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洋扯皮”与警检关系/龙宗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0:37:06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洋扯皮”与警检关系



--------------------------------------------------------------------------------

2000年12月18日 15:22 龙宗智
  警察和检察官同为国家控制犯罪的基本力量。警察负责调查案件以准备公诉,检察官审查案件补充侦查实施公诉,双方关系最为密切,可谓唇齿相依。然而,如果协调不好,也会发生问题:不是牙齿咬着舌头,就是舌头不来气,让牙齿空忙。警检关系中的这种不协调现象我们常称为“扯皮”。《现代汉语词典》对“扯皮”的解释是:“无原则地争论;争吵”。扯皮也许存在于有互涉关系的任何地方。近来研究警检关系问题,翻书柜查资料时找到一本书:美国80年代出版的一本案例纪实《堕落、嗥叫与死亡》,其中就有一个“洋扯皮”的案例,简录如下:

  美国的一个嬉皮士集团(所谓“曼森家族”)在洛杉矶杀害了5名无辜者,该案由当地警察局侦查,由地方检察官起诉。庭审前,承办该案公诉的地方检察官办事处助理检察官巴勒斯召集办案警察开了一个会,针对证据上的薄弱环节,布置了52项补充调查的任务。但在布置完工作后,警察们保持沉默。然后,主办警官卡尔金斯抱怨:“干吗要我们去干这些事情?我们是警察,不是检察官。”巴勒斯称:“等等,这项工作完全是为了获得更确凿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击败那些凶手。”“但那不是我们的工作。”卡尔金斯坚持反对。这使巴勒斯大为吃惊,他气愤地质问:“难道调查案子,收集证据,这不是警方的工作吗?你们是警察,我们是检察官,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分内的工作。如果我们中哪一个想放弃工作,曼森就会逍遥法外。好好想想吧!”在这种磕磕绊绊的警检协作关系下,该案最终完成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司法部调查认为,在美国,警检联系沟通不够,警检相互埋怨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用老话说是“无独有偶”,在中国,警检以及检法之间的扯皮现象也不少见,如在立案、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补充证据、要求移送赃款赃物等环节,都容易发生互不买账、互相推诿等扯皮问题。警检法均系国家法制维护机构,以适用法律维护法制为己任,当然应当依法协作配合,推诿扯皮显然与职责相悖。尤其是侦查与检察机关,同属承担刑事追诉任务的控诉方,相互扯皮,不能形成合力,只能使控诉不力,令民众和被害人痛而犯罪者快。

  扯皮造成内耗,属于必纠之弊。有的人说,这是认识问题、操作问题、官员素质问题,关键在于教育,似乎执法、司法官员们对于自身的职责和司法的认识提高了,“勤政”精神增强了,扯皮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们过去常说,关键是正确执行“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贯彻好这项原则,三家关系就顺了。

  然而,按照经济学家樊纲先生《人间的“扯皮”与科斯定理》一文中“新制度经济学”的说法,“扯皮”问题首先是一个体制和制度问题,因此人们必须选择体制,以节约资源,减少“扯皮”的耗费。当“扯皮”时常发生甚至成为常态时,确实不能只从操作上找原因,而需要溯源于体制、结构和制度。为什么警察不按检察官的要求去取证,因为他做了一个掂量:按检察官的要求去取证劳神费力还不会有多少好处,而不听从检察官并不会招致惩罚或其他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也许办案警察的上司还纵容甚至有意无意地鼓励自己的下属跟检察官过不去——如果检察机关或负责任的检察官与自己关系不好的话。这里的问题是体制上的问题:警察的侦查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公诉(否则就没有意义),但公诉人在体制中却因缺乏手段而管不住警察,警察因此而可以只服从自己的警察上司而不服从检察官。

  这种管不住的问题,在美国和中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中国有另一种特殊情况,即中国的法律中有一条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人们常常把公检法三机关比喻成一条流水线上的三道工序,三个车间,由原材料到制成品,三道工序之间相互衔接、配合与制约,其特点可以说是“平分秋色”。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一项原则是中国式“扯皮”的要害所在。你要求于我,我不愿干时,就会称:别忘了,我们是互相制约。

  症结是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法关系。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讲三家关系不是一种平行关系,而是一种起伏关系。警察依靠国家权力面对社会和民众,权力大得很,但在警检关系中,检察官是监督指导者,警察是受制一方,对于检察官,他处于一种伏势,检察官则呈起势。而到下一步,当检察官起诉面对法官裁决时,检察官对法官呈伏势,法官则呈起势。这种起伏式的相互制约,才是合理的诉讼构造,由此才能科学构建和调整警检乃至检法关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某与王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450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行为人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失,权利人可依约定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案情
1998年4月,张某与案外人孙某、楚某、钱某共同创意、策划完成了《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以下简称《策划文案》),该文案由前言、组织机构、形象定位、演出计划、演出活动范围等部分组成。
其后,张某在《策划文案》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以下简称《整合报告》)。该整合报告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公司各部门工作与任务等7大部分。其中公司各部门工作与任务部分又包括中华女子乐坊形象定位、乐队编制、招生管理办法及工作任务和发展方向(5项任务);音像事业发展部工作任务(10项任务);形象设计中心工作任务;中华乐坊艺术学校管理办法发展方向等7小部分。中华乐坊艺术学校管理办法发展方向没有具体内容。
在1998年至1999年间,张某与被告王某相识,张某曾向王某介绍其关于成立“中华女子乐坊”乐队演奏民乐的创意。张某希望王某投资,双方进行合作。对此,张某认可曾将《整合报告》和《策划文案》交给王某。
2001年5月,王某与案外人孙某为世纪星碟公司创作完成了《“女子十二乐坊”项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世纪星碟公司和王某提供的《实施计划》包括:“女子十二乐坊”乐队名称、图文标识与释义及品牌的保护;演出范围、对象及发展动向;相关签约条款、待遇及工作薪金详细条款;艺术指导及乐团训练事宜条款等6部分。2001年6月,世纪星碟公司成立后,随即建立了“女子十二乐坊”乐队,演奏新民乐,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2004年,原告张某认为王某以合作为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了其商业秘密《整合报告》,并在世纪星碟公司的女子十二乐坊中披露、实施、使用,侵犯其商业秘密。故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世纪星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998元及精神损失1元、在国家级报纸及电视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张某主张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整合报告》的全部内容。
被告王某和世纪星碟公司则共同辩称:张某主张王某1999年拿走了《整合报告》,但张某直到2004年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张某主张作为商业秘密的《整合报告》只是实施《策划文案》的计划,而《策划文案》的作者并不是张某;张某对《整合报告》和《策划文案》也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且《整合报告》中所称的“民乐”、“女子乐坊”等均属于公知范围,不属于商业秘密;另外,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侵权行为,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将《整合报告》交给了王某。即使认定王某接触了《整合报告》,也是张某与其计划合作而介绍的,王某没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综上,张某指控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4年7月,张某曾以王某、世纪星碟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张某放弃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仅对张某主张王某、世纪星碟公司侵犯其《整合报告》的著作权纠纷进行了审理,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王某和世纪星碟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实施计划》,张某在此之前未见过该文件。《实施计划》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张某的《整合报告》一致。但经对比,二者基本内容及各部分内容均不相同,仅存在“女子”、“乐坊”个别相同的文字及反映了均要成立女子乐团演奏民乐的演出模式。
另查明,2004年3月第27期《中演月讯》杂志上刊载了介绍“女子十二乐坊”乐队的文章,该文章没有王某和世纪星碟公司的署名。
另,1991年采风乐坊在台湾成立,为四女二男组合,以胡琴、琵琶、扬琴、笛子、古筝、阮六种乐器演奏台湾地区民乐,在台湾及世界各地进行了大量演出。

