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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8:17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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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



  《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5月4日十一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奕威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委托承储垂直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计划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及所属支行(以下统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收储与管理

  第十二条 选择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有仓库有效库容(不包括棚仓)达到1000吨以上(成品粮储存仓容3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库区周围无污染源;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七)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手续齐全,粮食质量和卫生达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管理、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市、县(区)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粮食企业储存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招标方案必须符合市级储备粮储存布点合理的要求,具体招投标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因参与投标企业数量不符合规定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储企业招标失败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确定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承储企业名录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储备粮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其质量和卫生检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调出另储。

第三章 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稻谷、小麦和玉米每2年轮换100%,平均每年可以轮换50%。大米每年轮换4次(每3个月轮换1次)。原粮每年轮换结合早造和晚造粮食入库分批(次)进行,每批(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大米轮换出入库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静态)轮换或自主(动态)轮换方式:
  (一)计划轮换。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0月提出市级储备粮下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审核同意后,由上述3个单位共同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二)自主轮换。承储企业附设有具备合格加工设备、生产正常的加工厂的,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自主动态轮换。承储企业每月的实际平均库存不得低于储备任务总量的87.5%,并保证在每年12月31日24时点的市级储备粮总量足额储存。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当年度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计划轮换方式)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做到推陈储新。

第四章 动用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县、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承储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销售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以及动用储备粮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含轮换费用),费用补贴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办法为:
  (一)利息按核定的收储价格所需的收储资金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拨补;
  (二)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实行定额补贴,按储存数量与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拨补。为防止产生新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保证承储企业的正常运作,当粮食储存标准和要求及物价指数发生较大变化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标准的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计划轮换方式,采取公开竞价销售或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协商定价销售的,产生的轮换差价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核拨或收缴。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在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补贴款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办法。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农发行开设的拨款专户,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转拨到承储企业。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足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有效监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储备粮监管专项经费,用于监督检查开支,每年预算安排仓储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用于储备粮仓储设施的正常维护。属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检验储备粮质量和卫生的检验费用由市财政另行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价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公开竞价除外),市农发行据此发放收储贷款。当粮食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轮换补库新粮的入库价格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以解决轮换补库粮食的收储贷款问题。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四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损失(包括在库粮食安全水分自然减量和千分之二以内的保管自然损耗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确认后,由市财政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储备粮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分析,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储存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承储企业的违约责任;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行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违规销售市级储备粮的;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七)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八)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其他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市人民政府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依照《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的,由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市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存在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市农发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0年11月1日惠州市粮食管理储备局、惠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分行印发的《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粮发〔200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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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上公务车政府采购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第十二版
首次发表时间:2005年04月12日
作者: 谷辽海

网上政府采购公务车是指采购主体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以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许多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纷纷在互联网上实施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随之而来的是网上政府采购纠纷案件和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有些争议完全是属于法律空白造成的,有些则是采购主体有法可依但违规操作引起的。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则是属于后一种情况。本文试图从网上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实例着手,分析采购主体有法不依的情形,而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2005年1月12日,采购人南方某市公安局因执行公务需要采购6辆捷达汽车,要求标配,2辆车身颜色为白色,装警灯;1辆车身颜色为黑色;3辆车身颜色为银灰色,均为手动挡。1月12日,采购主体将采购信息在该市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发布,这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务用车网上公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后的第二天中午,即1月13日12时截标。供应商交付汽车的时间为发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1月18日,该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9.8万余元。

笔者注意到,该采购主体在此次采购活动的前几个月,还从网上采购了两辆爱丽舍轿车。2004年9月3日,采购主体将采购信息在该市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后的第三天即进行截标,9月8日12时许,某供应商即交付两辆爱丽舍汽车,总计价款为25.2万元。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没有将网上政府采购规定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但现行法律对类似前述的公开招标采购行为还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前述所介绍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主体所进行的两次不同时间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行为,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指定品牌和违反等标期的法律规定。前一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政府采购公务车指定品牌的做法严重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为违法行为,笔者将另行专题来讨论。本文主要是谈后一问题。

法律要求招标人必须为投标人提交投标书留有最低限度的时间,确保投标人及时对其招标意向作出响应,避免因时间过短或者过长而给招标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投标截止日期是指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国际上一般称为“等标期”。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40天,紧急情况可以缩短到不少于10天。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为36至52天,紧急情况可缩短到15天。还有,投标截止日期与政府采购市场是否开放有关。如果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对外开放,期限就应规定得长一些,因为采购信息传递给外国供应商需要时间。

前述某市公安局的两次采购行为均与我国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相背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截止日期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相一致,两法规定所不同的是采购对象。然而,我们所看到的这两次公务车采购的等标期,一次只有1天时间,另一次则不到3天时间。

