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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2:36:32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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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城中村综合整治成果,加强后续管理,全面提高城中村消防安全水平,实现城中村消防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有序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费用承担及标准。

  (一)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已抄表到栋的室外消火栓由供水企业参照现行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城中村,其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地方所配置的灭火设施、外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工具等,已抄表到栋的室外消火栓除外)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管理费用按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确定。

  第五条 尚未进驻物业服务企业的城中村,其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地方所配置的灭火设施、外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工具等)的管理,由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公司暂时代管。代管期间的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街道办事处应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六条 城中村室内逃生口及各建筑通往天面的门由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切实履行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改造等工作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城中村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并由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城中村社区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各区城中村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城中村专(兼)职消防队人员、装备、保障等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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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补办税务登记。
二、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上述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互相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护引资人、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本级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市直以上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工作。
 第三条 凡在引进项目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市企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职责以外实施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引资人),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市人民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义务为企业或有关各方牵线搭桥并成功引进投资、数额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五条 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进无偿资金(不含赈灾捐赠)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3%至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对用于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接受方确实无力支付奖励的,可向同级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申请,经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支付。
 (二)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投资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1%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所支付的资金,视同“承诺费、借款手续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或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可自企业正式投产或恢复生产满一年后经审计核查,按每年给地方财政新增加实际入库税金(含国税留成部分)的5%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四)以设备投入项目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后,按设备现值0.5%的标准,由设备接受方在该设备投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最高限额40万元。接受方也可以本企业股权转让方式给予引资人奖励。
 (五)引进流通、旅游、服务业,在市内购置商业用房产、投资固定设施、租赁大型经营仓储场地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的标准,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
 引进独资流通企业,奖金由同级人民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基金中支付。
 (六)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0.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
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引资人、中介人应当在招商引资事项完成后十三个月内,申报奖励确认,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二)由引资人、中介人向所在地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奖励出资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对外开放办公室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申
报人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金支付方式的确认工作。
 (四)经确认后,对外开放办向奖励出资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由奖励出资单位按确认事项,向引资人或中介人兑现奖金。经确认支付的奖金,企业可视同咨询费列入成本费用。
 招商引资贡献奖励资金数额确认后,由对外开放办公室推荐,提请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
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八条 各旗县区确认招商引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