四、法院审理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及星碟公司组织成立“女子十二乐坊”乐队是在2001年,但张某在2004年看到《中演月讯》上的涉案文章并于同年(即曾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而《实施计划》是在2004年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见到,在王某和世纪星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上材料反映的事实的时间早于2004年的情况下,对于其提出的张某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不应予以采纳。因张某主张《整合报告》构成商业秘密,而非《策划文案》,虽然《策划文案》上署名不只张某一个人,但《整合报告》上没有其他人署名,且《策划文案》和《整合报告》内容并不相同,因此,张某可以单独就《整合报告》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某主张将《整合报告》交给了王某,但并未与王某签订任何保密协议,且不能证明交给王某的《整合报告》上有“机密”字样。现张某仅凭提交法庭的《整合报告》封面上有“机密”字样而主张其采取了保密措施,证据不足,故对其主张《整合报告》构成商业秘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主张王某和世纪星碟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原审已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其对《整合报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交给王某的《整合报告》上载有“机密”字样,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不足,进而未认定《整合报告》构成商业秘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的内容相同,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王某、世纪星碟公司同意原审判决并辩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整合报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也无证据证明将带有“机密”字样的《整合报告》交付给了王某;前一案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实施计划》与《整合报告》的内容不相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张某主张《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二者的篇章结构、选择编排、文字表达均相同,此外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两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经法院比对,《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中虽然均存在“女子”、“乐坊”等文字,且均描述了成立女子乐团演奏民乐的演出模式,但二者的具体内容及表达形式并不相同。据此,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张某是否对《整合报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整合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实施计划》是否与《整合报告》内容相同,两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张某主张的商业秘密。
第一,上诉人张某是否对《整合报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整合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上诉人张某虽主张其对《整合报告》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张某虽主张曾将《整合报告》交付王某,但并未与王某就此签订保密协议。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张某将带有“机密”字样的《整合报告》交付给了王某。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某关于《整合报告》构成商业秘密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实施计划》是否与《整合报告》内容相同,两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张某主张的商业秘密问题。
虽然上诉人张某主张《实施计划》与《整合报告》内容相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二者仅在个别文字及演出模式的描述方面存在共同之处,而具体内容及表达形式并不相同,因此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整合报告》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对于上诉人关于两被上诉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上诉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整合报告》构成商业秘密,王某和世纪星碟公司的《实施计划》与其商业秘密内容相同,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法院最后却以张某的《整合报告》不构成商业秘密,二被告未侵犯其商业秘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张某败诉。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那些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又该如何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从第九条至第十七条都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十五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勘测设计企业财务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使勘测设计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勘察设计企业会计
制度》以及国家颁布的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测设计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内部的勘测设计企业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设计分院、工程承包公司、咨询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单位和附属单位。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所属的其他行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费用的预测、决策、计划、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促进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计划;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正确及时地核算成本和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耗费分为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两部分,项目(工程)成本实行制造成本法,企业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企业应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效益观念。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计划,核算按制度。要依靠全体职工节能降耗、控制支出,把成本费用管理贯穿于勘测设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以第一管理者为首,财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成本费用管理体系,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费用的管理工作。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小型企业要有专职人员管理成本费用。

第二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九条 企业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勘测设计成本、科研成本、工程咨询成本、工程监理成本、工程承包成本、四技服务成本、其他经营成本。由于生产经营类别不同,构成的成本项目也有差异。具体规定如下:
1.勘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四技服务的成本项目指企业从事以上工作所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以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
(2)直接材料费,指在从事以上工作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含电子计算机消耗的色带、打印纸、软盘等)、燃料和动力、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勘测与测量用具、化验与试剂药剂、设计与绘图用具、测试检验用具等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承包的费用。
(3)其他直接费,指在从事以上工作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包括勘测现场零杂费、搬运费、勘探成果检测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招标投标费、雇佣劳务费等。
(4)间接费用,指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及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取暖费、业
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翻译费、电算费与软件购置费、雇佣劳务费、折旧费、租赁费、临时设施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文印整理费,指企业将勘测设计成果整理成书面文件过程中发生的打字、晒图、印刷、复印等费用;软件购置费是指企业购买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购买电子计算机随机软件的费用,购入或领用新的软盘发生的费用属材料费,不在本项中列支。
2.工程承包的成本,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材料购置费、配套设施费、其他工程费和承包间接费用。
工程承包的间接费用,指企业所属工程承包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测试检验费、工程质量监测
费、负荷试车费、竣工验收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3.其他经营成本,企业所属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也应区别直接和间接费用,具体成本费用项目应比照相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成本费用划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辅助生产,指企业所属的辅助生产单位为生产经营提供的化验分析、电算、文件整理、加工修理、运输等产品成果或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生产管理费用等。
