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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2:37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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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市[2009]2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着力解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着力解决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中的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管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合理周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造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确定,工程招投标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的要求,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做法,杜绝工程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2、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许可法定条件,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不具备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办理施工许可证法定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3、加强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重点对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北方供暖地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改造项目实现预期的节能环保目标。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4、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2010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5、加快编制行业标准文件。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贯彻实施和试点工作。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行为。

  6、改革完善评标办法。落实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合理价中标,防止和杜绝恶性“低价抢标”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倡导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和发售招标文件,实现招投标管理的网络化、系统化,以计算机辅助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为基础,逐步探索网上投标、开标和定标等电子化招投标方式。

  7、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控制额等关键指标,不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8、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清出管理。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重点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执业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量化考核,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探索实行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者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

  9、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研究制定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建立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册,逐步实现各地评标专家名册联网;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家评标后评估制度,督促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

  10、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充分利用现有有形建筑市场资源,结合各地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场所设施建设,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服务平台功能,提高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水平。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创造条件,实现应招标的工程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目标。

  (三)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抓紧制定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分办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积极开展有关城乡规划许可的重点内容、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类及处分量化标准等问题的研究。

  12、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以及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13、监督检查重点治理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逐一清理检查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处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未履行法定公开程序,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4、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监管。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强化“市场”与“现场”的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效能。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15、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先培训、后上岗”,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基本技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非劳务企业形式从事劳务作业的总承包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用工行为的监管,检查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16、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17、严格合同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备案特别是重大变更备案的管理,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8、完善质量法规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推进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等主体质量责任要求。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各方主体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9、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积极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20、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和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要进一步做好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管理、发布和报送工作,研究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定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21、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要对涉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实施等环节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部长仇保兴同志、副部长郭允冲同志、驻部纪检组组长龙新南同志担任,成员为建筑市场监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城乡规划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标准定额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稽查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二)成立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组。组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驻部纪检组组长龙新南同志、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司。

  (三)成立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协调组。组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同志担任,成员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稽查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司局级负责同志。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各地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做好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1、开展自查和重点督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针对专项治理重点环节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组织抽查。

  2、认真进行整改。各地要针对自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专项治理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要及时上报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深入调查研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按要求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抓好职能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和完善法规制度有机结合,协调推进。

  (二)加强重点治理注重取得实效。要结合实际,找准专项治理中突出问题,突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治理和监管,强调重点督查和整改,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分类研究和政策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创新工作思路,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注意在专项治理中把握规律,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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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5〕40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0331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研究,政策与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行业(产业)发展研究,法制建设研究,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客观实际,积极探索和遵循软科学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选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既要安排当前急需的研究课题,也要安排较长远的研究课题;

  (三)符合本阶段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指南或重点方向要求。

  第六条 成立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专家组,对软科学研究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七条 在面向国防科工委机关和社会征求软科学研究需求信息和指南建议的基础上,政策法规司负责制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或重点研究领域与方向,经专家组审议后发布。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委托研究课题由政策法规司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以单位为申报主体,课题申报单位应在课题指南范围内选择或设计具体课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一)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二)课题申报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课题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保密意识,以及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等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政策法规司,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保密意识,有独立开展、组织和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积称;

  (三)近三年无被撤销课题记录。 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对研究内容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课题进行评审。政策法规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课题计划,报主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第十二条 鼓励自筹经费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对于符合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要求的,可以作为指导性课题列入计划,其具体申报和评审等参照资助课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课题承担单位应与政策法规司签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第十四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课题,由课题牵头单位与政策法规司签订合同书。牵头单位视课题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合同书的要求,与合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并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五条 课题启动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召开课题开题报告专家评审会,通过评审后转入具体研究阶段。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切实做好课题的管理工作并将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为确保软科学研究的质量,政策法规司对课题研究的内容 、进度、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中期应向政策法规司报送《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政策法规司可视情况随时了解检查课题的进展情况,或会同国防科工委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课题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议。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检查和审议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变更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政策法规司根据需要,拟调整合同内容时,要与课题承担单位协商。合同内容变更或调整后,政策法规司下发变更通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需终止研究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政策法规司审批后,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司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合同签订后,按以下比例拨付资助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拨付70%,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拨付60%,10万元以上的,拨付50%。其余经费在课题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单位应返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按合同书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申请书》,报政策法规司申请验收,同时附全套研究资料两份。政策法规司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须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也可视情况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依据为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或用户验收3种方式,具体评审方式由政策法规司根据课题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用户验收方式:

  (一)所提政策建议已被吸收进相关政策法规,并已颁布实施;

  (二)所提对策建议、预测分析、决策方案、实施措施等已被相关部门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研究质量不高,存在有明显缺陷的课题,评审组要提出具体意见,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重新补充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评审组组长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与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的评审。

  第三十条 通过评审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之内将以下材料送达政策法规司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二)修改后的软科学研究报告及全套资料;

  (三)电子文档(软盘);

  (四)评审意见书或应用部门出具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证明》。

  政策法规司审核盖章后向课题承担单位颁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软科学研究文件和成果的归档与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或国防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国防科工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利用行业内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通过举办研究成果报告会,交流会,摘报等形式,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宣传。政策法规司定期汇编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交流推广研究方法和管理经验等。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等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应积极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2、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3、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

  4、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变更审批表

  5、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申请书

  6、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判决驳回

判决要旨:原告诉讼请求不当,经法院书面通知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同意变更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情
2002年7月28日,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与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签订《攀枝花市凤凰广场D座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的施工图尚在审查批准之中,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为了抢进度已开始修建基础工程,2003年9月停止施工,并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2003年11月26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提交了自已作出的《工程造价决算书》,该基础造价为2275522.11万元,其他费用损失629659.02元,停工期间利息403836.41元。2005年7月18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

二、代理律师观点
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聘请成都律师冯明超为其一审代理人,冯明超律师阅卷后认为:

1、本案属工程结算纠纷
原告认为本案属于工程欠款纠纷,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原告向法院提交自己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 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在法理上系自证,属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故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因此,应当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本案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申请鉴定
原告自己单方作出的工程结算,对惠林公司无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惠林公司又不予认可,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原告在举证期内未申请鉴定,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无证据支持。

3、本案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系房产开发公司,对建设施工并不很熟悉,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明知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合格,也没有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和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告仍然非法进行施工,造成该工程丧失利用价值。没有利用价值的工程只能推倒重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和第3条之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造成该工程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无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垫付工程款从基础到第三层,从第四层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审理与判决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光祥公司与惠林公司签订的《D座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光祥公司诉称是由于被告惠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向其提供经审查后合格的施工图四套而造成工程长期停工。但其提交的停工报告载明是“等待植筋完毕(估计40天)才有活干,现在只能停工”,且合同未进行任何违约责任约定,光祥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也未诉请解除合同。其要求惠林公司支付基础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纠纷性质不是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光祥公司以惠林公司应付工程款2275522.11元起诉,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已书面通知光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但光祥公司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光祥公司在无合同约定,又未诉请解除合同,也未能与惠林公司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主张惠林公司应支付工程欠款2275522.11元,无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光祥公司诉称,工棚搭建地点是被告指定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工棚被要求拆除,光祥公司请求由惠林公司承担“搭设拆除费用及被告原因发生费用”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光祥公司诉请要求惠林公司支付工程保险金300000元,未向法庭相应举证,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攀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选编·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判决驳回

判决要旨:原告诉讼请求不当,经法院书面通知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同意变更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情
2002年7月28日,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与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签订《攀枝花市凤凰广场D座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的施工图尚在审查批准之中,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为了抢进度已开始修建基础工程,2003年9月停止施工,并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2003年11月26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提交了自已作出的《工程造价决算书》,该基础造价为2275522.11万元,其他费用损失629659.02元,停工期间利息403836.41元。2005年7月18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

二、代理律师观点
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聘请成都律师冯明超为其一审代理人,冯明超律师阅卷后认为:

1、本案属工程结算纠纷
原告认为本案属于工程欠款纠纷,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原告向法院提交自己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 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在法理上系自证,属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故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因此,应当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本案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申请鉴定
原告自己单方作出的工程结算,对惠林公司无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惠林公司又不予认可,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原告在举证期内未申请鉴定,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无证据支持。

3、本案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系房产开发公司,对建设施工并不很熟悉,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明知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合格,也没有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和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告仍然非法进行施工,造成该工程丧失利用价值。没有利用价值的工程只能推倒重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和第3条之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造成该工程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无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垫付工程款从基础到第三层,从第四层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