在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类似本文所介绍和分析的网上公务车政府采购,采购主体不遵守20天投标截止日期规定的现象非常普遍。招标采购程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将严重影响到采购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样的采购活动需要引起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亟须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11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州三七种植、加工、包装、交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文山三七质量品牌信誉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文山三七的信任度,促进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七是我国的名贵中药材,我州是三七的主产地和原产地。“文山三七”种植、加工和销售已经有数百年的悠久历史,是我州独具特色的优势生物资源。多年来,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构建“基地、加工、科研、市场”四大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努力推进三七产业化进程。目前,文山三七已经国家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文山三七GAP基地已通过国家认证,被确定为全国八大中药基地之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文山三七”证明商标注册工作;云南省政府把文山三七列为全省生物资源和“云药”开发的重点,并进入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盘子,三七产业已经步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但是,近期以来,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商贩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制假贩假,损害了“文山三七”质量品牌和信誉,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2号令《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产地域产品<文山三七>》、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因此,开展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打击不法分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文山三七”的知名度,打造“文山三七”品牌,做大做强三七产业,实现“三七强州”战略目标和加快三七产业的发展步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内容和目标
整治重点:
以各县三七交易场所为重点,以三七、块茎(头子)、三七剪口、三七筋条、三七根、三七片、三七粉、三七茎叶、三七花为重点品种,围绕三七的种植、加工、包装、交易四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三七及其系列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整治内容:
(一)文山三七种植的整治。主要检查三七种植户是否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执行,种植户是否使用三七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肥料。(由州三七局牵头,农业局配合)
(二)文山三七加工的整治。主要检查文山三七是否使用石蜡、滑石粉、金属等非食用成份与三七冲撞搓揉、抛光;是否用烂、臭三七及提取三七药用成份后的三七渣加工制售三七系列产品。(由州质监局牵头,工商、公安、药监、卫生配合)
(三)文山三七包装的整治。包装必须按“三七”、“三七剪口”、“三七筋条”、“三七根”、“三七片”、“生三七粉”、“熟三七粉”、“三七茎叶”、“三七花”标识,并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质量合格标志、联系电话(新包装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用的包装可以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止)。(由州药监局牵头,质监、工商、三七局配合)
(四)文山三七交易场所的整治。凡从事文山三七交易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购进的三七须向持有《文山三七GAP种植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人采购,并持有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文山三七)》,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依法规范经营。(由州工商局牵头,药监、质监、公安、农业、卫生局配合)
整治目标:
通过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掺杂掺假、制假贩假等违法经营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文山三七及其系列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可靠,广大消费者对文山三七质量的安全感、诚信度提高;通过查处文山三七违法违规经营大案要案,促进三七市场经营秩序根本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推进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州委、州人民政府培育并做大做强三七产业和打造“文山三七”质量品牌的极端重要性,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三农”工作、国家实施中药现代化和省委、省政府打造“云药”品牌机遇,真正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
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天竹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陆仕兴 州政府副秘书长
雷绍武 州三七特产局局长
    施冠杰 州药监局局长
成 员:段光丽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成标 州三七局副局长
彭志超 州药监副局长
李忠荣 州质监局副局长
米正昌 州工商局副局长
谭家灿 州农业局副局长
宋道刚 州公安局副局长
崔秀明 州三七局副局长、三七研究所所长
杨福丽 州卫生局副局长
  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分阶段安排部署整治工作重点、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三七特产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成标 州三七特产局副局长
副主任:彭志超 州药监局副局长
成 员:邱继娥 州政府办公室五科科长
    罗 锋 州委宣传部宣传科科长
熊有林 三七特产局综合科科长
    杨启恒 州药监局安监注册科科长
张宏春 州三七特产局科技信息科副科长
    邓朝荣 州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副科长
    王开文 州技监局标准化科科长
    刘兴文 州农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沈誉茳 州卫生监督所所长助理
    李光林 州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
冯光荣 州广电局社管科
甘平元 州药检所所长
张文斌 州三七研究所
向昌万 特安呐公司副经理、州三七协会副秘书长
陈忠喜 州药监局安监科科员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整治领导小组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并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各阶段的整治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为新闻部门提供宣传三七质量安全法规资料及素材,编写整治工作情况简报,负责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12月8日至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各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宣传、部署工作;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在文山信息港、《文山日报》、《七都晚刊》等刊载《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依法对三七质量安全进行整治。
二阶段(2005年1月1日至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从事种植、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进行自检自查,做到依法经营;各县各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制假窝点,发现一个铲除一个,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重处重罚。
第三阶段(2005年1月16日至31日)为督查阶段。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文山三七种植、加工、包装、交易场所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2005年2月1日至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对在整治工作中取得的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违法经营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各县各成员单位要在2005年2月12日前作出专项整治书面工作总结,报州三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结合日常管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整治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州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的宣传。对依法种植、加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大张旗鼓的宣传,对生产、销售假劣“文山三七”进行公开曝光、揭露丑恶、警示违规。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高文山三七质量的诚信,形成依法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的社会环境;三七特产部门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药监、质监部门要加强三七产品质量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三七系列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三七种植过程中用药及施肥的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文山三七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要站在维护三七品牌信誉,提高文山三七质量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共同为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