(1)人工费,指辅助生产单位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产品或劳务所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及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等;
(3)机械使用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发生的设备修理费、折旧费、非融资租赁费等;
(4)其他直接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费、劳务费、劳动保护费、检验测试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等;
(5)生产管理费,指辅助生产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上级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其他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由企业选择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计提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更新换代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报铁道部审查同意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快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入成本,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成本。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用待摊办法的,应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不超过一年的,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期间费用,指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密切,不需在各期分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含分院或总队以上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职工福利费指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工资总额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一致,不作任何扣除。
2.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4.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离休人员经费(包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劳动保险费。
5.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6.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7.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法律顾问所支付的费用。
8.审计费,指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9.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
10.排污费,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
11.绿化费,指企业进行绿化所需零星绿化费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交纳的绿化费,企业修建亭、台、楼、阁、雕塑、喷泉、假山及装饰性围栏等非绿化设施与建筑物,所需费用不得列入绿化费。
12.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3.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14.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5.技术开发费,指企业进行科学研制、技术开发、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业务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为了鼓励企业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勘测设计单位开发新技术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勘测设计企业属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继续教育、知识更新任务较重,为了保证职工培训费的需要,企业发生的与技术开发相关的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确实不足开支的,差额部分作为技术开发费项下的“技术培训”费计入管理费用。
技术开发费,以前年度技术开发费有结余的,新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应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结余;以前年度结余使用完毕后,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16.无形资产摊销,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
17.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分档控制、据实列支: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18.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9.消防保卫费,指企业保卫、消防部门发生的治安、消防等费用,购置的保卫器材、消防器材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得列入消防保卫费。
20.团体会费,指以企业名义加入社团组织支付的会费。
21.独生子女保健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助费。
22.项目损失费,指因项目(工程)取消而无法补偿的勘测设计等费用。
23.外事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洽谈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24.坏账损失,指企业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所形成的损失或实行坏账准备金制度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坏账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用来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债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2)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其他应收款符合(1)、(2)条标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属于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不符合(1)、(2)条标准的,则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已确认的坏账注销后又收回的,应当冲减管理费用,为了全面反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情况,应通过“坏账准备金”科目用“先恢复、后冲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25.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发生存货的盘盈,也在本项费用反映。
26.财产保险费,指为企业的财产投保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
27.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上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
28.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指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企业,按规定的方法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
29.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30.开办费摊销,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平均摊销。
31.取暖与水电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水、电、暖而支付的费用。
32.运输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各项运输费用,包括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燃料及其他材料费用。
33.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会议伙食补助、会议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和会议交通费等。
34.职工交通费,指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市内交通补贴,为职工上下班自备车的养路费、油料消耗以及职工探亲旅费等。
35.劳动保护费,指按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食品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36.招待所及单身宿舍收支差额补贴,指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及单身宿舍各项收支相抵后的差额补贴。
37.制服补贴,指发生的铁路制服补贴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当期应分摊的铁路制服补贴额。
38.防疫经费,指地方有关卫生防疫部门规定和实际需要发生的防疫、消毒、杀虫、灭菌以及预防性投药和检疫的费用。
39.政工宣传费,指企业召开党内会议、进行党内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活动和统战活动,培训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等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经批准的共青团经费,不包括奖金和奖品)。
