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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40:04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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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体委


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94年11月4日,人事部、国家体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岗 位 职 责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 高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国家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 职 条 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技术交流;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或全国优秀水平。
(五)国家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发表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冠军。
4.亚运会二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二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二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级输送一名运动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在全国青少年或全省(区、市)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十三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四条 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国家级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业绩标准,但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报国家体委审定。
第十五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四章 审 定 权 限
第十六条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教练需由当地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由国家体委审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高级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教练审核组由当地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 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管理部门要对受聘教练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标准》规定聘任教练员职务须按照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各地区、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编制定员
国家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3—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4—6(人);竞技体校、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6—10(人);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8—12(人);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不低于1∶12(人)。
(二)职务结构比例
1.国家队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国家体委提出,报国家人事部核准。
2.体育运动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教练不超过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的10%,中级职务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3.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以上职务结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审定,逐步到位。
二、任职条件中的业绩系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确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凡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的,应适当降低其名次。
确定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新开展项目教练员国家级教练职务时,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作出认定。
三、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适当降低职务的等级。
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照本《标准》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对非主管教练的原则审定。
四、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员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一)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二)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
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五、曾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因工作需要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特批为国家级名誉教练。
六《标准》中对教练员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文化程度:
1.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对一九六六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拟确定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二)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二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三)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技术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按国家体委统编教材组织相应的测试或考核。
研究生毕业或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一年以上的教练员视为掌握一门外语;一九六六年以前任教的教练员可放宽外语要求。
根据区(市)、县体校教练员的工作性质和现状暂不作外语要求。
七、岗位培训是按照不同项目、不同技术等级教练员岗位规范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对教练员进行以提高训练教学、队伍管理、竞赛指挥等能力为主要目的,由各级体委安排专项经费组织的培训。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八、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练员对应本《标准》教练员职务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教练员和咨询教练员可按本《标准》对应相应职务。
(二)原助理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二级教练,原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一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对应本《标准》的高级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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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2]第2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析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这对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只社会稳定,促进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抓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坚决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感,自觉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是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呼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把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自谋职业‘鼓励和引导具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企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这些经济组织中就业;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拓新的就业领域。二是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偿化改革,增加多形式就业岗位。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支持国有企业结合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广开就业门路;支持国有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利用非主业资产和设备、厂房、场地等闲置资产,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分流人员;支持国有企业利用技术、人才优势,与农村从事加工业的专业村、专业乡联合经营,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支持严重亏损或停产的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以及出售等形式的改革,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三是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不断拓展再就业空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作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兴办快餐、小吃、茶馆等餐饮业;兴办日用百货、服装、家具、花卉、图书报刊等零售业;兴办理发、洗染、日用品修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等居民服务业;兴办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商品等信托服务业;兴办交通工具、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服务业。对其他便民利民的新兴行业,也要本着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再就业的原则,大力予以支持。

三、转变作风,改进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的高度,进一步转变作风,满腔热忱地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发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哆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力度,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排忧解难,热心服务。一要鼓励、引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自谋职业、勤劳致富的经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能力。二要支持俱本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三要指导、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结对帮困”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请各地于2002年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89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性病是: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
锐湿疣、艾滋病、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其
他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性病防治工作应贯彻积极预防、彻底治疗的原则。。
由省卫生、公安、司法、旅游、妇联、工会、共青团、文化、交通、商业、服
务等部门组成河北省性病防治协调小组,领导全省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市(地)、
县(区)也应成立性病防治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级政府
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性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和性病疫情报告的管理,
做好疫情分析、统计,提出工作建议和计划。
第二章 性病的预防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性病防治中心,负责性病防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
培训
对综合医院的皮肤科、妇产科、泌尿科、外科、检验科的医务人员分期进行培
训,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掌握性病知识,不断提高其诊治水平。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单位的配合下,向群众宣传性病的危害性
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
体,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性病预防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舞厅、咖啡厅等公共
场所的治安管理,严禁容留卖淫活动。酒吧间禁止设陪酒女郎,舞厅禁止设职业舞
伴。
第八条 凡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
肤霉菌病等)的患者,禁止进入公共浴室、游泳场进行沐浴和游泳。浴室严禁异性
按摩。
第九条 公安部门收容拘留暗娼、嫖客、性流氓犯罪分子后,应通知卫生部门,
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费用自理。
第十条 防止医源性传染,对供血员、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检查,医疗器
械和敷料应保证消毒质量,针灸、注射、各种手术都应严格按无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征兵、招工、高校招生和婚前体格检查以及对保育、饮食、宾馆、
服务、个体摊贩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把性病检查列为必检项目。检查性
病的医疗单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性病患者未彻底治愈前,不准参军、入学、招工和结婚,不分配计划生育指标,
不准参加保育和饮食、服务等行业工作,已参加的必须调离。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必须做好孕产妇保健工作,发现孕妇患有梅毒时,应采取
中止妊娠的措施。
第三章 性病的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 性病的诊断、治疗及疗效的复查,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
负责。其他医疗单位(包括个体诊所)发现性病疑似患者,应动员其到指定的医疗
单位诊治。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不得诊治性病。
第十四条 收容、拘留人员中的性病患者,由公安和卫生部门协作进行检查、
治疗;劳改劳教人员中的性病患者,由劳改劳教管理部门协同卫生部门检查、治疗。
未经诊治医疗单位同意,不得实行保外就医。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诊治性病患者应按规定标准收费。享受公费医疗、合同医
疗的性病患者,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其诊治费一律由本人支付,不予报销。收容、
劳教和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自理确有困难的,可从其集体劳动收入中解决,或由其原
来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 疫情报告和调查
第十六条 性病疫情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发
现性病患者,应填写《性病报告卡》,在二日内报告患者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当
患者已经治愈或必须订正诊断时,应及时做出治愈或订正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部门接到《性病报告卡》后,应及时委派专人对重点人群
进行调查,查清传染源和可能再受传染者,做到早期发现和治疗。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说服性病患者,使其配偶和性伴尽早接受性病检查治疗,
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保密。医务人员动员无效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协助动员。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动员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进
行检查治疗
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应承担提供性病发生、传播及转归情况的义务,并对其完
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
性病防治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有纵容、包庇
和容留卖淫、嫖娼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威胁、打骂医务人员或其它工作人员,扰乱
性病防治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性病防治、科研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