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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29:14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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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1]5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暂不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11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商务部的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上述被调查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反补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商务部《请示》中所提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暂缓对涉案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产品为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为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 (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5月6日起的5年。

  三、自实施日起,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恢复征收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公布。

  四、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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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55号
1996-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管理工作,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综合计划司。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
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
第三条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
门和单位。
第四条增人计划卡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全部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调入人员和社会招收人员。
第五条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计划管理意见是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自然减员指标集中起来,同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一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
纳入增人计划管理。
第六条增人计划卡实行一卡一人,每年由人事计划部门在分解下达和调整职工人数计划时核发,当年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只在当年有效。
第七条增人计划卡是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增加职工手续和增加工资总额计划以及报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凭证,用人单位要如实填写。人事计划部门凭卡检查核定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计划,并办理工
资基金审批手续,同时收回增人计划 卡。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都要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须凭人事计划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凡是未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手续的新增人员,不予以核认,不得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增人计划卡式样由人事部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增人计划卡中的项目,并统一制发,任何单位不得复制。
第十条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养鱼生产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养鱼生产的几项规定
市政府


为了充分利用水库、河流、池塘、地热水、冷泉、工厂循环热水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水面,发展淡水养鱼生产,缓和首都“吃鱼难”的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淡水养鱼生产,要“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鼓励国营、集体、个人、机关、厂矿、企事业、部队、学校投资养鱼。积极发展市内外各种形式的合资、联营,可以有偿投资、产品补偿,也可以按股分红。
二、开放市场,自产自销,敞开价格,随行就市。除节日定量部分按平价供应外,实行议购议销。
三、实行产、供、销一体化,渔、工、商综合经营,减少中间环节。除现有销售点外,在主要繁华区、中心区增设一些固定的活鱼销售商店和以经营水产品为主的批发贸易市场。
四、为扶持养鱼生产,对养鱼基地建设、推广养鱼新技术和发展鱼种体系、鱼饲料加工等事业,银行给予优惠专项贷款,财政给予周转金支持。
五、对从事淡水养鱼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对淡水养鱼生产缓征农林特产税;对国营、集体、专业户从事淡水养鱼免征所得税;养鱼单位在本市按平价直接销售渔品,免征产品税,按议价直接销售,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申请可由所在县(区)税
务部门批准减免产品税;外埠在京销售渔品,给予减免税收优惠。
六、凡有条件养鱼的坑塘、窑坑等荒废不利用的,按亩产五百斤渔品市价征收水面闲置费。其中,主要领导个人负担百分之十。此项费用不得摊入成本,由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核收,用于本地发展养鱼生产。
七、区县(局)、总公司、乡、渔场、养鱼专业户按成鱼水面平均亩产分别评定高产奖。每年的高产指标和奖励办法由市水产总公司制定。
八、全面实行承包责任制,发展专业户养鱼。承包期一般不得低于十年。个人投资开挖池塘,使用期不得低于十五年。承包合同签定后,受法律保护。
九、实行科学养鱼,技术承包,有偿服务。对养鱼科研重要成果和推广养鱼技术有显著成绩者,予以奖励。
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



198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