40.租赁费,指管理部门使用自外部租入的非融资性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租金。
41.职工冬季取暖费,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和报销的集中供暖补贴。
42.安全事故损失,指由于企业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司法机关或政府行政部门确定应由企业负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以及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生活补贴。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冲减本项费用。
43.住房公积金,指按住房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44.其他管理费,指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费用,指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交通运输费、邮递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招标投标费用、合同鉴证公证费和经营服务费,单独设立的经营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
、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提取的业余设计酬金以及其他经营费用。
第十五条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利息支出,指企业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以及应计入费用的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银行利息收入应冲减利息支出。
2.汇兑净损失,指企业应计入费用的汇兑损失扣除汇兑收益后的差额,不包括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失。
3.调剂外汇手续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或卖出外汇实际支付的外汇调剂手续费。
4.金融机构手续费,指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短期筹资业务及借款、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印刷费等。
5.资金占用费,指企业内部实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冲减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 施工准备费是指企业根据勘测设计工作情况单独收取的款项,应做为负债管理,随着勘测施工准备工作的进行逐步冲销。
第十七条 企业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界限,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下列各项支出除本办法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列入成本(制造费用):
1.资本性支出
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
2.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清理出售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非常损失,自办的职工学校、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疗养院经费,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企业赞助,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赔偿金、违约金、罚款,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并经上
级主管批准的离退休干部的各项补助和经费等列入营业外支出。
3.专设部门支出
物资供应部门、固定资产购建、福利部门发生的有关费用分别在物资采购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职工福利费支出
(1)医药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
①企业附设职工医院、卫生所等医护人员(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
②医药费;
③路外医疗费;
④委托医疗费;
⑤医疗器械、医疗用家具物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修理费;
⑥其他医疗经费。
(2)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
(3)企业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支出与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
(4)其他职工福利性支出。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国有企业职工的各种补贴,全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明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种价格补贴,报经铁道部有关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企业用于购建构成固定资产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含企业所属医疗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公益金中列支;企业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企业所属医疗、福利单位人员工资应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5.工会经费中支出
(1)宣传活动费,指工会进行日常的政治、时事、政策教育,组织劳动竞赛,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会和其他技术交流活动的宣传费用,工会主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栏、读报组所订阅购置的图书、报刊费及为生产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2)业余教育费,指工会举办的职工业余学校所需的教材、教具,教学消耗用品,兼课教师津贴和优秀教师、学员奖励,职工经工会同意参加业余学习的学杂费。
(3)文化活动费,指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所需消耗用品的购置与维修费,举办业余文艺演出、晚会、节日联欢、艺术创作展览所需的活动费,文化宫、俱乐部活动费用等。
(4)体育活动费,指工会开展职工业余体育活动所需消耗用品的购置与维修费,举办体育比赛所需的活动费。
(5)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训练费。
(6)工会行政费,包括各级工会专职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文件和会员证的印刷费,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等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7)会员困难补助,指基层工会对会员特殊生活困难的补助。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配备的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列支渠道相同,不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6.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具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的费用,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酬金标准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学员实习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购置教学器具、仪器、图书的费用,委托外单位代培支付的进修培训费,按职工教育经费1%上交铁
道部集中使用的经费。
7.施工准备费支出
(1)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库房、办公室、宿舍等)。
(2)修通至勘察施工现场(钻孔机台)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和平整场地。
(3)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石桩、木桩、铁桩和金属标);地下管道的开挖和修复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的标志、材料和管材;钻孔、探井、探槽、探洞的支撑材料与回填;测震用的模拟基础材料;打井用的井管、滤水管、粘土、止水材料;泥
浆坑、储浆坑、排水沟的开挖与回填等以及这些物料的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区域地质图;航空摄影费;计算数据成果资料费等。
(4)水上勘察用的作业船、排以及驾船船工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费。
(5)土、水、石试料的包装及运杂费。
(6)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
(7)勘察队伍的调遣费(包括勘察人员差旅费及机具仪器一次性进出场的运输费、装卸费及搬运费)。
上述支出中购建的临时设施,应单独管理,在项目收益期内分期冲减施工准备费。
8.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行业管理和其他专用的款项(行业规程编审费、标准设计编制费、专项科研试制费、优秀设计评审费、战备事业费、抗震加固费等),都有指定的用途,企业进行以上拨款项目工作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在以上拨款中列支,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消耗的基本手段,是实现成本费用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其核算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有关成本费用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
2.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项目(工程)的生产成本。
