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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7:49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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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提出罢免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五十人的,罢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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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 日



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作经费按照“计划筹措、专项使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支:
(一)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包括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费用,其中,发展规划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区域性专项发展规划、产业专项发展规划、重大项目专项规划、经济园区布局规划等;城乡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基础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工作环节的编制、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费用。
(三)规划和项目业务经费。包括开展规划和项目调查研究等经费;规划和项目论证、评估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印刷等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委托及合作单位的劳务费、聘请人员工资、福利等,以及直接为规划和项目服务的公务、业务招待等经费。
(四)设备购置费。包括开展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
(五)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费用。
上述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第(五)项开支标准控制在工作经费总费用的10%以内。

第三章 审批和拨款

第五条 城乡规划经费由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管理。
第六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经费申请,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并按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实际,提出市直经费计划,转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市直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指标。
第七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拨付。其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经费计划,及时编制工作推进计划及费用预算。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各项工作推进计划及费用预算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发改委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协议、合同)。
第八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前期工作进度,向市发改委提交经费申请报告,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第九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在本年度内,按照规划和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工作经费的额度需要调整的、或需要在经费计划内的项目间调剂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3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费调整或调剂。
第十条 申请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须报送的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经费使用申请。
(二)经费使用的详细预算。
(三)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价款核定书。
(四)分批拨付经费的,需报送工作进度、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通过审批或验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因前期工作项目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前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六)属于回拨项目单位垫付经费的,须提供垫付依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需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经费核算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使用方式包括拨款和借款两种。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决算审批制度。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前期工作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为拨款方式的,对已建设完毕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工程成本,形成实物量的交付给项目单位。
(二)列为借款的前期工作经费,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从项目总投资中扣还,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工程成本;属于由其他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及其成果必须实行有偿转让。从投资中扣回的前期费及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费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改委提出意见,转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做核销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同一单位或业主同时承担多个工作项目的,必须按项目分账核算。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前期工作经费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评估验收,市财政局根据审查评估验收材料作为审批工作经费决算的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要继续完成,直到通过验收为止。
第十七条 规划和前期工作项目业主或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期工作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前期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工作经费,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工作经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