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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19:29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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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工商标〔2012〕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依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台湾地区申请人)

                                  厦门市工商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参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须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同时为大陆、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在厦门实际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该商标为厦门市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第四条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的书面申请;

  (二)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在台湾地区和厦门市的质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够说明该商标商品或服务在厦门市知名度、美誉度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交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申报并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其保护和管理,按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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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现将修订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省粮食局、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的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以粮计收,由灌区农户将水费粮随定购粮入库。附:该办法原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收购牌价换算。

省粮食局、省水电厅关于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四日,省人民政府曾以黔府〔1983〕111号文件颁发了《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贯彻执行,水费计收工作有所好转。据全省小(二)型以上6968处工程的不完全统计,1980年收水费112万元,1987年收水费44
6万元,为1980年的四倍。但从全省来看,水费收入虽有增加,而具体到工程,即使是收水费较好的部分工程,也只能维持管理人员的开支,大部分均入不敷出,不够管理人员的工资开支,更谈不上维护好工程,致使一些工程失修失管,形成恶性循环,灌溉面积逐年下降,严重地影响
了粮食生产。如果该收的水费收不起来,水利管理队伍就不能稳定,工程就无固定的维修经费,水利工程管理不好,灌溉效益就会下降,甚至失效。因此,要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作好宣传、教育工作,重视、帮助、督促有关单位收好、用好水费,把工程管好、用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
效益,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
根据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深化水利改革的需要,农用水费实行以物计价,以粮计收,达到水费保值,这是稳定管理队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措施,也是巩固水利建设成果,增强农业后劲,促进农业增产的重要保证。从一九八九年起
,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由灌区农户将水费粮随定购粮入库。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批转各地执行。
(一)农用水费计收粮食标准:自流灌溉每年每亩计收大米不低于6.5公斤;提水灌溉的,扬程小于50米的,计收大米不低于3.3公斤,扬程大于50米的,不低于2.3公斤。各县也可以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地提出向上浮动的标准。
(二)计收办法:由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当年灌溉用水情况,通知各用水户(单位)应缴数额,秋后随定购粮一次交当地粮管部门。
(三)结算方法:粮食部门收的水费粮,除工程管理单位留出部分作维护工程所需外,由粮食、水利部门参照当地当时的粮食议购价确定价格,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结算,一次付给水管所或区水利管理站。结算后的粮食,由粮食部门作议价经营。
(四)除农用水费以粮计收外,其余各类用水的计收标准和使用办法,仍按黔府〔1983〕111号文和黔府〔1986〕85号文件执行。



1989年1月27日

《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

卫生部 财政部


《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

1989年10月4日,卫生部、财政部

1.为反映本期资金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医院资金平衡表“期初数”,应按编报说明填写,如:一季度期初数应填列上年末的数字;二季度的期初数应填列一季度末的数,以此类推。
2.专项资金收支表中的“本期增加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贷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期减少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借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表未完专项占用合计数应与资金平衡表的未完专项占用数相等。
3.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全民职工平均工资”、“集体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补助工资”、“职工平均福利费”、“职工人均发放奖金”、“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日门诊人次”的“期末数”栏填列本期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累计平均数。如填报三季度报表时,“全民职工平均工资”的“期末数”栏填列7—9月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1—9月平均数,其他类同。本表“房屋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总值”只填列期末数,不填列平均数。
4.资金平衡表中,由于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互相占用,各类资金相互平衡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本表小计反映的数字允许不相等,但总计必须相等。
5.基本数字和财务分析表中,周转金周转次数公式应将“周转金总额”改为“周转金平均占用额”,月、季、年计算周转金平均占用额公式分别为:
周转金月平均占用额=(本月期初占用额+本月期末占用额)÷2
周转金季平均占用额=(本季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末占用额)÷6
周转金年平均占用额=(本年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末占用额)÷24
6.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管理费用总帐科目下分别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一级明细科目。
7.在业务收支汇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的支出项目后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