3.提供成本费用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按勘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四技服务、工程监理、工程承包、其他经营等不同的生产内容结合下列情况划分:
1.以一个独立的合同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规模大、周期长的综合项目可以按独立的单位子项目分工作阶段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
对单项工程较多的工程承包项目,也可以按单项工程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
3.对小项目较多、以独立合同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有困难的,也可将若干小项目进行合并,以合并后的项目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应便于落实成本责任制和归口汇总,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设计院承担的规模大、周期长的综合项目除按总公司确定的项目(工程)名称外,其余由企业统一确定。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所有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凭证和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确定的核算对象进行项目的名称、编号来填写和登记。
第二十条 勘测设计、科研、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项目的成本设:人工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四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的归集和核算。
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项目设: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设备材料购置费、其他工程费、承包间接费等七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的归集和核算。工程承包项目总承包后对其部分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只核算自营部分,工程
承包总收入应减去拨给分包转包单位的承包收入。
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应区别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比照有关行业成本费用规定的项目,进行成本费用的归集和核算。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和上报成本计划时,应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不得任意增减。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应遵循实际成本原则
1.按月计算项目(工程)的生产成本,计入当月项目(工程)的物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实物工作量的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2.按照计算期内实际产量、实际消耗、实际价格计算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材料物资等,日常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月终应将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按确定的方法分摊到项目(工程)成本中。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项目(工程)成本。凡本期发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发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得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间接费用应按项目(工程)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4.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物资材料收发的计价、计划价差异的调整、折旧的计提、费用的分配、完工与未完工项目(工程)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应划清以下界限:
1.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2.本期项目(工程)成本、费用与下期项目(工程)成本,费用的界限;
(1)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列入本期成本,预提费用年终一般不得留有余额。
(2)凡已经发生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分摊期不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待摊费用摊入各期成本;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核算。
3.已完项目(工程)成本与未完项目(工程)成本(视同在产品)的界限;
4.不同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
5.同一成本核算对象不同成本项目之间的界限;
6.项目(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应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而对项目(工程)无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可以直接抵减当期的营业毛利。
企业在组织项目(工程)成本核算时,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对不需要按专业工序核算成本的项目可选用“分批法”进行计算成本;对需要按多工序、多步骤进行成本核算的项目(工程)可采用“分步法”进行成本计算。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项目(工程)成本核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费用汇总表和分配表、统计资料台账等,必须做到凭证格式统一、填制方法规范、手续齐全,保证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消耗。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
1.成本核算单位(分院、生产处)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工作号(施工命令)建立项目(工程)和成本费用明细账;
2.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按规定对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
3.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按成本核算对象编制凭证和支出分配表;
4.企业内部各单位互相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根据有关结算凭证进行归集;
5.根据计划部门的项目(工程)完工通知单,由成本核算单位分配间接费用,计算项目(工程)成本;
6.企业根据所属成本核算单位上报的成本报表,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汇集全院各成本对象的支出,并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项目(工程)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工资及福利费的核算和分配,包括人员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
1.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统计法规规定的工资总额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
只有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四技服务、工程监理、工程承包等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列入项目(工程)成本的人工费项目中。计件工资可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劳动定额管理部门提供的工时统计资料和按核算对象归集生产
人员的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列入间接费用。院、分院(总队)本部管理人员人工费列入管理费用。单独设立的经营部门人员人工费列入经营费用。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时间(如开会、学习、参加社会活动以
及生产间断等)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计入间接费用。停工、窝工的人工费计入营业外支出。
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比照工资分配的列支渠道按比例进行分配。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发生直接生产人员的人工费,可用“工天法”或“工时法”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日(工时) 当期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
=-----------------
工资率 各项目(工程)实用工天(工时)之和
某项目(工程) 该项目(工程)实 日(工时)
= ×
应负担工资费用 用总工天(工时) 工资率
3.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与浮动(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包括:
①当年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②经批准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新增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如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
机构合并、撤消或成建制职工划入、调出,国务院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出台对工资总额有较大影响时,应报有关部门对工资总额基数进行相应增减。
