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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07:32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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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0〕8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人口调控管理,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我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广州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犯罪记录、未办理广州市居住证、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除外,具体认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原则上按本办法积分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积分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共12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入户人员积满85分可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条 各项指标的积分按照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申请入户人员,可由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一般在当年3月31日前通过广州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按照申请人积分排名,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公布入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如积分仍然相同,则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广州的人员,其家属随迁政策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入户人员要确保申请入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并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复核。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县级市)、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人口宏观调控需要,调整、公布积分制入户办法各指标分值及可申请入户分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从化市、增城市可根据自身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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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使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离婚率高的原因。
1、现代人对婚姻生活品质期望提高,使得平淡的婚姻难以满足要求。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生活现实与婚前理想的期望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离婚是必然的选择。随着现代人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婚前对婚姻生活品质往往出现理想化,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个十全十美的人,期盼结婚能增进双方感情,生活能更加浪漫。而结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开始,是一个家庭的开始,必然要面对很多与浪漫相违背的事实,比如柴米油盐,培养小孩,工作压力等等。婚后的平淡生活与婚前想象的浪漫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使得感情不断流失,最终走向离婚。
2、未婚先孕增多,草率结婚容易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 由于现代性解放,双方如果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很可能使婚姻变得很牵强。而且未婚先孕结婚往往表现为超速度,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3、结婚、离婚法律手续简化,草率结婚、离婚增加。《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部分人群出现草率结婚和离婚现象,这也导致离婚率上升。《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婚取消了婚前体检、单位证明,目前婚姻登记工作又尚未联网,使得结婚、离婚少了很多约束。4、社会当前的一些政策成为假离婚的诱因。经过与离婚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发现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感情的原因离婚,而是因为其他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规避当今政策,从中获利。随着政府调控房价力度的加大,制订了多套的政策抑制炒房,而许多房产中介、银行告知通过离婚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和优惠,导致许多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夫妻双方逃避债务。因经商、办厂原因等借款,为了躲债,双方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给对方,想以此逃避债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2号

1998-06-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为使税制改革顺利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简称五年返还)。1998年是五年返还的最后一年,现将有关政策和收尾阶段的几项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五年返还政策的若干问题
  (一)对于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应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五年统算超税负。
  (二)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予返还。
  (三)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上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指企业实际投资增加生产设备、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或增加产品种类。
  (四)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返还。
  (五)对未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经查出需补缴税款的,对该补缴税款一律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
  (六)1998年底以前,对于企业的销售和进项税款,必须货、款、票同期实现,方可参与税负增加返还的计算,三者缺一不予返还。
  (七)199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由其他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如果以承包方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承担生产经营风险,与原企业没有实际联系的,承包方不得享受被承包方原来享受的税负增加返还优惠。
  (八)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企业,如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不享受税负增加返还政策;对合并、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合并、分立前企业享受税负增加返还的,合并、分立后仍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合并、分立后如果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则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部分,不得享受税负增加返还。
  (九)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前属于享受税负增加返还的,股权重组或资产转让后仍可继续享受,但重组、资产转让后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二、关于返还收尾阶段的工作要求
  (一)为防止骗取税负增加返还,1998年办理税负增加返还收尾工作时,应先对企业实施检查后再予退税。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1998年度首次办理超税负返还的企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书面申请报告中应说明税负增高的原因,由负责其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超税负返还报批手续。
  2.对1998年4季度销售额比以往同期异常增加的部分,应于检查核实后,再予办理退税。
  3.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日期截止到1998年底,不得结转下年抵扣。
  4.对于企业1998年度购进货物、支付费用,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的;或未按增值税条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为使销售提前实现,增加税负的;或利用关联企业人为转移税负的,不得办理税负增加返还,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负增加返还工作在本年度内难以完成的,返还的报批时间可以延长至1999年6月底。
  (三)1998年度税负增加返还结束后,各级征管机关仍应注意企业诸如非正常销货退回、税负明显下降、关联企业业务量不正常减少等异常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各级审批机关应在1999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五年返还收尾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五年返还情况总结,统计五年返还税款总额,并于1999年9月底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五年返还是一项过渡性的优惠政策,到期后将不再延长。当前,各地要及时做好政策到期的准备工作,积极宣传解释,同时要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对返还到期的反应。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