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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1:12:46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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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1999年5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85号令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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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120号


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景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构筑物、外立面装修、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建筑物夜景照明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景观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筑物夜景照明、附属广告、空调室外机设置位置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与建设局主管市区建筑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景观的管理工作。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景观设计应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其风格、体量、形态、色彩、外墙材料等景观要素。
  广告设置方案、夜景设计方案应符合《嘉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嘉兴市中心城区城市夜景景观照明规划》。
  第六条 建筑景观管理应贯穿规划行政许可的全过程。
  (一)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时,依据城市规划,综合考虑景观因素,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选址。
  (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对建筑景观提出规划意见,在核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建筑景观规划控制要求。
  (三)建设单位上报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时需附彩色效果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重要地段的重大项目还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模型,效果图和模型均应反映相邻区域一定范围的真实环境。
设计文本中应提供空调室外机、屋顶广告、墙面广告、门头装饰的立面布置位置、尺寸等相关设计资料。
  (四)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建筑景观的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属城市规划专家组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筑景观内容将纳入专家组评审范围,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五)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上报经审查同意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彩色效果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及其建筑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等景观要素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将改变方案重新报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该方案的审定程序重新审批核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核准的建筑彩色效果图予以公布。
  第九条 规划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所确定的景观要素进行施工的,要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将相关资料及实景图片一并报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筑景观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相关部门以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彩色效果图及相关的设计图对屋顶广告、墙面广告、门头装饰、夜景灯光照明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批准建筑景观要素进行施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方可验收,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对擅自更改建筑景观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97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
(三)全省“5.15政务公开日”活动开展情况。
(四)县(区)长和委办局长(主任)信箱办理工作情况。
(五)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与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网情况;诉求渠道建设情况;依托市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情况;受理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交办的政策咨询件办理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便民措施执行情况及办事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达标(60分以上)、不达标(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度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印发文件部署。2.被考核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3.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4.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后发布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市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年度政风、行风评议考核体系。凡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