③经批准提取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2)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未完成挂钩指标按规定下浮的工资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3)工效挂钩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未批准前以核定的工资基金数为依据。为了便于核算,工资的分配,仍以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当期工资实际支出额与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新增人员的按工资实际支付额列入有关的项目(工程)成本和部门。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按规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应根据总公司在新增效益工资审批表上批准的数额列入管理费用。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提取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按提取数列支。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物价补贴,按实际支付数列支。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的企业本月 新增人员当月实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 际增加的工资额
=-----------------1
与实发工资差异率 企业本月实 实发物资 实发各种
- -
发工资总额 等节约奖 价格补贴
某单位本月列 本单位 本单位实 本单位实 企业工资总额
入成本的工资=(实发工-发的物资-发的各种)×基数与实发工
总额基数差额 资总额 等节约奖 价格补贴 资差异率
某单位本 本单位实发工 本月列入 本 月 本 月
月列入成 资总额(扣除 成本的工 提取的 实发的
本的工资=实发节约奖和±资总额基+物资等+各种价
总 额 价格补贴) 数差额 节约奖 格补贴
各生产单位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的工资额确定后,在项目(工程)成本“人工费”及间接费用之间的分配,也可按各类人员的工资实际支付额为基础,采用上述办法进行分配。
(4)挂钩企业工资费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分配方法与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与挂钩浮动企业的分配方法相同。
(5)挂钩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当年实发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
第二十七条 物资材料核算及分配。物资材料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买价加运输费、装御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及应交纳的税金。
1.对领出并已消耗的物资材料、燃料、动力和其他物料消耗等,对能直接归属于某个(工程)成本的应按领用时的受益对象列入该项目(工程)的“材料费”项目;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领用的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物资材料列入间接费用;院部领用的物资材
料和经营管理部门领用的物资材料等分别列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耗用的物资材料,可用下列方法分配:
某种物资 共同耗用某物资材料的费用总额
=------------------------
材料分配率 各核算对象的物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之和
某核算对象应分 某核算对象物资材料 某种物资
= ×
摊物资材料费用 消耗定额(或定额成本) 材料分配率
已领未用的物资材料、燃料等,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生产剩余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角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也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有关项目成本或费用。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有账外物资材料。
2.企业库存物资可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物资材料日常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领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物资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将领用物资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物资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物资材料类别进行核算。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物资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物资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一般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报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批准。
物资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由相关物资管理部门集中核算,列转各单位,由各单位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各单位自购物资材料料差,比照上述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分配计入有关核算对象。
3.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收、发管理制度,确定合理库存量,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存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直接费用的核算及分配
除人工费、物资材料费以外的可以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列入该项目(工程)的“其他直接费用”项目。如招标投标费、勘测现场零杂费等。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耗用的其他直接费用,可用下列方法分配:
某种其他直接费实际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
各受益项目(工程)的实际(或预算)工料费之和
某项目(工程)应负 该项目(工程)实际
= ×费用分配率
担的其他直接费 (或预算)工料费之和
第二十九条 间接费用的核算及分配。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及其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在“间接费用”科目核算。如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1.间接费用由各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汇集和分配,同时根据目标成本责任制的要求,按照费用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实行分级归口核算和管理,将分解的成本费用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可选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方法及使用年限,分类按月计提。并按固定资产受益的生产单位、管理和经营部门,分别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
的有关项目。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分期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有关项目。
3.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摊销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有关项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费,冲减当月摊销额。
4.各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内部提供间接费用的劳务或工时,不分摊间接费用。
5.间接费用的分配要贯彻受益原则,应由某一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某项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由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可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如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直接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直接成本额等),在各个成本对象之间
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在一年以内(按12个月计算,可以跨年)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的费用支出,计入待摊费用。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分月摊入项目成本或费用,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计入递延资产。已列入待摊费用范围的支出,如
数额较小,对成本费用影响不大时,也可一次计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在提取时,计入预提费用。预提费用按费用项目,计入项目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额,预提费用多提数额,在年底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列入预提费用范
围的支出,如数额较小,对成本费用影响不大时,也可一次计入成本。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辅助生产单位为项目(工程)和经营管理服务的辅助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文整工厂(印刷厂)、修配厂、汽车队等单位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生产管理费等。应在“辅助生产”科目中归集。
