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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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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教高厅[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创业教育工作,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意见建议,请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
(试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创业教育,是服务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特制定本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精心组织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教学目标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使学生掌握创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创业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创业就业和全面发展。

  二、教学原则

  (一)面向全体。

  把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

  (二)注重引导。

  着力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三)分类施教。

  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规模和办学特色,适应学生发展特别是学生创业需求,分类开展创业教育教学。

  (四)结合专业。

  建立健全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的多样化教学体系,在专业教学中更加自觉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善于发现创业机会、敢于进行创业实践的能力。

  (五)强化实践。

  加大实践教学比重,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激励学生创业实践,增强创业教育教学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实效性。

  三、教学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以教授创业知识为基础,以锻炼创业能力为关键,以培养创业精神为核心。

  (一)教授创业知识。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使学生掌握开展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包括创业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相关理论,涉及创业者、创业团队、创业机会、创业资源、创业计划、政策法规、新企业开办与管理,以及社会创业的理论和方法。

  (二)锻炼创业能力。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系统培养学生整合创业资源、设计创业计划以及创办和管理企业的综合素质,重点培养学生识别创业机会、防范创业风险、适时采取行动的创业能力。

  (三)培养创业精神。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培养学生善于思考、敏于发现、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挑战自我、承受挫折、坚持不懈的意志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善于合作的职业操守,以及创造价值、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四、教学方法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为重要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创业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一)课堂教学。

  倡导模块化、项目化和参与式教学,强化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头脑风暴等环节,实现从以知识传授为主向以能力培养为主的转变、从以教师为主向以学生为主的转变、从以讲授灌输为主向以体验参与为主的转变,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课外活动。

  充分整合校内教育资源,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讲座、创业训练、创业模拟、创业大赛等活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学生创办并参加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活动。

  (三)社会实践。

  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依托校企联盟、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孵化器、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和创业基地等,开展学习参观、市场调查、项目设计、成果转化、企业创办等创业实践活动。

  五、教学组织

  高等学校要把创业教育教学纳入学校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专门教学计划,提供有力教学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一)创业课程设置。

  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创业基础”教学大纲(试行)》附后,供参考)。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人才培养规格和学科专业特点,开发、开设创业教育类选修课程(含实践课程)。把创业教育有机融入专业教育,加强相关专业课程建设。把创业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有机衔接。

  (二)教学条件保障。

  高等学校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创业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工作。加大创业教育教学工作经费投入,并纳入学校预算,确保开展创业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创业教育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创业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

  (三)教师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学生人数以及实际教学任务,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专任教师。鼓励支持各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教育中有机融入创业教育内容。积极聘请企业家、创业人士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定的创业教育教学任务。加强培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四)教学效果评价。

  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把创业教育教学效果作为学校本科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自我评估和检查,并体现在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创业基础”教学大纲(试行)

附:

“创业基础”教学大纲
(试行)

  课程是对高校学生进行创业教育的主渠道。根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现制定“创业基础”教学大纲,供参考使用。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

  (一)课程性质。

  “创业基础”是面向全体高校学生开展创业教育的核心课程,要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不少于32学时、不低于2学分。

  (二)教学目标。

  通过“创业基础”课程教学,应该在教授创业知识、锻炼创业能力和培养创业精神等方面达到以下目标。

  ——使学生掌握开展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认知创业的基本内涵和创业活动的特殊性,辨证地认识和分析创业者、创业机会、创业资源、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

  ——使学生具备必要的创业能力。掌握创业资源整合与创业计划撰写的方法,熟悉新企业的开办流程与管理,提高创办和管理企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使学生树立科学的创业观。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求,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自觉遵循创业规律,积极投身创业实践。

  二、课程要求与教学方法

  “创业基础”是一门理论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小组讨论与角色体验相结合、经验传授与创业实践相结合,把知识传授、思想碰撞和实践体验有机统一起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设计真实的学习情境。通过运用模拟软件、现场教学等方式,努力将相关教学过程情境化,使学生更真实地学习知识、了解原理、掌握规律。

