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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20:01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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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1982年2月16日(82)省民社字第30 号《关于安置农场老场员转为农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安置农场的工人(包括农工)退休、退职后,可按照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 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招收其一名户口在农场的符合条件的子女为正式工人。



198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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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第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

   2011年5月3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69件(其中政府令64件,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30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6件(其中政府令9件,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47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55件(均为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修改规范性文件20件(其中政府令14件,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6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除公布保留和经修改的文件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三: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四: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名称
1 政府令第1号
(1990年) 焦作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2 政府令第12号
(2000年) 焦作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3 政府令第15号
(2000年) 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4 政府令第19号
(2000年) 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
5 政府令第20号
(2000年) 焦作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6 政府令第21号
(2000年) 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7 政府令第22号
(2000年)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
8 政府令第24号
(2000年) 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9 政府令第4号
(2001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决定
10 政府令第6号
(2001年) 焦作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11 政府令第7号
(2001年) 焦作市气象管理实施办法
12 政府令第13号
(2002年) 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3 政府令第14号
(2002年) 焦作市关于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14 政府令第16号
(2002年)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15 政府令第17号
(2002年) 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16 政府令第20号
(2002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9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17 政府令第21号
(2002年)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
18 政府令第27号
(2003年) 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 政府令第29号
(2003年) 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20 政府令第31号
(2003年) 焦作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21 政府令第33号
(2003年) 焦作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22 政府令第34号
(2003年) 焦作市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试行办法
23 政府令第36号
(2003年) 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24 政府令第41号
(2004年) 焦作市市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25 政府令第42号
(2004年)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6 政府令第44号
(2004年) 焦作市教育督导规定
27 政府令第45号
(2004年) 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8 政府令第50号
(2004年) 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29 政府令第51号
(2004年) 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30 政府令第54号
(2004年)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1 政府令第55号
(2004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32 政府令第56号
(2004年) 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33 政府令第58号
(2005年)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 政府令第59号
(2005年) 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35 政府令第62号
(2005年) 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36 政府令第63号
(2005年)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37 政府令第64号
(2005年) 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38 政府令第65号
(2005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39 政府令第66号
(2005年)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40 政府令第67号
(2005年) 焦作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41 政府令第69号
(2005年) 焦作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42 政府令第70号
(2005年) 焦作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43 政府令第71号
(2005年)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44 政府令第72号
(2005年) 焦作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45 政府令第74号
(2006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市直单位实行聘用
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46 政府令第75号
(2006年)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47 政府令第76号
(2006年) 焦作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试行)
48 政府令第77号
(2006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49 政府令第1号
(2007年) 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
50 政府令第2号
(2007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51 政府令第3号
(2007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52 政府令第4号
(2007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53 政府令第5号
(2007年) 焦作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54 政府令第6号
(2007年) 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55 政府令第7号
(2007年)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56 政府令第8号
(2008年) 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57 政府令第9号
(2008年)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58 政府令第1号
(2009年) 焦作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59 政府令第2号
(2009年) 焦作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
60 政府令第3号
(2009年) 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61 政府令第4号
(2009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62 政府令第5号
(2009年)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63 政府令第6号
(2009年) 焦作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4 政府令第7号
(2009年) 焦作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65 焦政
〔199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66 焦政文
〔1995〕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房改配套措施的批复
67 焦政办
〔1997〕7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8 焦政
〔2000〕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69 焦政
〔2000〕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的
意见
70 焦政
〔2000〕3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
意见
71 焦政办
〔2000〕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72 焦政
〔2001〕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兵对口专业分队
管理规定的通知
73 焦政办
〔2001〕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74 焦政办
〔2001〕6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75 焦政办
〔2001〕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焦政
〔200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77 焦政
〔2002〕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
实施意见
78 焦政文
〔2002〕10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导游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79 焦政办
〔2002〕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
80 焦政办
〔2002〕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81 焦政办
〔2002〕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直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通知
82 焦政办
〔2002〕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3 2003年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塔南路武陟修武段两侧土地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
84 焦政
〔200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5 焦政
〔2003〕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86 焦政
〔2003〕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87 焦政
〔2003〕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88 焦政
〔2003〕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
职业优待意见的通知
89 焦政文
〔2003〕1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的意见
90 焦政办
〔2003〕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
91 焦政办
〔2003〕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92 焦政办
〔2003〕2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的通知
93 焦政办
〔2003〕4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94 焦政办
〔2003〕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焦作市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95 焦政办
〔2003〕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调整
烟尘控制区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96 焦政办
〔2003〕5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
工作的通知
97 焦政办
〔2003〕6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市直事业人事
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
98 焦政办
〔2003〕10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4050人员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
99 2004年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
通告
100 焦政
〔2004〕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101 焦政
〔2004〕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市的意见
102 焦政