辅助生产费用按照提供服务的情况(工时、产品数量等),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向受益对象分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辅助生产”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选用直接分配法、一次交互分配法。
直接分配法,是指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不再在辅助生产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而是直接向受益的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
一次交互分配法,是指辅助生产费用首先根据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数量或金额,在辅助生产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在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之间分配。
辅助生产单位按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结算时,可凭有关凭证直接计入有关项目(工程)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设备材料购置费、其他工程费等支出中的直接费用,直接归集到工程承包的成本中,同时从事多项工程承包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的,按照一定的分配标
准计入有关工程承包成本。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先在“间接费用”科目中汇集,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承包成本;应由工程承包项目负担的辅助生产单位转入的费用,计入有关的工程承包成本。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从事工程承包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将拨给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款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第三十五条 确定当期完工项目(工程)成本,对采用“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的项目(工程),当该项目(工程)完成了阶段性勘测设计工作或完成了工程承包预算中的分步分项工程的,在核算上应视同完工项目(工程)。完工项目(工程)成本用下式计算:
完工项目 期初未完工项 本期发生 期末未完工项
= + -
(工程)成本 目(工程)成本 生产费用 目(工程)成本
期末未完工项目(工程)成本可选用工作量比例法、约当产量法、定额成本法等方法之一确定。
第三十六条 及时结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完工项目(工程)成本。对全部完工的项目(工程)应按成本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编制“竣工项目(项目)成本计算单”;对完成阶段性勘测设计项目或部分分项承包工程的,每期不需编制“竣工项目(工程)成本计算单”,但年终时,应
按主要成本对象编制“项目(工程)成本明细表”。
第三十七条 期末各分院、生产单位向院部按规定上报“竣工项目(工程)成本计算单”;年终加报“项目”(工程)成本明细表”。院财务部门进行汇总。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是企业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按照成本费用责任层次和管理环节,制定考核标准,开展全员、全费用、全过程的成本费用管理,把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对成本费用进行全面考核,建立以成本费用降低额、成本费用降低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在成本费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经济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杜绝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虚报成本费用等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全面负责。
2.领导和组织均衡生产,改善经营管理,建立成本费用内控系统,降低成本和费用。
3.组织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审定成本和费用计划或责任成本预算;进行成本决策;努力增产节约。
4.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或责任成本预算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经营管理,不断完善成本管理办法。
5.接受国家和铁道部指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执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对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
6.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院领导)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协助企业领导组织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审成本费用计划,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开展成本费用预测、分析、检查工作,推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2.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和检查财经纪律;参与成本及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审批成本费用计划。
3.定期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及费用管理方面的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部门的关系,落实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未设总会计师的企业或所属单位,由负责财务工作的行政领导行使总会计师的成本费用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总经济师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是:协助领导组织与成本费用管理有关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和工程承包及企业各种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论证和成本评估;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负责对外调价和索赔工作。
第四十三条 总工程师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是:协助企业领导搞好挖潜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勘测设计质量;降低物资材料消耗,改善生产劳动组织,加快工作进度。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是:
1.制定成本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在企业主管领导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牵头并配合有关职能(归口)部门落实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编制责任成本预算。
2.制定或参与制定内部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工时定额、物资消耗定额和内部价格。
3.汇总和编制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将成本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归口部门和所属单位,建立分级归口成本费用控制网络。
4.组织有关部门推行责任成本制度,实行成本效益考核。
5.负责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及时反馈成本费用信息。
7.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8.参与制定经济合同、协议。
9.指导和监督班组经济核算。
10.建立成本台账或成本明细账,积累成本管理数据,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经营部门:负责收集和追踪项目(工程)任务信息;正确编制投标,议标报价;签订中标合同;按期进行投标报价与项目(工程)成本费用的对比分析,建立健全报价招标体系,提高报价科学性与中标率;负责项目(工程)调概、索赔及有关原始记录工作。
2.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勘测设计生产计划,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防止停工、窝工损失;建立统一的工作号(施工命令)及其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提供已完成项目(工程)实物工作量
和有关成本管理方面的数据及分析资料。
3.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工序生产定额,制定和落实生产作业计划;保证工作质量,缩短生产周期,减少资金占用;对已完工项目(工程)工作量定期统计上报;降低工料费的支出;组织制定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计划,并提供完成计划情况的分析资料。
4.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检查各种物资材料消耗定额;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组织措施,提高勘测设计产品质量,降低各种物资消耗,节约工时降低产品成本。
5.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产品检验;落实提高勘测设计产品质量的措施,提高优级品率,避免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
6.物资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制定和管理物资储备定额、消耗定额和管理制度;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控制消耗,定期盘点;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费用;抓好物资的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回收利用工作;作好物资消耗记录,按项目(工程)对象和生