  ——提供完备的支持条件。根据课程教学需要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重点提供创业模拟实验室、模拟教学软件、创业信息资源等。

  ——拓展有效的实践途径。通过在校内组织开展创业项目设计、创业计划大赛以及创业社团活动,通过在校外组织开展创业者访谈、创业项目考察、企业创办等活动,将课堂知识与创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创业能力。

  三、课程内容与教学要点

  (一)创业、创业精神与人生发展。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了解创业的概念、创业与创业精神的关系、创业与人生发展的关系,以及创业和创业精神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的意义和价值,正确认识并理性对待创业。

  1.创业与创业精神。

  使学生了解创业的概念、要素和类型,认识创业过程的特征,掌握创业与创业精神之间的辩证关系,强化学生对创业精神需要培育并可培育的理性认识。

  (1)课程内容。

  创业的定义与功能

  创业的要素与类型

  创业过程与阶段划分

  创业精神的本质、来源、作用与培育

  (2)教学要点。

  创业是不拘泥于当前资源约束、寻求机会、进行价值创造的行为过程。

  创业的关键要素包括机会、团队和资源。

  创业过程包括创业者从产生创业想法到创建新企业或开创新事业并获取回报,涉及到识别机会、组建团队、寻求融资等活动。可大致划分为机会识别、资源整合、创办新企业、新企业生存和成长四个主要阶段。

  创业精神是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行为特征的高度凝练,主要表现为勇于创新、敢当风险、团结合作、坚持不懈等。

  创业精神将在新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知识经济发展与创业。

  通过对知识经济发展的分析,使学生了解创业热潮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认识经济转型与创业热潮的内在联系,明确创业活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1)课程内容。

  经济转型与创业热潮的关系

  创业活动的功能属性

  知识经济时代赋予创业的重要意义

  (2)教学要点。

  经济转型是创业热潮兴起的深层次原因。

  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特征。

  创业具有增加就业、促进创新、创造价值等功能,同时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3.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

  使学生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认识创业能力提升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积极作用。

  (1)课程内容。

  广义和狭义的创业概念

  创新型人才的素质要求

  创业能力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2)教学要点。

  创业并不只是开办一家企业。

  创业能力具有普遍性与时代适应性。

  创业能力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二)创业者与创业团队。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形成对创业者的理性认识,纠正神化创业者的片面认识,了解创业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认识创业团队的重要性,掌握组建和管理创业团队的基本方法。

  1.创业者。

  使学生认识创业者的基本素质,了解创业者动机及其对创业的影响,注重识别创业活动的理性因素。

  (1)课程内容。

  创业者

  创业者素质与能力

  创业动机的含义与分类

  产生创业动机的驱动因素

  (2)教学要点。

  创业者并不是特殊人群。具备一些独特技能和素质有助于成功创业。

  大多数创业能力可以通过后天培养而习得。

  创业者选择创业的动机受诸多直接和间接因素的影响。

  创业者可以通过创业教育培养和提高创业素质和能力。

  2.创业团队。

  使学生认识创业团队对创业成功的重要性,学习组建创业团队的思维方式及其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掌握管理创业团队的技巧和策略,认识创业团队领袖的角色与作用。

  (1)课程内容。

  创业团队及其对创业的重要性

  创业团队的优劣势分析

  组建创业团队的策略及其后续影响

  创业团队的管理技巧和策略

  领导创业者的角色与行为策略

  创业团队的社会责任

  (2)教学要点。

  创业团队是团队而不是群体。团队中成员所作的贡献是互补的,而群体中成员之间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互换的。

  创业团队是由两个以上具有一定利益关系、共同承担创建新企业责任的人组建形成的工作团队。

  与个体创业相比较,团队创业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对创业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依据不同逻辑组建创业团队既可能带来优势,也可能带来障碍,对后续创业活动会带来潜在影响。

  创业团队管理的重点是维持团队稳定的前提下发挥团队多样性优势。

  创业团队领袖是创业团队的灵魂,是团队力量的协调者和整合者。

  (三)创业机会与创业风险。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了解创业机会及其识别要素,了解创业风险类型以及如何防范风险,了解由创业机会开发商业模式的过程,掌握商业模式设计策略和技巧。

