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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15:26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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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确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阶段考核与总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责任单位和省直责任单位按以下内容分别予以考核:
(一)对市、地责任单位,主要考核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制定的经济运行指标以及与省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完成情况;
(二)对省直各责任单位,主要考核《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与省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条 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五年计划末进行阶段考核,政府届满进行总考核。
第六条 考核要坚持标准,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地责任单位按规定把有关考核资料送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排序后报省考核委;省直责任单位的自我考核资料直接报省考核委办公室。
(二)省考核委办公室在组织抽查和征求省监察厅、省计生委、省文明办、省综治办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责任单位,省考核委办公室进行实地考核。
(三)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由省考核委办公室征求各位分管省长意见后,报省考核委审定。
第七条 实行以量化为主的考核,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市、地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制定的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实施。
(二)省直责任单位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即:
实际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
量化目标得分=完成任务百分比×目标权数。完成任务百分比达不到60%的,该项目标不计分;超过120%的,按120%记分。
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得分的100%、80%计算得分,“未完成”不计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次。
市、地责任单位综合指数居全省前八位,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核未发现问题的为“优秀”;综合指数居全省第九位至十四位,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核未发现问题的为“良好”;综合指数居全省第十五位至十七位的为“一般”。
省直责任单位全面完成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份额大,有特色,主要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位次前移或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核未发现问题的单位为“优秀”;完成和基本完成目标任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核未发现问题
的单位为“良好”;完成目标任务在80分以下的单位为“一般”。
阶段考核和总考核的等次参照当年度考核情况及本阶段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第九条 依据考核等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以下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阶段考核为“优秀”的责任单位,省政府给予记集体三等功1次。总考核为“优秀”的责任单位,省政府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对总考核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责任人,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年度、阶段、总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均可由本单位在当年发放给职工适量的奖金。奖励经费自筹,发放标准由省考核委统一规定。
(三)年度、阶段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总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省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当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责任单位可自行制定对本地区、本系统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省考核委办公室和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考核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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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及周边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联防“非典”扩散工作方案

交通部公路司


北京及周边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联防“非典”扩散工作方案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路发明电(2003)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山东、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中海集团,大连、天津、烟台、威海、青岛港:

  现将北京及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联防非典型肺炎扩散工作的方案通知如下:

  一、北京及周边省区市的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港口均应成立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制定值班制度,各省之间相互通报值班联系方式,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信息畅通,有关情况及时上通下达。

  二、如果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除司乘人员在交通工具上按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有关措施外,司乘人员应立即向交通工具所属单位报告,所属单位立即向省交通厅防“非典”办公室通报,无论车在什么地方,都由车(船)籍地省交通主管部门通知交通工具运行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交通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由留验站当地交通部门和卫生部门做好留验的准备,并对同行人员进行检查和医学处置,并对交通工具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并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定不会继续传播时才予以放行。

  三、若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病人正在乘座交通工具出行的消息后,立即通报交通工具运行沿线的交通主管部门查堵该车,沿线交通主管部门迅速通报卫生防疫部门,一同以最快的速度堵截该车,对病人和同行人员、车辆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若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曾在十天内乘座过车船的,一经发现或收到卫生防疫部门通报,交通部门立即组织调出该交通工具始发客运站的旅客和司乘人员登记表,对与病人同行的旅客进行追踪和查找。

  五、渤海湾各港航单位实行相互通报和协作制度,港口客运站发现欲登船或已下船旅客有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除按要求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措施外,应立即向当地省市防非典部门报告,向载运或拟载运船舶通报,由载运船舶对船舶进行彻底消毒,对与病人接触的船员进行隔离观察,并由船舶提供同船旅客的登记情况,由船方向到达港当地防非典部门提供同船旅客登记情况,以便跟踪查找和采取相应措施。

  船舶在航行期间发现船上有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按要求采取隔离、治疗和消毒处理等措施,同时向船公司、船舶始发港、目的港及其当地防非典部门报告,并提供病人和同船旅客登记情况,以便预先采取相应措施。船舶即联系目的港或就近港口靠泊,由靠泊港口留验站或当地专业部门收治病人,同时对同船旅客采取相应隔离观察等措施。

  港航各单位除按要求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各项工作外,在运输期间发现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相互通告,并向当地防非典部门报告。及时联系协调做好处治工作,重大问题由省市防非典部门间协商解决,以预防和控制非典疫病跨省流动。

  六、若发生阻断交通或救灾物资运输受阻现象,一经发现,迅速由阻断地所在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同时上报交通部。

  七、如果在防疫期间发生运输经营者严重违反规定,如发现疑似病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由发现地交通主管部门立即报告本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堵截,由堵截到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按规定进行消毒、或发生宰客、甩客、严重超载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需要对其经营资格、企业资质、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处罚的,由查获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给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三地区的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发现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我部,由我部协调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以最快的速度予以解决。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及周边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防控“非典”办公室联系表



省市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交通部

010—65292722,65292723(日)

65292421(晚)
65292742


北京市交委

010—88011056
63014674(白)

88011065(夜)


天津市交通局
刘润辉王运福
022—23312981



内蒙古交通厅
郑关平
0471—6927926
0471—6927926


辽宁省交通厅

024—23873082
024—23873081


山西省交通厅
李秀保
0351—4031424(工)

0351—4031402(其)
0351—4031424

0351—4127482
13834506198

山东省交通厅
晋兰欣
0531—5693010
0531—5693041(白)

0531—2976969(夜)
13505312201

中海集团

021—65966877,65966373
65966399


大连港

0411—2624998

2624979
2624996


烟台港

0535—6742351
6742161


天津港

022—25707279
25706911


威海港

0631—5280930
5217705


青岛港

0532—2985051
2822878




关于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烟科标


国烟科标[2004]77号



关于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科技(代码)工作主管部门:
为尽快解决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科教司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就卷烟生产企业如何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GB12904-2003《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条码一事进行了多次协商,现已初步确定了解决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转发)所属各卷烟生产企业,就初步拟定的本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于本月24日前反馈至国家局科教司,科教司将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尽快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联合行文至各卷烟生产企业和编码分支机构。
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陈小渝、辜菊水,电话:(010)63605706、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件地址:gujs@tobacco.gov.cn、gujushui@yahoo.com.cn。




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烟草行业商品条码的应用,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有关规定,现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原广州卷烟二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6901028已于2004年3月19日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12月15日以前到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2、卷烟生产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前7位6901028加3位共10位,即:6901028***;产品项目代码为2位,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负责提出修改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意见,代码6901028不再分配给其他任何单位。
4、国家局科教司根据各卷烟生产企业目前实际使用的商品条码码段情况,分配6901028打头的10位厂商识别代码(参见附件1)。
5、各编码分支机构将积极配合各卷烟生产企业,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参见附件2。
6、各卷烟生产企业尽快清理本单位需要调整的包装材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衔接工作;个别正在重组过程中的企业的条码调整也务必于2005年6月30日前到位.
7、为防止因条码变动引起产品市场销售的波动,请各卷烟生产企业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时沟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 件:

  烟草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06&pic_id=0
  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06&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