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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1:55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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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1992年8月28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配进入各有关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财政年度拨给有关学校,实行“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其具体标准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生活费
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他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生活费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的,不再收回。奖学金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其生活费照常发给,但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其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4.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或结婚、生育的,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派遣方或奖学金生本人自理。
5.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二、安置费
6.奖学金生抵华后,由学校发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费,主要用于支付留学生抵华后的一些必要的安置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来华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含一学年)奖学金生发给100元;来华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发给60元。
三、冬装补助费
7.对来自热带、亚热带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奖学金生,来华第一年可由学校按每人2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冬装补助费;分配进入东北、西北地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入学第一年,加发100元冬装补助费。
四、医疗费
8.奖学金生和享受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医疗费(含门诊、住院医药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和体检费统一按每人每月35元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统一掌握。
9.奖学金生和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门诊医药费、必要的体检费、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宿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由学校在统一掌握的医疗费中开支。门诊挂号费和住院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10.留学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一般性慢性疾病,其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留学生因违犯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的留学生自理,不得在医疗费中开支。
11.自费留学生和不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自理。其收费标准应与奖学金生相同。
五、假期活动费
12.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和友谊,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可利用假期集体组织奖学金生到外地参观旅行,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星期。参观的城市和地点不宜多,相互之间的距离要近些,应本着注重政治影响效果、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就近安排。
13.奖学金生假期活动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预算标准为:规模在50人以上的,每人每年300元;规模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年350元。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其交通、住宿及旅游点门票费由学校负担;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不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学校不发给假期活动费。
14.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要求参加集体旅行的,所需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收费标准由学校酌定。
15.对留学生旅行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安排和收费,应按对外国人最低一档的标准办理。留学生应尽可能住学校的宿舍或招待所,无此条件的,可住普通宾馆,每间可住2至3人。车船交通费可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硬卧票)、轮船三等舱开支报销。
六、宣传、招待费
16.宣传费系指学校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的费用。各校按每人每月20元编列预算,留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可在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内开支,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17.留学生开学、毕业和每年中国国庆、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根据有关领导部门通知举行活动时,留学生所在学校可酌情举行小型茶会或招待会。茶会和招待会标准按与会人数计算,茶会每人每次5元,招待会每人每次15元。参加此类活动的我方人数要从严控制。
18.留学生到学校人员家中做客,一般不招待吃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家餐招待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安排家餐招待。具体补助标准为:每邀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10元,但安排一次家餐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80元;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或因工作需要时,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安排留学生进行家访活动。每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5元。平时家访,不予补助。
七、教学、专业实习费
19.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如需聘请校内外教师担任教学辅导时,可参照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20.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包括奖学金生、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进行实习,实习费用开支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21.留学生本人提出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八、旅费
22.留学生来华、结业回国和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留学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3.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自理。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4.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5.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留学生国际旅费的,由所在学校于留学生离校前两个月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购买。
九、陪同工作人员的补贴费
26.由学校组织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派教师和工作人员陪同,但陪同人员的人数应从严掌握。由学校组织20名以下留学生参观旅行时,可派1至2名人员陪同;如组织20名以上留学生参观旅行,陪同人员的人数不应超过3人。
27.陪同留学生参观旅行、专业实习人员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按学校所在地的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他
28.留学生入校后,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的费用,学校在下达的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
29.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由留学生经费中开支。
30.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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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规范和强化教育信访工作,教育部办公厅对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制定的有关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做了修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需要,现对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教育系统信访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机关联系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了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渠道;是化解矛盾,维护机关
、学校正常秩序,保持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信访工作责任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从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一)教育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1、教育部信访办公室是教育部机关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全国教育战线信访工作具有宏观指导职能。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协助部、办公厅领导检查、督促、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信访工作。
2、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协调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涉及教育工作方面的信访问题及应由教育部受理的信访问题。
3、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的职权范围,分别将向教育部反映的有关信访问题,转交地方教育部门、部内各司局和部属高校、直属单位处理并负责督促、协调、催办、检查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
4、处理有关教育方面的来京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5、定期汇总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办好信访摘报、简报。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宏观指导;帮助所属单位、部门加强信访组织建设,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2、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及群众涉及教育方面的信访问题;对下属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帮助下属部门重新处理;对个别久拖不决的案件,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3、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所辖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案件的承办情况;协调教育系统以外有关单位、部门对涉及教育方面信访问题的处理。
4、及时处理突发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特别是发现有集体到北京上访的苗头,应及时劝阻、疏导,并及时上报教育部。
5、定期分析信访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三)部属高校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职责执行。
二、做好信访信息工作
信访信息是教育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部信访办公室要向厅、部领导及时报告各地、各高校的信访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要定期、准确地提供本地区、本学校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事件、批评建议及信访工作新举措等情况。信访办以摘报、简报的方式不定
期转发重要信息。每年年终要通报各地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
三、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实施“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
1、《信访条例》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信访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教育信访工作的制度建设,在信访工作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对群众来信
来访中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要积极引导信访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2、实施“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努力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信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处理好本辖区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做到问题发生在哪里,就在哪里解决,力争做到群众反映问题,小事
不出校、镇,大事不出县、市。
3、信访工作要建立双向监督机制,明确责任。要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基层单位该受理的不予受理,拖延推诿,不负责而导致的越级上访案件,上级部门有权责成下级单位限期处理。对玩忽职守、顶拖不办、因处理不及时或不妥
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4、要重视对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对群众举报揭发的重要违纪案件,要认真对待,绝不允许置之不理或层层照转。更不允许将群众的举报材料转交当事人处理。对压制、打击举报人的报复案件要严肃查处。
5、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重点人、重点问题”和集体访的处理工作。集体上访影响社会安定和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对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对待,除积极做好疏导稳定工作外,还要迅速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责成受理单位果断处理。对来到教育部的集体访
和缠访人员,经教育部信访办公室做工作后仍滞留不归的,一律通知地方派人接回,减少在京滞留时间。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积极协助、配合处理进京上访问题,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要将矛盾上交。上访老户问题比较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对上访老
户的处理,要区别情况逐个研究,分别采取不同方法和措施,妥善处理。要防止出现新的上访老户。对无理纠缠及扬言闹事的上访人,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控制,稳定在当地。
6、强化信访案件的交办、查处工作。凡教育部办公厅或信访办公室函请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调查处理并报送结果的信访问题,应在三个月之内查结上报。对个别复杂案件不能按期结案报送的应及时用书面或电话说明情况。省级教育信访部门、部属高校信访部门负责人要在查办结
果上签署意见。教育部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对案件的查结情况予以通报。
四、加强领导,健全信访机构,搞好队伍建设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和其它部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主要领导负责信访工作,要经常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领导同志接待制度和“包案”制度,经常阅处来信,直接接待来访。
2、加强信访机构建设。信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健全信访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作风正派、政策性强、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各级领导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参加必要的
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提供学习机会,合理地解决信访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努力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机构改革调整中,要保证信访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3、要文明办信访,发挥“窗口”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信访机构要搞好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受理信访事项时,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公正。凡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问题,一定要认真负责到底,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