〔2004〕1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
意见
103 焦政
〔2004〕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104 焦政
〔2004〕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105 焦政
〔2004〕2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乡财县管改革的意见
106 焦政
〔2004〕2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107 焦政
〔2004〕3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08 焦政
〔2004〕4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管理工作的意见
109 焦政文
〔2004〕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110 焦政文
〔2004〕10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111 焦政文
〔2004〕14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112 焦政文
〔2004〕20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豫政〔2004〕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113 焦政办
〔200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高致病性
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114 焦政办
〔2004〕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市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意见的通知
115 焦政办
〔2004〕7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116 焦政办
〔2004〕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打造诚信
供销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7 焦政办
〔2004〕8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118 焦政办
〔2004〕8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119 焦政办
〔2004〕10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防雷减灾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120 焦政办
〔2004〕11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21 焦政办
〔2004〕1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122 2005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加强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
123 焦政
〔200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124 焦政
〔2005〕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
意见
125 焦政
〔2005〕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物管理的通知
126 焦政
〔2005〕3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7 焦政
〔2005〕3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128 焦政
〔2005〕3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9 焦政
〔2005〕4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130 焦政
〔2005〕4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131 焦政
〔2005〕4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132 焦政文
〔2005〕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景区门票优惠
办法的通知
133 焦政文
〔2005〕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
134 焦政文
〔2005〕8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建重点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135 焦政文
〔2005〕9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36 焦政办
〔200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和省驻焦企业及
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37 焦政办
〔2005〕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意见
138 焦政办
〔2005〕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解决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39 焦政办
〔2005〕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区餐饮服务门店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140 焦政办
〔2005〕3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中心城区地名规划方案的通知
141 焦政办
〔2005〕3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焦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的通知
142 焦政办
〔2005〕5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43 焦政办
〔2005〕5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144 焦政办
〔2005〕10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145 焦政
〔200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46 焦政
〔2006〕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
意见
147 焦政
〔2006〕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148 焦政
〔2006〕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
规定的通知
149 焦政
〔2006〕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领域明令禁止六种建设行为的通知
150 焦政
〔2006〕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151 焦政
〔2006〕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152 焦政
〔2006〕4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153 焦政文
〔200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水上安全管理
职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54 焦政文
〔2006〕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155 焦政文
〔2006〕1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通知的意见
156 焦政文
〔2006〕1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政文〔2005〕10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157 焦政办
〔200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冬季清雪应急预案的通知
158 焦政办
〔2006〕3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的通知
159 焦政办
〔2006〕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的实施意见
160 焦政办
〔2006〕6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61 焦政办
〔2006〕7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162 2007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部分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
163 焦政
〔2007〕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164 焦政
〔200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通知
165 焦政
〔200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166 焦政
〔2007〕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工作的意见
167 焦政
〔2007〕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
意见
168 焦政
〔2007〕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169 焦政
〔2007〕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170 焦政
〔2007〕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
意见
171 焦政
〔2007〕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意见
172 焦政
〔2007〕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173 焦政
〔2007〕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174 焦政
〔2007〕2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175 焦政
〔2007〕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
实施意见
176 焦政
〔2007〕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决定
177 焦政
〔2007〕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178 焦政文
〔2007〕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9 焦政文
〔2007〕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180 焦政文
〔2007〕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81 焦政文
〔2007〕3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82 焦政文
〔2007〕3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183 焦政文
〔2007〕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184 焦政文
〔2007〕4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185 焦政文
〔2007〕4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186 焦政文
〔2007〕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87 焦政文
〔2007〕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指导
意见
188 焦政文
〔2007〕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整体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快
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189 焦政文
〔2007〕7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190 焦政文
〔2007〕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惠民医院优惠政策
调整方案的通知
191 焦政文
〔2007〕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192 焦政文
〔2007〕7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货物运输业发展促进运输业税收增长的意见
193 焦政文
〔2007〕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194 焦政文
〔2007〕9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
预案的通知
195 焦政文
〔2007〕10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6 焦政文
〔2007〕10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规范税收征管的意见
197 焦政文
〔2007〕1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意见
198 焦政文
〔2007〕1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
199 焦政文
〔2007〕13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教育质量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 焦政文
〔2007〕14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
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 焦政文
〔2007〕17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的
实施意见
202 焦政文
〔2007〕1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3 焦政办
〔2007〕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为外来
投资者颁发客商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4 焦政办
〔2007〕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5 焦政办
〔2007〕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
管理的通知
206 焦政办
〔2007〕2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
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7 焦政办
〔2007〕4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意见的通知
208 焦政办
〔2007〕4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209 焦政办
〔2007〕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焦作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10 焦政办
〔2007〕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11 焦政办
〔2007〕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
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12 焦政办
〔2007〕5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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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