  1.创业机会识别。

  使学生认识创业机会的概念、来源和类型,了解创意与机会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了解识别创业机会的一般步骤与影响因素,习得有助于识别创业机会的行为方式。

  (1)课程内容。

  创意与机会

  创业机会与商业机会

  创业机会的特征与类型

  创业机会的来源

  影响机会识别的关键因素

  识别创业机会的一般过程

  识别创业机会的行为技巧

  (2)教学要点。

  创意是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想法或概念,其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存在不确定性。

  创业机会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意,表现为特定的组合关系。

  创业机会来自于一定的市场需求和变化。

  识别创业机会受到历史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识别创业机会是思考和探索互动反复,并将创意进行转变的过程。

  2.创业机会评价。

  使学生认识有商业潜力和适合自己的创业机会,了解创业机会的评价,掌握创业机会评价的方法。

  (1)课程内容。

  有价值创业机会的基本特征

  个人与创业机会的匹配

  创业机会评价的特殊性

  创业机会评价的技巧和策略

  (2)教学要点。

  有价值的创业机会具有价值性、时效性等基本特征。

  判断创业机会是否适合自己的主要依据在于机会特征与个人特质的匹配。

  机会评价有利于应对并化解环境不确定性。

  常规的市场研究方法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创业机会评价,尤其是原创性创业机会的评价。

  3.创业风险识别。

  使学生认识到创业有风险,但也有规避和防范的方法。增强学生对机会风险的理性认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1)课程内容。

  机会风险的构成与分类

  系统风险防范的可能途径

  非系统风险防范的可能途径

  创业者风险承担能力的估计

  基于风险估计的创业收益预测

  (2)教学要点。

  有价值的创业机会也是有风险的。

  机会风险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是创业环境中的风险,诸如商品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等;非系统风险是指创业者自身的风险,诸如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

  机会风险中,一些是可以预测的,一些是不可预测的。

  创业者需要结合对机会风险的估计,努力防范和降低风险。

  4.商业模式开发。

  使学生认识商业模式的本质,了解战略与商业模式之间的关系,掌握商业模式设计和开发的思路,明确开发商业模式的关键影响因素。

  (1)课程内容。

  商业模式的定义和本质

  商业模式和商业战略的关系

  商业模式因果关系链条的分解

  设计商业模式的思路和方法

  商业模式创新的逻辑与方法

  (2)教学要点。

  商业模式本质上是若干因素构成的一组赢利逻辑关系的链条。

  商业模式是商业战略生成的基础,商业战略是在商业模式基础上的行为选择。

  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价值网络和价值实现等要素之间的不同组合方式形成了不同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设计是创业机会开发环节的一个不断试错、修正和反复的过程。

  商业模式设计是分解企业价值链条和价值要素的过程,涉及到要素的新组合关系或新要素的增加。

  (四)创业资源。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的资源需求和资源获取方法,特别是创造性整合资源的途径,认识创业资金筹募渠道和风险,掌握创业资源管理的技巧和策略。

  1.创业资源。

  使学生了解创业资源的类型,重点认识不同类型创业活动的资源需求差异,掌握创业资源获取的一般途径和方法,明确创业资源获取的技巧和策略。

  (1)课程内容。

  创业资源的内涵与种类

  创业资源与一般商业资源的异同

  社会资本、资金、技术及专业人才在创业中的作用

  影响创业资源获取的因素

  创业资源获取的途径与技能

  (2)教学要点。

  不同的创业活动具有不同的创业资源需求。

  创业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无形资源往往是撬动有形资源的重要杠杆。

  创业资源获取途径包括市场途径和非市场途径。

  创业资源获取的关键往往取决于软实力。

  2.创业融资。

  使学生了解创业融资难的相关理论,掌握创业所需资金的测算、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及差异,了解创业融资的一般过程。

  (1)课程内容。

  创业融资分析

  创业所需资金的测算

  创业融资渠道

  创业融资的选择策略

  (2)教学要点。

  创业融资是创业管理的关键内容,在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

  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是创业融资难的影响因素。

  正确测算创业所需资金有利于确定筹资数额,降低资金成本。

  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包括自我融资、亲朋好友融资、天使投资、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机构融资和政府创业扶持基金融资等。

