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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3:02:45  浏览:8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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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为消费者提供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场所。


  第三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仅限于在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内经营。对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符合经营条件的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四条 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经营资格和工商登记管理;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监测管理;各级市容监察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影响市容环境及扰民噪声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进行教育、劝阻和管护。


  第六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式的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审核登记





  第八条 对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实行审核备案登记制度。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并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第九条 经营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营业场地,面积必须达100平方米以上,在其它县(市)区范围内的营业场地,必须达60平方米以上;
  2、经营场地内部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空间高度在2.8米以上;
  3、经营场地距中小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的半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4、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其中营业性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安全通道;
  5、经营场地建筑物和各项设施要坚固安全,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卫生消毒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6、经营场所室内光线充足,空气流通,环境整洁,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经营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申请审核登记,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2、游戏机的机型,电路板资料;
  3、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市、县两级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在规定时限内仍然达不到经营条件的不予审核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实
行年度登记、审核、备案制度,每年底统一审核换发有关证照。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应当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禁止租借、买卖、涂改、伪造有关证件。经营者不得将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转包或变相目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应当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公开娱乐规则,设专人维持秩序,并在场所外显著位置设置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以及场所名称牌匾。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不得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六条;游戏机机型、电路板必须贴有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核标志。经营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计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新税率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带工作标志。营业时间限定在上午8点至夜间12点。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2、不得从事色情、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4、对场所的布局、防火设施、物品保管、疏散通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6、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


  第二十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与当地公安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发生治安事件、安全事故,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劝阻、救助,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调解场所内发生的纠纷;
  5、维护好场所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外来流动从业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就业证和计划生育审核证明。经营单位不得雇用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第二十二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应当加强以下防火措施:
  1、所有电路线必须穿PVC管。
  2、配置下列有效的灭火器及设施:电子游戏机在80台以上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0个,应急灯不得少于6盏;80台以下的,灭火器不得少于10个,应急灯不得少于3盏。
  3、要定期对场所的电路、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不得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色情、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扰乱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参加年审的视为无证经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转借、出租有关证照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擅自增加或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1、将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转包或变相转包他人经营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处以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配偶、子女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的小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举报、揭发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3175662、3129067。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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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请予批准土地估价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国土资函[2004]3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部所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组织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阅卷等费用,核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组织土地估价师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5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向考生收取的土地估价师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土地估价师进行注册,属于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宜收取注册费、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务费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6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试费缴入省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02款“国土资源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俄印外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印度


中俄印外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12年4月13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印度外长克里希纳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举行三国外长第11次会晤,并签署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


  一、2012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莫斯科举行第11次会晤。

  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印度三国建设性合作的重要意义,强调三国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有助于推动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并造福于三国人民。

  三、外长们回顾了2010年11月14日至15日在武汉举行的第10次会晤所作决定的落实情况。

  外长们强调在灾害管理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性,赞赏2011年5月24日至26日在印度海德拉巴举行的关于应用地球空间技术监测和预报水旱灾害的三国信息和技术交流项目成果。外长们欢迎2011年9月6日至9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中俄印第四次灾害管理问题专家会的成果,并确认了下步三方的合作重点。

  外长们欢迎三国间贸易投资关系得到加强,注意到2011年9月21日至22日在俄罗斯顿河畔罗斯托夫举行了中俄印第三届工商论坛。

  外长们满意地注意到,第11届三国专家学者对话会于2011年11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

  外长们支持在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农业、工商业、能源、创新和高科技等领域推进务实合作,同时在上述领域各多边机制框架内密切相关协作。

  四、外长们认为,世界正在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多极化发展进程难以阻挡。同时全球性挑战日益严峻、复杂。在此背景下,外长们强调需集体应对全球挑战,包括地区冲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自然和人为灾害、金融和经济不稳定、粮食短缺和气候变化等。中东和北非的事件表明,国际社会应采取协调行动,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冲突问题,此外别无他途。外长们确认,中国、俄罗斯、印度将密切合作应对上述挑战,包括在联合国及其他相关多边场合保持协商。

  五、外长们强调亚太地区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以及承认安全不可分割、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的安全与合作架构,以回应本地区国家的合法诉求。

  六、外长们注意到,东亚峰会为各方就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和经济等广泛问题开展对话提供了前景广阔的平台,旨在推动东亚地区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呼吁本着加强机构间协调的精神,在亚欧会议、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东盟防长扩大会议等各种地区组织、论坛和对话框架内推进伙伴关系。

  七、外长们对阿富汗局势深表关切,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参与解决阿富汗问题至关重要。外长们呼吁国际社会应坚决打击恐怖主义组织,避免阿重新成为恐怖分子和极端势力的避风港,进而威胁本地区及区域外安全。外长们重申致力于阿富汗的和平、稳定、独立和繁荣。

