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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5:30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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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汇发[2012]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
(二)对于在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但尚未完成全部信息申报和数据报送或需要进行修改操作的业务,也应使用新凭证继续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已接收的旧格式接口数据文件的最后一次导入时间为2012年8月1日07:00。各银行应充分考虑机器时间差异、网络传输等因素,合理设置新、旧格式的数据报送时间和新、旧接口程序切换时间。
(四)对未通过新版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或有关准备工作未就绪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应急处理流程和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切换为手工方式,并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的相关要求上报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同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权限分配以及网络、浏览器设置等准备工作,以便于8月1日起通过访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审核辖内银行的申请,于7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申请银行名单、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五)关于汇综发〔2010〕122号文和更新后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手册》,银行可从网点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银行版(http://asone.safe:9101/asone)“常用下载”中“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栏目下查询。
二、明确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的报送要求
自新凭证启用之日起,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信息。其中,付款银行应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通过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报送有关数据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根据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规定已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通过其中的“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收支和余额信息。有关使用方法见该网站“常用下载”中“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的操作手册。
(二)企业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末余额和当月发生的逐笔收支信息。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并将相关要求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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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1993年8月4日,交安监发(1993)782号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考虑到我国海上运输的特点,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所称“近洋航区”系指包括中国沿海在内,并向北延伸到北纬55度,在北纬20度至北纬55度之间向东延伸到距日本东海岸50海里,向南不超过中国沿海南端,向西延伸到东经99度的航行区域。
第三条 近洋航区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称为“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大纲及考试科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负责。
第四条 持有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职务的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条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水产品国际运输船舶的船员,现持有远洋或外海航区二等或三等甲类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可以按照本补充办法的规定,申请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发证时,证书限定“水产品运输船舶”。
第六条 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分为船长、大副级,二、三副级;轮机长、大管轮级和二、三管轮级四种。
第七条 持有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要求职务晋升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B类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要求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应申请换证,换证时,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具有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海上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六个月的近洋航区船舶任职资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有关B类证书考试发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审查指南(第3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查指南》(第3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三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田力普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