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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2:18:19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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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4月16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现。

                              市长 唐志国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指由城区内临街单位负责其责任区内特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工作。
  第三条 我市城区内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以下称责任单位)均应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我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公安、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各自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领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临街单位自本单位门前墙基至慢车道路边石(步行街至路中心线),左右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
  (二)临街市场自市场口部中心点起至5米半径之内;
  (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马路中心线。
  责任单位的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城区街道办事处划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
  (一)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堆放物品,吐痰、倾倒污水等,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做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废纸、积雪、痰迹、油污等。
  (二)市容秩序: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店外、市场外出摊设点,不得在责任区内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涂乱贴;不得使用超过噪音标准的音响电器招揽生意等。做到门前区域无乞讨、摆摊设点、乱停车辆、占用甬道现象,墙体立面、橱窗无积尘,门牌匾额设置规范、完好无损。
  (三)绿化:不得攀折花木,不得利用树木乱拴、乱贴、乱挂,不得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做到绿地不被损坏、占用,树木、绿化设施完好。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制度,将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区政府应当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较多、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城区政府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即时监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内容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并代表区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网络化管理机制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每日对辖区内责任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门前三包”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综合整治,及时上报情况。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备有清扫工具,对门前责任区内影响清洁的物品随时予以清除。对在其责任区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和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损坏花草树木,向人行道倾倒污水,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临街两侧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环境卫生、绿化等公用设施,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有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修补,发现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安、工商、交通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查处。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造成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公民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有权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市、区政府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辽阳市门前四包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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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
  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原材料黄砂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受经济利益驱动,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砂石的现象普遍,加剧了河道水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防洪工程的安全,已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有效控制河道采砂滥采乱挖、弃渣随意堆置的现象,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衢州"五城联创"的有关要求,通过合理控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区域,规范采砂作业,以达到科学开发利用黄砂资源,保护堤岸及涉河工程安全,改善河道通航条件和水生态环境,建设衢州良好人居环境的目标。
  二、区划原则
  (一)采砂安全的原则。确保行洪、航道通畅安全,满足两岸堤防、水工程建筑物、桥梁、过河电缆等安全运行的要求;严格控制开采点与两岸堤防及建筑物的距离;控制河床的平整度,减少涉水者的安全隐患。
  (二)采砂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在黄砂开采过程中,在保持现有河势、维护河道天然稳定的基础上,对碍洪、碍航以及河道断面不足等地段进行有目的地开采,切滩扩河,通过采砂和治理相结合,切实改善河道行洪、通航能力。
  (三)采砂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河道砂石蕴藏量科学合理划定河道采砂区划,维护、改善河道景观,尽可能地减少采砂对河道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区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六)《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八)《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
  (九)《衢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十)《衢州市区河道整治规划》;
  (十一)《衢江航运规划》;
  (十二)《衢州市生态渔业发展规划》。
  四、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范围(示意图见附件)
  区划范围原则为衢州城市规划控制用地14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考虑水源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重要因素,乌溪江河道采砂区划范围扩延到黄坛口坝下;常山港河道采砂区划范围扩延到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上山溪河道采砂区划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东侧毗邻的河段。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涉河有关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区划原则,结合河道现状,进行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划分。
  禁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行为的区域。
  限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可许可采砂但要限制开采时段,并逐步过渡为禁采区的区域。
  可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禁采区、限采区外可许可采砂的区域。
  (一)衢江:双港口至浮石二桥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浮石二桥下游200米至塔底电站上游300米范围内为限采区;塔底电站上游300米至沈家大桥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沈家大桥下游200米以下3公里河段内的右岸200米宽范围内为禁采区,其余范围为限采区。
  (二)常山港: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孙姜大桥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孙姜大桥下游200米至衢江汇合口范围内为限采区;常山港支流荷花塘河段为禁采区。
  (三)江山江:城市规划线至麻车里大桥上游200米范围内为可采区;麻车里大桥上游200米至汇合口范围内为禁采区。
  (四)乌溪江:黄坛口大坝至乌引工程枢纽工程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乌引枢纽工程下游200米至石室老大桥范围内为限采区;石室老大桥至郑家大桥范围内为禁采区;郑家大桥至东港大桥上游200米范围内为限采区;东港大桥上游200米至东迹大桥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东迹大桥下游200米至衢江汇合口范围内为限采区。
  (五)石梁溪:高速公路至姜家山大桥范围内为限采区;姜家山大桥至衢江汇合口范围内为禁采区。
  (六)庙源溪:高速公路至衢江汇合口范围内为禁采区。
  (七)上山溪:均为可采区。
  (八)限采区、可采区区域内,衢江、乌溪江、常山港、江山港有堤防的迎水坡脚外15米范围内严禁采砂;无堤防的河岸脚外20米范围内严禁采砂。石梁溪、上山溪有堤防的,迎水坡脚外10米范围内严禁采砂,无堤防的河岸脚外15米范围内严禁采砂。涉河桥梁、管道等设施周边禁采距离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2009年1月1日起限采区全部转为禁采区,可采区转为限采区。2020年1月1日起,区划范围内河道全部禁采。今后河道淤积的疏浚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所在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建设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实施。
  五、区划管理
  (一)明确管理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柯城区、衢江区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砂作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采砂许可、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涉及航道范围内采砂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衢州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要求采砂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利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限采区、可采区内相应河段实际情况和采砂年度计划,按审批时限要求,审查确定开采范围、深度、作业方式、时段、弃碴整平措施及期限,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并报市水利部门备案;涉及航道范围内的采砂许可须征求航道管理部门意见。
  (三)加强河道巡查和砂场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区河道的巡查力度,切实加强采砂区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禁采区内采砂和在限采区、可采区内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未按许可要求进行采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开采期限到期的,要提前督促采砂业主整平采砂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退场;对未整平采砂场即退场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加强挖砂船只管理,实行逐步淘汰。挖砂船采砂作业容易形成河床深沟,且弃渣难平,一旦遇突发性洪水极易造成漂流现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交通、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挖砂船只的管理和控制,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区河段一律不新增挖砂船;要对现有挖砂船只实行年度检审制度,并按逐年淘汰的原则,到2008年12月31日止全部淘汰出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区河段。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市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示意图