  八、外长们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的中心协调作用,重申三国愿在联合国框架下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机制内就阿富汗问题保持密切互动,包括阿富汗地区经济合作会议、伊斯坦布尔进程及上海合作组织等。欢迎阿富汗在上述区域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外长们表示,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撤出应视当地安全情况及阿富汗安全部队负责本国安全的能力而定。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应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授权履行职责。

  九、外长们认为,阿富汗民族和解进程应坚持阿富汗主导、阿富汗所有,这已写入2010年7月20日通过的《喀布尔会议公报》,并在2011年12月5日发表的《波恩会议结论》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波恩会议结论》也得到了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的一致支持。

  十、外长们强调,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巴黎进程有关决定和《上海合作组织禁毒战略》打击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

  十一、外长们坚定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的中心协调作用。重申应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有效率、更具代表性。俄罗斯和中国重申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十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作为拥有先进核技术的负责任国家,将把防止核武器扩散、积极努力加强核不扩散机制作为三国共同任务。外长们欢迎2012年3月在首尔成功举办了核安全峰会,支持落实峰会公报的有关决定。

  十三、外长们注意到当前伊朗核问题形势,不应任由其升级为冲突,产生灾难性后果,这不符合任何一方利益。伊朗在地区和平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一地区则具有重大政治和经济意义。伊朗应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行使其合法权利。外长们关注伊朗核问题的形势发展,承认伊朗在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的同时,可行使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外长们支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及对话方式,包括伊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的对话,解决所有相关问题。外长们敦促伊朗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开展合作。外长们希望于2012年4月14日举行的伊朗核问题六国政治总司长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十四、外长们对朝鲜的发射行为表示严重关切,呼吁最大限度克制、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朝鲜半岛紧张局势升级的行动。

  外长们重申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妥善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重要意义,呼吁所有各方进一步努力,以寻求尽早重启六方会谈,实现中国、美国、朝鲜、俄罗斯、韩国、日本于2005年9月19日所达成的《共同声明》中所提出的目标。

  十五、外长们强烈谴责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强调任何理由都不应成为恐怖主义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借口。外长们认为国际社会应以最强有力的集体行动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共同挑战,重申不应仅对恐怖分子采取行动,同时也应打击恐怖行动支持者和资助者。

  十六、外长们强调,应协助其他联合国会员国更好地落实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推动更多国家加入联合国有关反恐公约、促进落实包括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2001年)和1624号决议(2005年)等在内的相关决议。外长们强调,应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加强反恐委员会执行局在反恐相关重要领域的能力。

  十七、外长们对将信息通讯技术更多地用于威胁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表示关切。鉴此,外长们认为国际社会应制定相关的规范和准则。

  十八、在中东北非局势不断演变的背景下,外长们重申将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和平手段,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没有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寻求该地区国家所面临危机的解决办法。

  十九、外长们强调将致力于维护叙利亚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坚定要求通过各方放弃暴力及叙主导的包容性政治进程和平解决叙危机。

  外长们强调应支持联合国-阿盟联合特使科菲·安南先生的努力,包括他关于在叙尽早部署联合国观察员团的建议。

  二十、外长们重申将致力于在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马德里和会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等公认的国际法框架基础上,寻求阿以冲突的全面、公正和持久解决。

  二十一、外长们注意到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复苏进程并不平坦。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外长们认为,主要经济体应准确、及时地协调各自努力,以促进全球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外长们特别关注南北之间持续的发展差距,强调缩小南北差距的措施将推动全球增长。

  二十二、中国和印度外长欢迎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使该组织更具代表性,同时也巩固了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

  外长们注意到所有国家均有必要采取具体步骤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并努力在多哈回合谈判框架内,取得与该回合发展授权相符的全面、成功的成果。

  二十三、外长们重申二十国集团是世界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强调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的目标仍有待实现,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票权的公平分配等问题。中国和印度支持俄罗斯担任2013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

  二十四、外长们欢迎2011年12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国大会取得的成果。

  外长们对将于201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抱有信心。此次会议将为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全球合作提供重要契机。

  二十五、外长们欢迎2012年3月29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取得的成果。会议成果展现了这一合作机制日益增长的地位和分量。

  二十六、外长们赞赏三国外交部主管司局长在2011年7月12日举行的磋商,并同意定期举办上述磋商。

  二十七、中国和俄罗斯外长赞赏印度与上海合作组织进行建设性接触,及其希望在上海合作组织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二十八、中国和印度外长感谢俄罗斯外长为三国外长第11次会晤所做的热情周到安排。

  二十九、外长们决定在印度举办下届三国外长会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