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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59:42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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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公安部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并与在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三)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到2001年10月1日前,各地区应按本《意见》精神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

  (二)严格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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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8月2日




附件1:《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8/P020130809605578906495.doc
附件2:《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8/P020130809605578903141.doc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的通知发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的通知发布的通知

建市[2003]2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今年7-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黑龙江、陕西、河南、四川、江苏五省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天津、山西、山东、广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检查组认为:各地贯彻实施《建筑法》总的情况是好的,做法和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建筑法》规定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了加强,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各地在贯彻实施《建筑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业主行为不规范,压工期、压价等现象很普遍,拖欠工程款严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仍然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容忽视;工程监理不到位,监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严,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法规建设,加强《建筑法》执法检查,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各地要结合这次《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法规体系。一方面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通过修改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解决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等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活动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通过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约束、规范招投标活动、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推行工程总承包等。

  各地要将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与开展《建筑法》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执法监督的手段,转变监督的方式,研究制定统一、科学、规范和严格的执法管理办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实现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法违规的工程,应追究负责经办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业主在建筑活动中的行为,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作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

  各地应当将规范业主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点,严把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关,加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稽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针对业主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规避招标、明投暗定、逃避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执行强制性标准,随意变更工程标准和规模,干扰工程监理制度的落实,恶意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要建立通报制度,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各地要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的主要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改革逐步深入;对于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克服畏难情绪,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三、对拖欠工程款问题实行综合整治

  要努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当前,重点在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上力争有所突破。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鼓励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足、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违规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也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并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审批。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进一步落实各级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进企业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人力物力的投入,使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增强企业质量和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切实消除各类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建立企业质量与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改进政府监管方式方法,强化巡查、随机抽查,对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管队伍机构和人员建设,建立起覆盖全城乡、全行业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加大预防多发性安全事故、法理住宅质量通病和室内环境污染等专项整治力度,督促整治方案制定与落实;强化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一线操作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推行工程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转移工程风险,保障作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的要求,继续做好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脱钩,还没有脱钩的地区要抓紧脱钩工作。二是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包括完善场内交易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协助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招标投标全过程数字化监控等。

  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力度,扩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覆盖面。要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做到监督和备案并重。同时加大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串通投标等问题实施专项治理,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步伐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治本之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着“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法律保证、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

  当前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工作重点,一是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包括从事建设开发、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与建设领域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信用标准;二是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形成每个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信息;三是通过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建筑市场监管的有关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四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惩罚。五是尽快建立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诚信管理平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广泛性。

  七、强化对监理行业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整体水平

  针对当前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人员素质低等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落实旁站监理制度;二是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严格监理单位的准入和清出管理,杜绝监理单位在申请资质、年检过程中,向外单位人员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证件的现象;四是协调有关部门,提高监理取费标准,改善监理单位的经营状况,吸纳更高层次的人才,提高监理水平;五是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避免出现由于监理覆盖面过大,导致监理力量分散的问题。

  八、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

  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担保重点是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付款担保,今明两年,重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从制度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保险重点是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