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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郎元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14:38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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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

郎元鹏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进行公司制改革后,引起了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即由原来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变为公司治理结构。—如何以企业制度创新为契机,协调好新老三会的关系,尤其是改革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是当前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
一、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
工厂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是一种必设的、: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所组成的企业管理机关。这种机构既不同于咨询机构,也不同于决策机构;它既有一部分决策权,也有对企业事务的监察权、议事权。企业建立公司制之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参议”机构。
二、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l、选举和监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45、68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2、选举和监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56、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对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55、121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至于“参议”形式和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5、依法听取工会关于集体劳动合同协商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此,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作者单位 长通电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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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83年12月8日的决定:任命王伟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免去钱信忠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12月8日




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1989年3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省际间物资协作管理,推进省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繁荣,依据改革、开放、搞活和南联北开,全方位开放的方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是指对指令性计划外的出省协作物资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必要的控制。


  第三条 凡我省所进行的省际间物资协作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际间物资协作及管理,实行互通有无、平等互利;计划指导、分级管理;不改变原有协作渠道,不损害地区、部门、企业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合委)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管协作物资有粮食、木材、石油、煤炭、食糖等三十四个品种(品种目录附后)。具体品种每年根据协作需要调整一次。


  第七条 省管协作物资和以商品形式出售的出省物资的年度计划,由省直各部门及各行署、市经合委(办)负责的省经合委提报(物资局系统的由省物资局负责提报),由省经合委汇总编制,省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综合平衡,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计委、经合委联合下达。省管协作物资季度执行计划,由省直各部门及各行署、市经合委(办)向省经合委提报,由省计委、经合委汇总平衡联合下达。以商品形式出售的省管物资,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与同级经合委(办)衔接,尽量协进省内短缺物资。


  第八条 省管协作物资(不含以商品形式出售的物资)的协作合同实行分级审核。省直各部门签订的协作合同,由省经合委审核盖章;各行署、市所属部门及企业签订的协作合同,由各行署、市经合委(办)审核盖章,物资局系统的协作物资合同,由省物资局审核盖章,报省经合委备案。参加国家和经济协作区召开的物资协作会议签订的协作合同,由省经合委审核盖章。


  第九条 县(市)所属部门和企业的物资协作计划管理和物资协作合同的审核工作,由行署、市经合委(办)负责。


  第十条 省管协作物资出省的运输,由省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季度协作执行计划,以商品形式出售的物资出省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按月向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在办理运输手续前与省经合委衔接。计划外临时省协作的物资,由省经合委衔接后,到省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运输手续。省集中的协作物资的运输,由省经合委开具出省物资运输通知单,省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和铁路、交通部门应优先安排运输。


  第十一条 协作物资出省应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急需,主要协进生产建设短缺的原材料、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以及市场短缺的商品。


  第十二条 出省协作的专营物资,由主营部门根据省年度协作计划组织货源,由省外协进的专营物资,交主营部门经营。


  第十三条 出省协作物资的价格应坚持平价对平价,议价对议价的等价协作原则。协作中发生的价差问题,由各级经合委(办)协调,报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际协作物资的统计工作,由省经合委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经合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授权省计委、经合委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