1999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2012年3月24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阁下于2012年3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中国政府和人民给予苏西洛总统及印尼代表团热情友好接待,高度评价苏西洛总统此访对深化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

  三、苏西洛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和中国政府与人民在其访问期间给予他和印尼代表团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彰显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持久友谊和全面合作。

  四、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在北京同苏西洛总统举行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苏西洛总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与苏西洛总统共同会见了两国青年代表,苏西洛总统还同中国知名企业家代表见面。中国清华大学向苏西洛总统授予荣誉博士学位,表彰他领导印尼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五、在会谈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对中印尼自2005年4月25日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承诺将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更高水平。

  政治、防务和安全领域

  六、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胡锦涛主席赞赏印尼方立场,重申中国尊重和支持印尼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主权完整所作的努力。

  七、双方一致认为,应保持两国高层密切协调和磋商,继续完善现有各层级对话机制。2012年2月28日,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戴秉国与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苏扬托在北京一致同意将双边副总理级对话机制会议由两年一次增加为一年一次,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赞赏。双方还表示,将根据两国关系发展需要,积极探讨进一步充实该机制对话的内容。双方欢迎两国外交部长尽早共同主持召开双边合作联委会第二次会议。

  八、在防务安全领域,双方欢迎并支持两国安全防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意推动落实联演联训、国防工业以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中方欢迎印尼成立和平安全中心,表示愿积极支持在该中心设立汉语中心。

  九、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司法、执法领域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双方应积极推动《中国和印尼引渡条约》尽早生效,两国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密切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深化在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查、缉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领域

  十、双方对两国经济合作稳步推进表示满意,同意继续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双方还同意进一步发挥好现有中印尼经贸联委会机制作用,积极推进两国各类经济合作机制建设,并在必要时就经济事务举行更高级别的双边磋商,共同推动中印尼经贸合作长期健康顺利发展。

  十一、在贸易领域,两国领导人高兴地看到,近年来双边贸易额稳步上升,对双方在2015年前实现800亿美元贸易目标表示乐观。双方重申愿继续加快实现双边贸易顺利、平衡、可持续发展进程。

  十二、在投资领域,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增加和拓展双向投资。苏西洛总统欢迎中国企业在印尼增加投资,参与印尼产业能力建设。

  十三、在基础设施领域,中方重申将继续参与印尼基础设施发展项目,特别是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包括的项目。