  创业融资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应从建立个人信用、积累社会资本、写作创业计划、测算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量等方面作好准备。

  3.创业资源管理。

  使学生了解创业资源整合和有效使用的方法,认识创业资源开发的技巧和策略。

  (1)课程内容。

  不同类型资源的开发

  有限资源的创造性利用

  创业资源开发的推进方法

  (2)教学要点。

  大多数创业者难以整合到充足的创业所需的资源。

  开发创业资源是有效利用创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开发创业资源表现为一些独特的创业行为。

  (五)创业计划。

  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认识创业计划的作用,了解创业计划的基本结构、编写过程和所需信息等,掌握创业计划书的撰写方法。

  1.创业计划。

  使学生了解创业计划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认识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准备创业计划的原因,了解做好商业计划所需要开展的准备工作。

  (1)课程内容。

  创业计划的作用

  创业计划的内容

  创业计划的基本结构

  创业计划中的信息搜集

  市场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2)教学要点。

  创业计划是创业的行动导向和路线图,既为创业者行动提供指导和规划,也为创业者与外界沟通提供基本依据。

  创业计划需要阐明新企业在未来要达成的目标,以及如何达成这些目标。创业计划要随着执行的情况而进行调整。

  创业计划包括产品(服务)创意、创意价值合理性、顾客与市场、创意开发方案、竞争者分析、资金和资源需求、融资方式和规划以及如何收获回报等内容。

  准备创业计划的过程实质上是信息的搜集过程,是分析并预测环境进而化解未来不确定性的过程。

  2.撰写与展示创业计划。

  使学生了解撰写创业计划的方法,创业计划展示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创业计划各构成部分的相对重要性。

  (1)课程内容。

  研讨创业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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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第1号)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于2003年11月举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公司受托承办有关考务工作。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四、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大纲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考生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阅。

  考试教材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发行,考生可至当地证券业协会和各地新华书店购买。

  五、 报名时间

  2003年9月12日-22日

  六、 报名方式

  考生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大学报名。

  七、 报名费

  每单科人民币70元

  八、 考试时间

  2003年11月8日、9日进行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四科考试;11月15日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

  九、 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闭卷。证券投资基金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方式进行,其他科目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十、 考试地点

  考试将在以下35个城市设考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考生可选择一个城市报名,并在该城市参加考试。考场详细地点将在考试通知书中明示。

  十一、 其他说明

  考试成绩合格将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有关考试事项,可至省级广播电视大学和各地证券业协会咨询(名录和咨询方式附后)。有关考试的其它事项,另行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的征订请查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网站,网址为:http://www.cfeph.com.cn,或直接输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实名网址。



咨询单位名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中国证券业协会 010-88061053(考试)
010-88061489(考试)

教材出版单位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010-68552087(教材)
010-68517051(教材)

