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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0:50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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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200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5个单位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5个)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粮食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市文化局
青岛市文物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旅游局
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青岛市国家安全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青岛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0个)
青岛市盐务局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青岛市植物保护工作站
青岛市畜牧局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渔港监督局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
青岛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总站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地震局
青岛市气象局
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各区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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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论法官阅历

杜海军


社会阅历,是指一个人对社会、对事件的经历及理解程度。我们每天都在经历一些事情,每天都会对发生的事件进行思考,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对一些事物的看法则由浅入深,由表及里,这时,我们的阅历则日趋丰富。阅历对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帮助人们妥善解决生活及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能够前瞻性地预测事件的发展,帮助人们正确决策。阅历之于法官,尤显重要。我下面从两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阅历是案件质量精益求精的保障。
案件质量,我们法官们每天都谈论,提高案件质量也并非一日之功,不能一蹴而就。我们会将法官的法学知识、社会阅历和解决问题的综合平衡能力相提并论。法官的法学知识,是法官办理案件高质量解决纠纷的前提和关键。没有较为浓厚的法学知识或者法学理论不全面,就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偏差,追究某一条文的字面意思,而忽略其立法背影和立法用意,不能综合理解并运用法律。
但是,有了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就能做一名称职的法官吗?当然不是。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从律师当中选任法官,并且将从事律师职业相当的年限作为前提。这样的规定,当然也就涉及了我们的议题,涉及了法官的社会阅历及解决纠纷的能力。
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法官采取的是自动升任的办法,只要你考取了司法资格,就会从书记员升为助审员,然后再到审判员(当然这需要报批,报批仅仅是形式而已),也就是说,在我国要想成为一名法官,只要考取了司法资格就成为现实。这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原先则并无考取司法资格的限制,而是论资排辈,我就是论资排辈而当上审判员的。这一改革意义重大,杜绝了法盲法官的产生。但这一改革需进一步深化,逐渐与西方国家法官制度接轨,应当进一步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当然以阅历作为重要一环。
阅历有时是很难考量,现在唯一比较直观的考量标准是年限,通常理解,年限越长,阅历越深。但这又不是唯一标准,善于思考并加以调研则是阅历丰富的又一重要条件。就拿我们法官来说,我们是办案,当然,在办案过程中会用心思考,并且对这一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加以拓展,也就是法眼看案件,这样,当然是经历的案件越多阅历则愈加丰富。但是,也有些法官办案就案论案,不能用法学知识来分析、探讨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只会拿着书本中的条文去框,其结果,充其量只能算一个办案机器而已,这样的话,即使干一辈子法官,只能说他经历的案件多,若说阅历丰富则实在太牵强。
法官办案,光有法学知识,没有深厚的阅历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只能是空穴来风。处理案件的过程,是司法的过程,但并非单纯运用法律的过程,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的。这时法官就要在自己的法学理论指导下,分析情况,比对事件、案例,提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案或者判决,这一过程,就是法官阅历充分发挥作用的过程。如果法官阅历很浅,就不能进行对比分析,就不能预测判决以后将要产生的后果,就不会平衡各种矛盾和冲突,有可能会使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二、社会阅历是法官调解得到突破的关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解,调解的益处我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东营市二级法院非常注重法院调解工作,并且有一些新的举措,比如在立案庭实行庭前调解。那么如何提高调解率,使调解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而取得新突破呢?阅历同样至关重要。我们每天处理的案件,很多都是同一类型的案件,有的甚至是极其相似的案件,我们就套用一种模式去调解吗?这是行不通的。即使案件相同,当事人也不尽相同,性格脾气甚至迥异,采取相同的方式进行调解,可能使一些能够调解的案件最终因方法简单而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时,法官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做工作,这样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做这种工作时,法官的阅历是相当重要的,法官凭借自己丰富的阅历,分析案件的成因,预测案件的走向,对症下药,妥善的提出解决纠纷的合理建议,以使案件及时合理地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凭借自己的阅历有针对性采取措施会使纠纷及时解决,如果法官没有相当的社会阅历或者办经验,就不会提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提出的方案有时只是理想化的方案,在现实生活中行不通,当然能达成调解只能是一句空话。
综上,法官的阅历对法官办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使我们选任的法官具有相当的阅历呢?我认为应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建立法官选任制度,逐步实行从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现在有些省市已经开始试行这一制度,我们山东省也将从2005年始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在实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也要尽量将一些考取了司法资格的有审判经验的法官充实审判前线。其二、建立专业化法官队伍,防止办案法官与非办案人员交流过于频繁。现在许多法院,不从事办案的人员也大多具有法官资格,因此,办案法官与非办案法官之间频繁交流在现实社会中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法官能够充分汲取办案经验,丰富办案阅历,保持法官队伍相对稳定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者 垦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