧化钕 氧化钕试剂等
286 氧化钐 氧化钐试剂等
287 氧化铕 氧化铕试剂等
288 氧化钆 氧化钆试剂等
289 氧化铽 氧化铽试剂等
290 氧化镝 氧化镝试剂等
291 氧化钬 氧化钬试剂等
292 氧化铒 氧化铒试剂等
293 氧化铥 氧化铥试剂等
294 氧化镱 氧化镱试剂等
295 氧化镥 氧化镥试剂等
296 氧化钪 氧化钪试剂等
297 氧化钇 氧化钇试剂等
298 氧化镧铈 镧铈氧化物、镧铈富集物等
299 氧化镧铈镨 镧铈镨氧化物等
300 氧化镧铈钕 镧钕氧化物等
301 氧化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氧化物、少钕氧化稀土、镧铈镨钕富集物等
302 氧化镧镨钕 镧镨钕氧化物等
303 氧化镧铈铽 镧铈铽氧化物、镧铽氧化物、镧铈铽共沉物等
304 氧化铈铽 铈铽氧化物、铈铽共沉物等
305 氧化镨钕 镨钕稀土氧化物、镨钕氧化物、镨钕富集物等
306 氧化钐钆 钐钆氧化物、钐钆富集物等
307 氧化钐铕
308 氧化钐铕钆 钐铕钆氧化物、钐铕钆富集物等
309 氧化铽镝 铽镝氧化物、铽镝富集物等
310 氧化富镧 富镧稀土氧化物、富镧氧化物、镧钆富集物等
311 氧化富铈 富铈稀土氧化物、富铈氧化物、铈富集物等
312 氧化富镨
313 氧化富钕
314 氧化富钐 富钐氧化物、钐富集物等
315 氧化富铕 粗铕氧化物、富铕氧化物等
316 氧化富钆 富钆氧化物等
317 氧化富钬 富钬氧化物等
318 氧化富铥 富铥氧化物等
319 氧化富镱 富镱氧化物等
320 氧化富镥 富镥氧化物等
321 氧化富铽 富铽稀土氧化物、富铽氧化物、铽富集物等
322 氧化富镝 富镝氧化物、镝钬富集物等
323 氧化富铒
324 氧化富钇 富钇氧化物、钇富集物、富钇富集物等
325 氧化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氧化物、钬铒铥镱镥氧化稀土等
326 氧化钬铒钇 钬铒钇氧化物等
327 氧化钇铕 钇铕氧化物、钇铕富集物、钇铕共沉物等
328 氧化钇铽 钇铽氧化物、钇铽共沉物等
329 氧化钇镥
330 其他氧化稀土 富钬氧化物、少铕稀土氧化片、少铕氧化稀土、钆铽氧化物、镝钬氧化物、镝铽氧化物、镧钆氧化物、镨钕镝氧化物、铈钆铽氧化物、铈钆氧化物、铈钇铽氧化物、铈钇氧化稀土、氧化铈钐、氧化钇铕钆、钇钆铽氧化物、钇镧铕氧化物、钇铈氧化物、钇铽镝氧化物、钇铕钆氧化物、钇铕钐铽氧化物、钇铕铽氧化物、镱镥氧化物、铕铽镝氧化物、中重稀土氧化物、镧铈镨钕铕钆富集物、镨钕钐铕钆富集物、铽镝钇富集物、镱镥富集物、稀土富集物、重稀土富集物、混合稀土氧化物、其他富集物、其他氧化物等
四、其他稀土化合物
331 硫酸稀土 低钙镧硫酸盐、富镝硫酸盐、富铒硫酸盐、富镧硫酸盐、富钐硫酸盐、富铈硫酸盐、富铽硫酸盐、富钇硫酸盐、钬铒铥镱镥硫酸盐、钬铒钇硫酸盐、镧铈硫酸盐、镧铈镨钕硫酸盐、镨钕硫酸盐、钐钆硫酸盐、铽镝硫酸盐、液体硫酸稀土、其他硫酸盐等
332 磷酸镧铈铽稀土 镧铈铽磷酸盐等
333 磷酸铈铽稀土
334 其他磷酸稀土 磷酸镧、磷酸钕、磷酸镨、磷酸镨钕、磷酸铈、铈铽铕磷酸盐系、其他磷酸盐等
335 柠檬酸镧稀土
336 柠檬酸铈稀土
337 其他柠檬酸稀土
338 铈锆氧化物
339 钇锆氧化物
340 镧铈锆氧化物
341 镧铈钇锆氧化物 镧钇铈锆氧化物等
342 镧铈镨锆氧化物
343 铝铈锆氧化物
344 其他稀土锆氧化物 氧化铈镨锆等
五、稀土产品加工费
345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 通过湿法冶炼分离各种稀土产品加工费


包头市巡警执法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巡警执法暂行规定
 
1995年5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


  第三条 市公安局和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公安分局设立巡警队(以下称巡警部门),在市公安局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巡察工作。
  巡逻警察队伍是本市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综合性执法专业队伍,由专职巡警、武警、防暴警共同组成。
  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巡警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二章 巡警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巡警的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二)维护交通秩序;
  (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四)维护经济管理秩序;
  (五)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帮助急需救助的人;
  (六)纠察警容风纪;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巡警部门对本规定第三章所列行为,且行为正在发生的,有权给予警告、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和查扣财物的行政处罚。
  超出前款所列权限的,依法移交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巡警执勤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讯问有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扣留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
  (三)传唤或者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缉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四)在追捕人犯和处理涉及公民人身和公私财物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可以临时征用公私交通、通讯工具。


  第七条 对肇事、滋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醉酒人,以及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的人,执勤的巡警应予约束,并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九)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二)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查扣违法物品和非法所得:
  (一)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非法买卖发票、报销凭证以及其他证券的;
  (四)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十一条 非法买卖外汇、金银及金银制品的,依法予以查扣,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临时摊点地址或者不执证照经营的,可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城建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查扣经营的商品和经营工具。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行人不走人行道或者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违反规定骑自行车带人的;
  (三)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驾驶无牌证非机动车的;
  (六)穿越红灯或者不按箭头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违反规定停车的;
  (八)手推车(倒垃圾、运煤、工地范围内运料除外)、排子车、畜力车在禁行道上行驶的;
  (九)其他妨碍交通管理的。
  对前款行为需处以罚款或者吊扣车辆牌证、驾驶执照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车辆、行人不听疏导、指挥的;
  (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三)停车、堆物堵塞消防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者损毁公共消防设施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
  (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或者遇雨雾、大雪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四)施工现场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
  (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塔棚或者搭建其他设施的;
  (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四)擅自移动、损毁、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擅自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清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或者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的;
  (二)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的;
  (三)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四)在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挂、张贴的广告、招牌等残缺不全、污损不整的;
  (五)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
  (六)其他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十九条 对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出现损坏或者显示不全的,对设置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列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50元以下罚款、警告,由巡警当场执行。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查扣财物,由巡警主管部门裁决。
  处200元以上罚款、15日以下拘留或者应当给予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巡警部门移送当地公安分局处理。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巡警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查扣的财物,在当日内移送主管部门。
  被移送的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的巡警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巡警在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
  收缴罚款和查扣财物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二十五条 巡警在执勤时,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并要佩戴明显的巡警标志。


  第二十六条 巡警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行使职权,秉公执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巡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