地方电大

序号 考区 报名点 报名电话
1 河北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0311-3616611-8201
唐山广播电视大学 0315-7214200 0315-2889005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0335-3065421
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0314-2186548/0314-2183395-8009
张家口广播电视大学 0313-2052911/0313-8895155
廊坊广播电视大学 0316-2114290
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0312-5089057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 0317-2103529/0317-8985988
衡水广播电视大学 0318-6015086
邢台广播电视大学 0319-2023887-823
邯郸广播电视大学 0310-3020127 /0310-3035070
2 吉林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0431-5390101
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 0432-2772070-8302
延边广播电视大学 0433-2825617
四平广播电视大学 0434-3244834
白城广播电视大学 0436-3322132
通化广播电视大学 0435-3613095
白山广播电视大学 0439-3232674
松原广播电视大学 0438-2281530、2281513(假期)
辽源广播电视大学 0437-3222398
3 山西  山西电大 0351-6622260
太原电大 0351-2021843
大同电大 0352-5022563
晋城电大 0356-2190800
朔州电大 0349-2031087
运城电大 0359-2124855
阳泉电大 0353-4064840
晋中电大 0354-3036710
4 天津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022-23679933 传真:022-23679983
5 广东 广东电大 020—83597344(O)
--83508648(H)
珠海电大 0756—2259099(O)
--2217663(H)
佛山电大 0757—2220641(O)
3373293(H)
13702916161
中山电大 0760—8317738(O)
3329088
江门电大 0750—3300404(O)
河南电大 0371—5996687
省直电大 0371-5933200
焦作电大 0391-3990524
6 河南 河南电大 0371-5944275
周口电大 13603948807
三门峡电大 0398—2892563
鹤壁电大 0372—2631159/ 3333044
济源电大 0391—6621030
南阳电大 0377—3102896/ 3108499
7 湖南 省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731-5583157 5590712
长沙广播电视大学 0731-2235189
株洲电大电教培训科 0733-8221459
13873368998 07336195118
湘潭电大继教科 0732-2370114
衡阳电大培训科 0734-8210489
邵阳电大培训科 0739-5325507
岳阳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730-8228340
常德电大招生培训科 0736-7173456
8 湖北 湖北电大 027-87493751
十堰电大 0719-8665934
孝感电大 0712-2042333
湖北电大 027-87496119
咸宁电大 7158287487
荆门电大 0724-2355853
荆州电大 0716-8451808
恩施电大 0718-8292028
宜昌电大 0717-6224763
黄冈电大 0713-8623892
9 江苏 江苏电大 025-3706501
无锡广播电视大学 0510-5035119
0510-5749539;5036676(F)
徐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6-5727707
0516-5820166;5827008(F)
常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9-6902026;6691129(F)
苏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2-68624369
0512-68294510;68294510(F)
南通广播电视大学 0513-3559915;3559908(F)
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 0518-5808860;5810987(F)
淮安广播电视大学 0517-3941151;3941151(F)
盐城广播电视大学 0515-8395030;8395027(F)
扬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4-7623063;7625793(F)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0511-8610169;8610690(F)
10 江西 江西电大 0791-8520545
九江电大 0792-8224493
上饶电大 0793-8209178
宜春电大 0795-3239018
吉安电大 0796-8224241
赣州电大 0797-8133218
江西电大 0791-8520546
11 山东 山东省电大 0531-2626624
烟台电大 0535-6703682
泰安电大 0538-6715172
济宁电大 0537-2226145
潍坊电大 0536-8268357
淄博电大 0533-2836457
8331167
滨州师专 13001521928
威海电大 0631-5812689
2866801
临沂电大 0539-8103828
德州电大 0534-2875012
东营电大 0546-8060116
12 陕西 陕西电大 029-2069031、2069032
宝鸡电大 0917-3652015
汉中电大 0916-2241513
安康电大 0915-3212567
13 浙江 杭州电大 0571-87811125 0571-87068027
温州电大培训处 0577-88232625
金华电大 0579-3217811
绍兴电大 0575-8341225
湖州电大 0572-2102785
舟山电大 0580-2033326
衢州电大 0570-3026218