  十四、在经贸规划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结合中国“十二五”规划和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中印尼经贸合作五年规划》。两国经贸部门于2012年3月15日至16日召开中印尼经济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十五、在工业领域,双方同意全面积极落实两国在2006-2011年签署的各项产业合作协议。

  海上合作领域

  十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海洋领域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欢迎两国签署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成立海上合作委员会并启动两国海上合作基金。

  十七、双方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海洋科研环保、海上搜救、船舶建造、海上能力建设和渔业等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共同推进“蓝色经济”,继续支持中印尼海洋与气候中心开展互利合作项目。

  科技领域

  十八、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科技联委会作用,不断深化在信息通信、农业、海洋渔业、生物科技和生物医药技术等领域的合作。

  十九、中方感谢印尼长期支持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赴印尼相关海域实施北斗导航卫星发射海上测控任务,重申将进一步加强两国航天合作,支持印尼航天技术发展。

  粮食、水和能源安全

  二十、双方对自然灾害和部分地区不断加剧的政治经济动荡给全球粮食、水和能源安全带来的影响深表关注。双方重申将继续加强双边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粮食、水和能源安全问题。

  二十一、在农业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粮食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讨在两国农业部2001年签署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务实合作。

  二十二、在能源领域,鉴于平价的能源供应是两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双方认为有必要保证能源安全。因此,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能源论坛作用,巩固和拓展在油气、矿产和电力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探讨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作机会。印尼方向中方介绍了印尼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所作的努力,期待中国企业增加对印尼矿业的投资,并承诺将继续为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

  二十三、在水安全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综合性水利枢纽开发、涉水灾害防御以及水处理方面的合作。

  社会和文化领域

  二十四、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文化、教育、科技、旅游、档案和青年交流领域的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加强上述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相互了解与信任。

  二十五、在文化领域,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两国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双方同意建立两国部长牵头的人文交流合作机制。

  二十六、在教育领域,双方积极评价孔子学院和印尼研究中心为促进中印尼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语言培训发挥的作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教育机构间的合作,继续加强两国学生和教师交流。

  二十七、在青年交流领域,双方欢迎2012年开展100名青年交流互访项目,并支持继续开展这一项目。

  二十八、在旅游领域,双方认为两国在旅游领域合作潜力巨大,鼓励两国相关机构包括私营部门加强合作,增加互访游客人数,扩大对旅游业的投资,为两国游客提供便利。

  二十九、在档案领域,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文化遗产、历史文献和文献保护领域的合作。

  国际和地区事务

  三十、两国领导人还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两国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对加强多边主义、促进地区和国际和平、稳定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赞赏并相互支持彼此在全球和本地区发挥更大作用,重申加强伙伴关系,在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保持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三十一、两国领导人强调,中国和印尼有必要在以东盟为主导的地区合作框架下加强配合与协调。2011年中国和东盟共同庆祝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取得的成就,承诺将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互联互通取得积极成果,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中方重申将坚定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尊重各方在10+3、东亚峰会上达成的共识,包括《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

  三十二、双方强调,各方已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指针达成一致,这有利于继续维护南海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各方应继续确保全面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务实合作,并朝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最终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三十三、双方一致认为,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对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早日签署。

  三十四、双方支持有关各方推进六方会谈进程,全面均衡落实9·19共同声明所确定的各项目标。

  三十五、双方欢迎缅甸取得的积极进展,强调保持这一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呼吁西方国家解除对缅甸的经济制裁,相信这将有助于缅甸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三十六、关于地区经济一体化,双方强调,本地区国家间加强互联互通和开展密切、互利、可持续的贸易与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为此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十七、双方对近期中东和北非局势表示关注,呼吁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动,通过包容性和平对话和政治协商寻求各方均可接受、反映各派意愿的解决办法。双方强调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实现上述目标。

  三十八、双方对霍尔木兹海峡持续的紧张局势造成的影响深表关注,认为油价上涨将导致通胀压力上升,进而加剧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还将进一步恶化许多国家业已存在的高通胀问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敦促有关各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采取措施缓解该地区紧张局势。

  三十九、双方讨论了欧元区主权债务问题及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承诺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双边和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十国集团、亚欧会议在内多边合作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双方还将继续呼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四十、中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印尼担任2013年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双方承诺将加强协调与配合,致力于实现茂物目标,并继续维护开放性地区主义,在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制定的不同时间表内,继续保持本地区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势头。考虑到各经济体发展程度不同,双方重申将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全面实现茂物目标。

  四十一、会谈结束后,胡锦涛主席和苏西洛总统出席了下列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档案馆档案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关于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与创意经济部关于中国公民赴印度尼西亚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修订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与渔业部关于发展中国-印尼海洋和气候中心的安排》

  四十二、双方对苏西洛总统此次国事访问的成果表示满意,相信此访将为进一步增进双边关系、加强两国合作和提升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