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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00:43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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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冬季来临和气温大幅下降,我国大部分地区陆续进入冬季采暖期,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等事故也将进入多发期。广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期的安全工作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寄宿制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现就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农村寄宿制学校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一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能否确保最低采暖温度;二是教室、宿舍、办公室等的通风是否通畅、排烟管道有无泄漏、有无一氧化碳中毒隐患;三是学生宿舍是否配备专、兼职生活教师、有无火灾隐患。
  二、着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一是要确保采用煤炉采暖的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安装有排烟管道,并确保排烟管道畅通、无泄漏,防止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学生宿舍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二是确保采暖设备运转正常,保证供暖温度达到当地供暖部门规定的最低温度,防止由于供暖不达标造成学生大面积感冒、冻伤等。三是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为学生宿舍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生活教师,确保学生上课和夜间休息期间采暖设备有人看管,防止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四是要做好采暖设备的加固工作,并在采暖设备周边划定安全区域,防止发生学生烧伤、烫伤、砸伤事件。
  三、集中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各地农村寄宿制学校近期要利用班团队会、升旗仪式、家长通知书等各种形式,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教育。要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掌握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火灾时的基本应急处置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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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31日七届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

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现决定予以发布施行。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事项移交和衔接工作,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指导;对本次未列入的属于日常业务(含转报)的事项,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管理,但也要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管理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管理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农业主管局(总公司):
自京财农(1989)2509号文《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发出后,农口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切实得到加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
3、企业转产或产品结构调整后,难以转让再用的专用设备和配套附属物;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等以及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附属物;
5、其它应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企业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把好第一关。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企业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核算部门逐台(件)进行审查核实和现场鉴定,说明损坏程度、报废原因。
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淘汰产品的有关资料;
对属于本补充规定第一条2、3、4款报废原因的,应附有企业技术、设备和财务等有关部门的鉴定资料,鉴定资料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否则无效。
2、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审批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业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一份。
3、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每年盘亏、报废审批情况汇总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审批权限:
1、盘亏的固定资产,没有净值的,单台原值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并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单台原值在一万元以下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五万元以下,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核销,
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
2、报废的固定资产,没有净值的,单台原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单台原值在十万元以下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总公司)
审批核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
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仍有净值的,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对于净值比重超过原值50%的固定资产,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评估,确定其有无使用价值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4、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其它规定:
1、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
2、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损失,企业以批复的文件及审批表作为核算(清理)的依据,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3、要认真做好报废资产的残值和附属设备的保管、利用和处理工作。对主机报废后的附属设备,凡可利用的,要积极组织再用。本企业可用的,要重新入帐,另设卡片核算和管理,不得列入帐外资产管理。本企业不能利用的,要妥善保管,积极处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固定资产报废
审批部门。
以上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规定有关条款遇有同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均应以补充规定为准执行。



199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