我国政府采购开标程序缺失
作者:谷辽海

本文来源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开标程序是指采购主体将收到的处于密封状态的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中的报价文件、报盘文件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启封揭晓。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购人按公开或邀请招标程序获得的所有投标书,应依据保证正常开标的条件予以接收和开启。投标书的接收和开启还应与本协议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规定相一致。开标时,采购主体应首先确认投标书是否密封,然后由开标主持人进行唱标,即高声逐项宣读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唱的事项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载,有关开标的信息必须保存,以便所有的投标供应商进行监督、对招标过程进行查询和质疑以及诉讼,同时也便于采购主管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程序,但该法所介绍的只是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各种程序。在这一章节的10个程序性条款中,我们既看不到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也看不到邀请招标的开标程序,更看不到竞争性谈判的开标程序。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政府采购方式,都没有规定开标程序。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标程序中的所有暗箱操作行为,都谈不上说其违法。由于开标程序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着缺位,导致实践中的做法参差不齐。

  开标程序中的不规范行为是普遍现象。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拆标、唱标缺乏透明度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实中,开标大会上,唱标人所唱内容与投标书不一致或者虚假唱标或者拒绝全部唱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其行为显然有悖于法律所倡导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例如,投诉供应商北京蓝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钢公司)与被投诉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之间的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蓝钢公司称,招标公司在代理北京中医研究所“彩色多谱勒超声系统”府采购项目时存在泄漏报价和违规唱标等违法行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上午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到投标截止时,招标公司通知我方代表只有2家公司参加投标,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拆封了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的密封标。随后,招标公司2004年8月24日下午再次开标时,我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北京毅力公司投标价格与常规严重不符,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招标公司通过投标保证金折算而泄漏了我公司的投标报价。8月24日第二次开标大会上,唱标人对于北京毅力公司的投标声明未唱出,主持人拒绝唱出。这起政府采购投诉案,北京市财政局2004年11月最终作出废标处理。

  竞争性谈判的开标程序亟须规范。现行法律对报价文件开启时间无任何规定,开标程序中的不透明和歧视情形随处可见。不论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还是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至今都没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然而,招标公司似乎都热衷于实施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执行这种采购方式,采、供双方至少有三次以上的谈判和报价过程。由此而来,就有数次报价文件的开启程序。实践中,采购主体每次开启报价文件的程序都没有规范的模式。

  开标程序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开标程序,但同样也是存在着立法缺陷。其突出表现是缺乏有效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实践中,开标活动基本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为了体现开标程序的公开透明,招标公司有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监标的,也有邀请检察、纪检、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标。笔者认为,开标程序中的这些监标人并不能证明开标行为是否公正和透明。不论是什么样的监标人,都是受聘于招标公司,受托人的所有报酬,都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获取巨额利润是招标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一旦获利目标受到影响,必然会拒绝监标。由此可见,现行法律缺乏对于开标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根据上述,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亟须对各种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进行规范。就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而言,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开启报价文件应当在谈判文件确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当为谈判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当然这里的公开进行,应该是有针对性的,最主要的还是应该让报价的供应商见证这个过程,应该是在现场监督人员、谈判小组的专家、报盘供应商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由报价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采、供双方共同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大声宣读报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或摄像记录,同时应该有报价供应商签字确认,然后存档备查。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操作规程进行,才能避免采购主体暗箱操作,防止采购主体随意“调包”的情形发生,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竞争秩序。(18)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