产处、所、队室核算物资盈亏;负责提供物资成本差异计算资料;提供编制成本计划的物资费用成本及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物资费用成本;负责对组(室)物资费用核算工作。
7.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设备利用定额,能源消耗定额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作好设备管理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设备带病运转,加强维修保养费用的管理;提供编制成本计划的设备利用率、设备使用费数据及成本分析资料;归
口负责降低设备使用费成本。
8.劳动工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制订和管理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提高劳动效率;加强对工资,奖金、津贴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减少生产事故;编制劳动保护费用计划,节约劳动保护费用支出;提供编制成本
计划的工资费用数据,劳动工时利用率及其他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人工费成本。
9.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开支,提供有关费用的支出计划及其分析资料。
以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方面的职责,可按企业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成本费用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必须做好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抓好定额管理、合同管理、计量、收发和领退料制度,原始记录、内部价格和队、组(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定额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各项定额,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定额及费用标准和定员编制,提高定额编制水平,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实行定额归口分级管理,按定额考核工、料、费消耗及支出。
第四十八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合同的管理和审定制度,建立合同台账,全面履行经济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建立违约合同索赔或赔偿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健全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各种计量设备、工具和仪表仪器要指定专职机构或专人经常进行校正和维修,保证计量准确无误;物资的收发、领退、盘点要按规定进行严格的计量和质量检验。
第五十条 健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经济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基础资料。企业必须完整准确地做好生产经营中的原始记录,对工时、物资消耗、物资收发、领退,设备利用,已完未完项目(工程)盘点,质量等,统一规定原始凭证的填制、传递和汇集方法,为核算和分析成本费用提供
可靠原始数据。
第五十一条 健全内部计划价格。企业应根据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体制和内部经济责任制及业务核算的需要,对各种物资、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相互配合的劳务、文印整理、运输作业等,制订统一的内部价格,作为内部结算、核算与分析成本和考核经营成果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加强队、组(室)管理。队组(室)是企业生产的基层组织,是成本费用发生的直接执行者和控制者,也是成本管理的最重要环节。企业必须加强队、组(室)管理,提高成本观念,做好各种基础核算工作;通过组织队、组(室)开展劳动竞赛,增产节约,节能降耗,技
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项活动,把成本管理工作和降低成本的任务落实到生产第一线。
第五十三条 建立工作号(或工作命令)制度。企业应按统一的工作号及其管理制度对所有项目(工程)及成本费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明确资金来源。
企业的任何项目(工程)都应签发工作号(或工作命令),对无工作号(或工作命令)的项目(工程)支出,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或核销。
第五十四条 健全考勤报工制度。企业应按考勤报工制度进行管理与考核。
1.直接生产人员应按工作号报工,要分清生产工时和非生产工时。直接生产人员统计上报的实耗工时,应与队、组(室)统计记录的出勤工时核对一致。
2.队、组(室)按月统计生产定额完成情况和分析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由归口单位(部门)审查和汇总,并抄报有关财会部门。
3.财会部门应根据劳动工资(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动态命令及规定的人员分类建立职工工资动态卡片,掌握职工人数及工资变更状态。
第五十五条 完善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制度,据以从严掌握各项开支。
1.建立“一支笔”审批制度、企业及所属单位的成本费用支出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做到统筹兼顾,并对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负责。
2.成本费用支出要有计划。支出应控制在批准的成本费用计划额度内。
3.一切成本费用支出都要讲求经济效益,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费用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4.开支报销必须要有合法凭证;按规定需报上级批准的,应在上级批准后,方能支付,不得先支后报。

第六章 成本费用计划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为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成本费用,必须按规定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实行成本目标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应由企业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组织各成本费用管理归口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制定成本费用计划的内容包括当年的勘测设计生产任务,历史成本费用水平及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确定成本目标,应采用科学的预测技术,包括定性和定量的预测。定
性预测可采用调查研究判断法。定量预测可采用本、量、利分析法、高低点法、回归分析法等来计算未来成本目标实现的可行性及其结果。
第五十八条 企业成本计划费用的内容。
1.勘测设计生产项目(工程)单位成本计划,按项目的标准工作量或百元收入成本指标编制。要反映勘测设计项目在计划期内应该达到的单位成本水平和与上期实际单位成本对比情况。
2.勘测设计项目总成本计划,包括勘测、设计、科研、四技服务、工程咨询、工程承包等项目(工程)全部成本计划。
3.期间费用计划,包括管理费用计划、经营费用计划、财务费用计划。
4.成本费用计划说明书。包括上期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本期计划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和措施;计划中预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上期与本期的计划价格差异的变运因素等对本期成本费用计划的影响;本期计划需要改善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等。
第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计划编制依据:
1.上级下达的经营考核评价指标;
2.计划期内的生产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目标成本费用预测资料;
3.平均先进的技术经济定额及内部计划价格;
4.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成本费用划分,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的规定;
5.上年同期成本实际水平和本期各项变动因素分析资料;
6.各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成本费用计划;
7.本期计划的大修理工程计划。
第六十条 成本费用计划编制原则。
1.必须保证上级下达的经营考核评价指标的完成;
2.必须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保证成本费用计划具有先进性,充分利用成本费用计划推动其他各项计划的作用;
3.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群众路线,要组织广大职工参与讨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比先进,找差距,提出挖潜的具体措施,使成本计划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
4.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方针政策,综合平衡。量力而行,处理好需要和可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安排好各项成本费用。成本计划的成本项目和计算方法,必须与成本核算一致。
第六十一条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程序:
企业应在年度开始前,将年度计划逐级下达到企业所属基层单位。所属单位应该在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向上级编报正式计划。企业年度成本费用计划一经确定,应根据年度计划的整体安排将确定的目标计划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贯彻执行。
第六十二条 成本费用计划编制方法。
1.基本要求
(1)成本费用计划是一项综合性计划,它的编制工作一定要充分体现从严、从紧、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应以目标成本费用为依据,并与计划年度内其他各有关专业计划紧密衔接,与成本费用计算、控制、考核和分析的口径一致。
(2)年度生产计划主要指在年度内完工的勘测设计项目(工程)生产计划,它是编制勘测设计项目(工程)成本计划的基本依据。劳动工资计划、双增双节计划、技术组织计划等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