嘉兴电大 0573-2067171-3219
丽水电大 0578-2123401
台州电大 0576-8665049 0576-8665027
浙江电大 0571-88801112
14 重庆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023—68612672
15 四川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028-87761739 87768162
德阳电大 0838-2502063
遂宁电大 0825-2710982
雅安电大 0835-2225573
自贡电大 0913-2404179
宜宾电大 0931-2334946
泸州电大 0830-3178904
阿坝电大 0837-6223644
攀枝花电大 0833-8233381
眉山电大 0833-8233381
资阳电大 13980389777
巴中电大 0827-2261033
凉山电大 0834-3235928
乐山电大 0833-2136696
广安电大 0826-2335473
达州电大 0818-2375345
绵阳电大 0816-6808538
内江电大 0832-2036623
广元电大 0839-3260523
南充电大 0817-2806045
16 海南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0898-66224714
17 青岛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0532-2736052
18 福建 福州电大 0591-3311551
宁德电大 0593-2953700
莆田电大 0594-2693175
泉州电大 0595-2786984
漳州电大 0596-2062305
龙岩电大 0597-2301029
三明电大 0598-8222182
南平电大 0599-8846896/8698596
福州电大 0591-3311551
19 上海 上海电视大学 021-65020900-165
20 贵州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0851-5955542
21 青海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0971-6305424
22 大连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0411-4341714
23 云南 临沧电大 0883-2124008
西双版纳电大 0691-2124920
玉溪电大 0877-2050901
文山电大 0876-2622123
德宏电大 0692-2138216
大理电大 0872-2209156
楚雄电大 0878-3122254
丽江电大 0888-5140112
个旧电大 0873-2186881
香格里拉电大 0887-8257922
怒江电大 0879-2143350
曲靖电大 0874-3311743
保山电大 0875-2140184
昭通电大 0870-2168403
云南电大 0871-5174659
24 北京 北京电大 010-62148312
25 黑龙江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0451-86302613
齐齐哈尔电大 0452-2712415
牡丹江大学 0453-6927985
佳木斯大学 0454-878718
大庆电大 0459-6373510
绥化电大 0455-8326202
双鸭山电大 0469-4284490
鸡西大学 0467-2395011
鹤岗电大 0468-3237838
伊春电大 0458-3644037
七台河电大 0464-8261230
大兴安岭电大 0457-2171537
黑河电大 0456-8222907
26 辽宁 鞍山电大 0412-8232225
抚顺电大 0413-2824324
本溪电大 0414-2824324
丹东电大 0415-2190442
锦州电大 0416-2819836
营口电大 0417-2826373
辽阳电大 0419-2900020
铁岭电大 0410-4836617
朝阳电大 0421-2916745
阜新电大 0418-2285762
葫芦岛电大 0429-3120684
盘锦电大 0427-6655082
直属分校 024-86120734
27 内蒙古 内蒙古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471—6522213
包头市电大分校 0472—5157961—8203
乌海市广播电视大学 0473—2047631
赤峰市电大分校 0476—8881942
呼伦贝尔市电大分校 0470—8221142
通辽市电视大学 0475—8240415
鄂尔多斯市电视大学 0477—8527617
兴安盟电大分校 0482—8414650
锡林郭勒盟电大分校 0479—8264234
乌兰察布盟电大分校 0474—8282042
巴彦淖尔盟电大分校 0478—8411912
阿拉善盟电大分校 0483—8337174
内蒙古电大校部 0471—6522213
28 新疆 乌市地区 0991-2854807
哈密地区 0902-2234634
昌吉州 0994-2336731
克拉玛依市 0990-6887595
阿勒泰地区 0906-2152040-804
塔城地区 0901-6223662
巴州 0996-2027498
阿克苏地区 0997-2131704
博州 0909-2328500
奎屯市 0992-3222670
克州 0908-4238126
喀什地区 0998-2510124
和田地区 0903-2511835
伊犁州 0999-8228255
石河子市 0993-2014662
吐鲁番地区 0995-8186806
29 安徽 安徽电大 0551-3638103
芜湖电大 0553-3834691
宣城电大 0563-3022681
马鞍山电大 0555-2350628
铜陵电大 0562-2862979
黄山电大 0559-2514674
安庆电大 0556-5543742-8006
池州电大 0566-2023829
六安电大 0564-3342437
巢湖电大 0565-2363064
淮南电大 0554-2675471
蚌埠电大 0552-2045704
滁州电大 0550-3026189
宿州电大 0557-3025586
淮北电大 0561-3033803
阜阳电大 0558-2189107
亳州电大 0558-5111644
30 甘肃 甘肃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931-8802626
电大张掖分校 0936-8244296
31 宁夏 宁夏电大继教学院 0951-6740842
32 宁波 宁波电大培训处 0574-87227272
33 深圳 深圳电大培训处 0755-82116779
34 广西 广西电大继教学院 0771-5851553、2668664
35 厦门 厦门电大培训处 0592-2020705、2026593

