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7:39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2002年12月12日 09:43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 (-)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

  三、顶级域名CN之下,预先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设置“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 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 ;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 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 ;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在顶级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规定》和《涉密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规定》和《涉密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代管单位:

  现将《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密文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各代管单位严格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密码电报是指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电报,包括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文件、信息、资料等。密码电报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 传真电报主要是办理不涉及保密内容的紧急事项。

第四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分为“特急”、“加急”、“平急”三种。需要一两日内办理的紧密事项发特急电报;三至四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发加急电报;时限稍缓的事项发平急电报。十天以后要办事项一律不发电报。

第五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撰写。

(一)撰写电报稿应使用办公室机要室统一制发的专用电报纸,要求字迹清晰无误,内容简明扼要,各项栏目标注准确,用打印机或钢笔(黑墨水)书写。

(二)发电稿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密码电报应注明密级、保密期限。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明密混用。

(三)发电报应有标题;发报日期按领导签发的日期填写;单位发电报应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

第六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签发。

(一)以州政府名义发的电报由主管秘书长审核签发,重要的送州政府领导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室主任或主管秘书长签发。

(二)有关外事内容的电报应先送州外事办主任审阅签字后再送有关领导签发。

第七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递传。

(一)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签发后由办公室机要人员审核并发出。

(二)密码电报由机要室人员直送州委机要局发出;传真电报送州政府信息中心发出。

(三)会签的电报(明密)必须经机要室统一登记编号,由机要人员送达。

(四)密码电报、传真电报送州委机要局、州政府信息中心发送后一律不退原稿。

第八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阅办。

(一)州委机要局送我室的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签收、登记、编号、分发。

(二)凡属需要办理的重要电报,由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或签批后,送州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科室。普通业务电报由机要室直接分送有关部门、科室办理。

(三)绝密级电报由机要室直接送州政府领导阅示。

(四)各科室、各代管单位在取回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后,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阅处手续。

(五)阅处密码电报必须在办公室阅办。

(六)密码电报不得私自复印和抄存;确属工作需要,应报请主管领导或发电单位批准,由机要室统一复印再登记、编号、保存。确需摘抄的密码电报,要摘抄在保密委员会制发的保密本上,并注意保管,用完后交机要室统一销毁。

(七)密码电报需要在内部刊物刊登、发表或改用文件形式转发时,必须经发电单位批准,并隐去“密码电报”或“密传”等字样。

(八)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应按来电所注明的“特急”、“加急”、“平急”和电报内容,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时间办理。机要室对重要电报要建立催办制度。

第九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管理

(一)办公室机要室人员专门管理密码电报、传真电报。

(二)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收发、送阅等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码电报要放在保险柜内保存,对经管的电报要定期检查,发现丢失和泄密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管电报的人员调动时,要对所管理的电报进行认真的清点,签字交接。

(三)电报的立卷归档。业务电报由业务部门、管室以文电合一的要求来立卷归档;非业务性电报由机要室整理立卷归档,对重份电报应退回机要室处理。

(四)办公室机要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代科单位、各科室电报的管理情况。

第十条 传真机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单位使用传真机必须经邮电部门批准安装,发给入网证后才能正式使用。

(二)传真机要有专人使用管理并建立传真记录。

(三)禁止在无保密设备的传真机上传送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

(四)在使用传真机传送文件、资料、通知时,应将本单位名称、电话号码标注清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密文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密文件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文件的收发
(一)接收国家涉密文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造册。

(二)分发涉密文件,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三)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机要室保密人员拆封。
  二、涉密文件的传阅

(四)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五)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六)进行阅读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档案室,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机要管理人员在场。有权限使用绝密级文件的领导确需使用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其它密件文件应当天交回,不得带回家或其他公共场所。

(七)借阅秘级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档案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八)密级文件,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确需复印、摘抄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三、涉密文件的归档

(九)档案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做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应分类立卷归档,并于次年3月底前把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秘件等进行清退或立卷归档。

(十)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10年、机密级20年、绝密级30年认定。

(十一)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绝不允许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

1964年5月15日,国务院

一、为了整顿和改进现行的野外津贴办法,合理地解决地质勘探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生活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和发挥地质勘探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以利地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矿藏地质勘探单位,对于在野外从事地质普查或勘探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学徒、练习生)和连续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都按照本规定发给野外工作津贴。
三、野外工作津贴的标准,根据地区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差异,分为若干类地区,每类地区又规定普查、勘探两种津贴标准。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最低五角,最高一元七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最低四角,最高一元五角。各地区的津贴标准,按照“全国各地区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表列的津贴标准地区分类,迅速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的津贴标准地区分类表,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同时送劳动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四、各地质野外队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提出执行普查津贴标准还是勘探津贴标准的意见,经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实行。凡是工作流动性较大,人员分散,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质区测、普查和物理勘探等队(组)的职工,一般的可以执行普查津贴标准;凡是工作地点比较固定,人员比较集中,工作条件比较好的地质野外队的职工,应当执行勘探津贴标准。地质野外队改变工作或者转移地区后,应即改按新工作、新地区的津贴标准执行。
五、地质野外队队部(包括附属机构)驻在一般县城及大中城市(包括近郊区)的,在队部工作的职工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驻在边远偏僻、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县城的,必要时可以发给部分的野外工作津贴,具体县城名单和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酌情规定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同时送劳动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六、矿山生产企业(如矿务局等)直属的地质勘探职工,在矿山已开发区附近的地点进行勘探时,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在距离已开发区较远的地点进行勘探时,在工资待遇上不影响生产工人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酌情发给他们一部分或全部野外工作津贴。
七、地质野外队的职工因负伤、患病不能工作,或女职工生育的时候,应当尽量离开工作地点到条件较好的地方治疗、休养或生育。如果由于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离开工作地点的时候,其停止工作进行疗养的期间和产假期间,分别按照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负伤、病假、产假支付工资的规定,发给与工资相同比例的野外工作津贴。
八、野外工作津贴从职工到达工作地点之日起,至离开工作地点之前一日止,按月历日数计算发给。职工请事假、探亲假或旷工期间,停发野外工作津贴。职工在冬季、雨季在野外驻地参加集训期间,发给百分之七十五的野外工作津贴。
九、享受野外工作津贴的职工,如果在实行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海岛津贴的地区工作的,必要时仍可以同时享受一部分或全部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和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地区津贴或海岛津贴,具体地区和津贴数额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提出方案,送劳动部审查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十、野外工作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六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原有的关于野外工作津贴的规定、办法,一律作废。但是对于原有职工现行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其差额部分可以保留至一九六五年六月底。少数地质野外队由于情况特殊,经劳动部同意后,对于保留野外津贴差额部分的期限,还可以酌予延长。
十二、水文(水利、水电)地质勘探单位的野外队和国家测绘总局野外测绘队职工的野外津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和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可以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并在津贴标准不高于本规定的原则下另订津贴办法,送劳动部审查同意后再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十三、有关本规定的解释,由劳动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