地方协会

序号 会员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0431-8967321
2 宁波市证券业协会 0574-87366133
3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 0731-2182852
4 河南省证券业协会 0371-5616573
5 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 0571-85068376
6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 022-23114276
7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 0755-83264185
8 福建省证券业协会 0591-7620821
9 厦门市证券业协会 0592-5047720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期货业协会 0991-2826270
11 北京证券业协会 010-66568841
12 山西省证券业协会 0351-4075291
13 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 0931-8811202
14 海南证券业协会 0898-66515273
15 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311-7025280
16 武汉证券业协会 027-87317721
17 重庆市证券业协会 023-69031599
18 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531-6106996
19 四川证券期货业协会 028-85586223
20 广东证券业协会 020-83270720/83270716
21 辽宁证券业协会 024-22876803
22 江西省证券业协会 0791-6265607
23 广西证券业协会 0771-5327865
24 青岛证券业协会 0532-5798524
25 陕西证券业协会 029-2091031
26 黑龙江省证券业协会 0451-2357041
27 青海证券业协会 0971-8236370
28 大连市证券业协会 0411-3780088转8733
29 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551-5100833/2819119
30 上海证券期货业协会 021-54038449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切实改善黑龙江省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特制定本具体规定。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生产企业和项目,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 实行税收优惠。
(一)合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并全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合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生产企业和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外,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年。
(三)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得和收入的人民币,代替外币缴纳税款。
(五)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免缴车船牌照税和房地产税。
第四条 降低场地使用费和市政建设费。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的场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为每年每平方米五至十元。场地开发费为一次性计收,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土地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一点五元。
(二)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免收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免交市政建设费,其它企业按土建工程总额百分之五缴纳市政建设费。
第五条 协助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求得外汇收支平衡,对于不属于国家外贸总公司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不需要向国家经贸部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经省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实行综合补偿。
(二)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当的外汇收入和国外贷款,均可通过省人民银行委托的中国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三)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四)我省需要进口的商品,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已批量生产、性能质量达到国外同类商品水平、价格和交货期适应需要的,可以产顶进,其货款可全部用外币计价结算。对于这类以产顶进的商品,由省对外经贸部门制定品名表,经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应自求平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外汇平衡暂时确有困难者,可按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请,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或借用。同时也可向省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外商投资企业结售的外汇额度
中批给或借给。
第六条 优先供应物资和安排运输。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建所需水泥、木材、钢材,按中方投资来源给予安排。属于国家预算内投资,按国家分配定额,优先给予安排。国家预算外资金建设所需物资,从市场货源中协助解决。生产产品所需木材、钢材、煤炭等物资,按产品归口,列入国家和省生产计划,不足部分,从
市场货源中给予优先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市、县,物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实行专项供应。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水、陆、空运输计划优先安排。铁路运输由企业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和有关规定,按期向当地铁路分局编报车皮计划。对计划外出口产品的运输车辆,积极帮助解决。
第七条 解决贷款融通资金。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生产经营中的短期贷款,经银行审核后,予以优先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资金,中国银行除供通常的外汇贷款外,还可组织国际银团贷款、买方信贷或其它融资方式,如发行债券、开办现汇抵押业务、采取活存透支、物业抵押、合约抵押放款等国际上通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本资金不足时,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也可代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帮助企业筹集资金。
第八条 降低提取国家补贴费用的标准。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二)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三十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提取住房补助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具体提取办法由企业当地政府确定。合资经营企业自已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住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
(三)不享受免缴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亦给予降低提取标准的优惠,即每人每月按十元固定数上缴同级财政。
第九条 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不得再向外商投资企业滥收其它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摊派。当地经委、省计经委和有关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自主权,按照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有权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利润分配和财务收支;有权对国家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外的产品自行定价和收费;有权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惩制度;银行对
企业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有权招聘、招收、辞退或者解雇职工;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或者解雇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资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对外实行综合服务,在接到申请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等全部文件后,凡属于省批准权限内的项目要在三十天内
批复。
第十三条 第二条所列企业和项目,由企业通过所在地经贸部门向省对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对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考核确认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文件报国家经贸部备案,同时抄送地方有关部门,做为办理享受各项特别优惠待遇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并授权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部门负责解释。




198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